【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列表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银行理财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理财产品的研发与管理水平,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促进我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理财产品是指本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投资理财工具、风险管理方法、专业评估手段,为客户设计并销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理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产品开发、发行、资产配置、存续期管理、风险监控、档案管理的管理标准,是本行理财产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理财业务部是理财产品管理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对全行理财产品发行进行供需管理及规划,根据需要进行理财新产品的研发设计,负责产品行内报批、向监管部门报备和对外发行工作;

 (二)负责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与投资运作,负责产品定价和各类资产配置价格的发布,定期进行理财业务风险敞口等数据统计以及评估工作;

 (三)负责理财产品成本核算,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四)建立理财资产风险跟踪机制,及时通报资产相关风险的重大变化;

 (五)负责理财业务的风险识别、计量、分类、评估、缓释和条线管理制度体系工作;

 (六)负责理财产品存续期管理,确保对应理财产品的正常到期兑付,牵头组织做好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七)负责落实填报产品参数申请、审核划款及指令发送;

 (八)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政策研究,牵头制定理财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跟踪、落实与理财业务有关的监管规章政策;

 (九)按照监管当局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产品信息、报表统计和相关报告的制作、上报工作及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等监管系统数据登记工作。

 第五条 风险稽核部是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部门。

 (一)评估总行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特定风险承受能力;

 (二)审核产品方案是否完整识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特定风险,风险应对方案是否充分;

 (四)监督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五)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指标进行分析、监测、控制和报告;

 (六)对理财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稽核、出具稽核审计报告,就稽核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独立整改意见,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六条   风险稽核部派驻风控岗负责理财业务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

 (一)监测理财业务运行情况;

 (二)对理财运行情况和相关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三)监控理财业务部授权范围的理财业务交易授权情况。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是理财业务会计核算规则制定部门。

 (一)对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指标进行分析、监测、控制和报告

 (二)评估并制定理财业务产品的会计分类和核算方案;

 (三)对于在表内核算的理财资产,进行风险资本占用限额管理。

 (四)评估理财产品结算的操作性、完整性、合规性;

 (五)负责理财业务存续期间的产品到期兑付、收益分配、交易续做以及资产出售等的后台清算工作。

 第八条 存款经营部是理财业务的产品需求部门和行内销售渠道管理部门。

 (一)负责对市场进行调研,提出理财产品行内销售的需求规划及产品开发需求,包括产品期限、销售档期安排等需求,负责理财行内渠道销售指标分解落实;

 (二)结合行内客户需求、市场行情对理财产品制定产品营销策略;

 (三)负责管理理财产品行内销售渠道,配合理财业务部做好行内销售系统产品发行募集、成立、到期兑付及与之相关的监管系统数据登记;

 (四)牵头组织做好理财业务培训、宣传和客户服务等;

 (五)理财销售人员资格认定及管理;

 (六)负责理财销售的合规性检查工作;

 (七)配合做好客户信息披露工作;

 (八)配合规划、设计、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品牌。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产品开发与发行

 第九条  理财业务部根据市场状况,结合本行客户需求与行内资源配置,每年年初制定全年理财业务发展计划,根据实际开发及运作结果,做好全年理财业务分析。

     全年理财业务发展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年内理财投资安排、年内主要业务规划等。

 第十条 理财业务部定期进行理财业务市场分析,对市场走势进行解读,判断现存理财产品的结构是否合理,同时对正在运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对这些产品的平均收益、同业竞争力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协助产品需求部门共同做好产品销售前期的市场调研分析,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由产品需求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客户需求提供适宜理财产品的需求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产品需求部门的需求情况,

 理财业务部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的开发。

 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部定期召开内部例会,根据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产品需求部门提出的产品需求,结合市场情况及资产配置需求,确定理财产品的开发立项。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部产品设计岗对拟设立的理财产品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评估信息:

 (一)分析同类理财产品竞争状况,了解现有市场规模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价值;

 (二)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策略研究,分析其与理财业务发展计划的一致性;同时了解该产品可能的投入产出状况,以及本行是否有足够资源和潜在优势进行该产品的研发。

 综合评估完成后,理财业务部产品设计岗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填写《理财产品立项审批表》。

 第十三条、 理财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按《理财业务审批办法》规定逐级立项审批。审批应重点关注以下信息:

 (一)理财产品的开发是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具备合法合规性;

 (二)理财产品的开发是否适应市场化需求,是否具有潜在客户群;

 (三)理财产品是否兼顾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即以银行资产安全性为基础,注重资产投资收益和流动性。

 第十四条  理财业务部产品设计岗负责对已通过立项的理财产品进行研发设计。产品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可行性报告、产品合同、说明书、对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文件等全套理财产品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

 (一)确定产品的定义与类别、产品的基本架构与投资方向、产品定价区间、产品分销渠道、主要风险点及防范处置措施等。

 (二)选择适当的理财产品风险监测方法及风险应对方案,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并在此基础上评定产品风险等级。

 (三)研究理财业务的产品投资策略,设计并评估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方案,评估其可行性;对理财产品进行利率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及应急预案。

 (四)设定理财产品标的资产的准入条件,并对拟定标的资产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包括对其抵质押品及其他信用风险缓释措施进行评估;

 (五)确定理财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与选定要求须符合本行同业交易对手的管理要求;

 (六)设定理财产品的交易、清算与结算流程,确定内部控制程序;

 (七)设定理财产品的成本收益分析和相关监管指标方案。

 第十五条  理财业务部负责人监督理财业务产品开发进度,并视理财业务产品开发进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整体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理财业务部的工作,以争取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分工的工作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理财业务产品开发过程中,如涉及协调难度较大的跨部门问题或难以协调的争议事项,理财业务部应及时向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发行

 第十七条  理财业务的产品发行总体需要根据客户需求、同业相关产品情况、本行自身的战略需求、本行现有产品情况、相关产品发行的授权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八条  产品需求部门和理财业务部定期分析客户需求情况及同业产品状况,理财业务部定期分析当前可配置资产情况,共同针对某一类或某一个特殊客户,研究并制定理财业务的产品发行计划。

 第十九条  产品需求部门应以《产品定制申请审批表》或《产品发售计划表》的形式,由需求部门填制,报至理财业务部。涉及个人客户的产品发行需求应以《产品发售计划表》的形式报送至理财业务部,理财业务部根据该需求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监管机构进行产品报备。其中,《产品发售计划表》针对需求部门某一类客户群体或渠道;《产品定制申请审批表》针对特定特殊需求的机构客户。理财业务部审阅上报的需求单,编制《产品发行计划审批表》并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行长终审,做好发行的事先、事后报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审批通过后,理财业务部应在理财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产品设置,并制作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至少在产品发售当日前3个工作日内交由产品需求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产品需求部门负责产品的营销宣传和产品推广工作,理财业务部协同开展产品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产品后评价体系。对投入市场运营半年以上的特定系列理财产品,由产品需求部门以问卷形式定期组织理财产品的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效益、市场竞争力、客户满意度等方面。根据评价结果,形成理财产品优化需求,提交理财业务部完成对产品的再开发。

 第二十三条   产品信息披露。理财业务部按照产品协议约定定期通过我行外部网站及对外公开媒体,发布产品起息、到期、运行状况等报告。披露理财产品挂钩要素表现评价,及协议中约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各支行销售部门应确保客户能够及时了解产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异地支行应于开始销售理财产品之日起五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产品报告手续: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行通知;

 (二)总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总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我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和我**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一一对应,并实行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第二十六条  理财资产配置管理应与本行自营业务相隔离,前台交易应与后台结算、会计核算相隔离,业务操作应与风险监控相隔离。

 第二十七条 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管理遵循风险可控、成本可算、收益可测、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

 (一)资产配置范围应与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保持一致;

 (二)每期理财产品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

 (三)理财业务创新应依法合规地开展,严禁通过理财业务规避审慎监管政策,变相调节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各项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四)本行应根据每期理财产品设计方案、资产配置范围与理财产品期限,开展资产配置,进行期限结构管理,规避流动性风险。本行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总规模不得超过理财资金总规模的140%,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我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五)本行应根据每期理财产品设计方案、资产配置范围与信用等级要求,开展资产配置。

 第二十八条  理财业务标的资产的基本投资范围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本外币投资工具:

 (一)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以及其他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

 (二)拆借、回购等货币资金市场工具;

 (三)符合本行标准的公司、机构类资产项目;

 (四)同业存款;

 (五)满足某类产品特性的其他各类投资工具等。

 第二十九条  理财业务部投资交易岗综合考虑各类不同期限和风险属性的理财业务的产品发行计划的实际需要,根据各期产品的实际销售规模、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率等主要要素,在产品的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的选择:

 (一)提出债券、公司机构类资产等各大类资产的配置需求;

 (二)选取符合资产准入标准的公司、机构类资产项目并做好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类资产的配置工作;

 (三)根据产品的久期缺口和总体敞口缺口,并综合考虑即期和历史现金流缺口,以选定理财业务标的资产的配置方式。

 第三十条   理财业务标的资产的资产配置必须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进行。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参与市场成员承销的各类债券一级市场的招投标。

 第八章 理财业务的产品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理财业务部根据市场动态及理财产品标的资产在存续期内的申购、赎回情况,利用现金存款和质押式回购或拆借等金融工具做好日常流动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理财业务部通过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产品存续期管理体系,加强产品发行、资金募集、产品投资、交易审核、到期兑付等日常营运环节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确保理财业务合规、安全、高效地运行。

 (一) 理财产品发行前,理财业务部根据需要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相应托管协议,并开立托管账户;

 (二) 理财业务部提供产品说明书、交易规则等相关产品参数,交由产品销售部门,产品销售部门负责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关产品参数,产品销售部门与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做好产品成立、收益以及到期后台清算工作;

 (三) 理财业务部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发售情况,确定投资组合动态调整策略,按照授权审批程序在系统中相应交易并通知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和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相应后台操作;

  (四) 理财业务部每日生成理财业务资产负债表,登记部门台账,并与第三方托管机构记录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每日应计收益等各类数据的一致性,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第三十三条  理财产品到期前,理财业务部应提前7天准备到期兑付。产品到期兑付时,理财业务部根据理财到期产品的规模、资产配置情况,合理安排资产到期偿付与资产出售,通过必要的市场交易确保对应理财产品的正常到期兑付。

 第三十四条  理财业务部监控、统计每日理财资金进出头寸(包括当日产品成立、收益以及到期等相关数据)情况。

 第三十五条   理财业务部按要求向监管机构相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理财业务部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第三十七条  理财业务部应按照风险管理部的相关政策进行交易对手的准入及存续期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须予以退出。合作机构名单须按监管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九章 理财业务的风险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审慎管理理财业务的风险,全面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非保本理财产品属表外业务,与属表内业务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资产配置及存续期管理阶段须严格分离。

 第四十条 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四十一条 理财业务运行过程中,确保前、中、后台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互相制约、有效衔接的原则,在人员配置、业务运作和风险监控等方面切实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第四十二条  理财业务建立风险限额机制,风险限额指标由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并下发理财业务部执行,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当限额达到预警界限时,交易监管岗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岗,并向理财业务部负责人发出预警提示时呈报高级管理层,并将理财业务运行情况和相关限额执行情况报理财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针对超限额的处理,根据不同种类的限额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 名义本金限额或授信限额的超限额处理:暂时中止交易,一般在发生超限额时报告有权人,并在当日内申请调整限额或终止交易;

 (二) 监测性限额的超限额处理:一般在发生超限额时报告有权人,并在下两个交易日内申请调整限额或者调仓。

 (三) 在一个年度内,如理财业务标的资产某一项风险指标偏离控制目标达到三次以上,则应从理财业务标的资产的管理能力与风险指标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检讨,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第四十四条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应当合理控制,理财业务部在进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时应逐笔计量额度,风险管理部对总体限额进行监控,严格控制在监管规定范围内。

  

 第十一章 理财业务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资料包括:理财产品立项审批表、新项目立项申请书、新项目投产申请书、产品发行计划审批表、相关统计分析报表、各类业务合同等业务资料。

 第四十六条   理财业务部按产品种类、交易时间整理理财业务资料,专夹保管,并将已到期产品资料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档案种类整理相关理财业务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若发生未按相关规定保管档案的情形,检查部门责令被查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检查部门可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   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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