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需懂法: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19-08-18 点击:

     患者及其家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律师同志:   一位老人突然出现了头痛头昏并伴有呕吐的症状,最初,他以为是伤风感冒,也没有特别在意,服用了一些感冒药,就卧床休息了。一天以后,症状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在家人的坚持下,他被送进了医院。据家属讲,老人在两年前曾经得过脑血栓。经过医院的全面检查,初步诊断为脑血栓形成的后遗症。由于心电图提示慢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医生对老人采取了镇静、降压处理措施。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老人头痛头昏和呕吐的症状又发作了,而且比以往更严重。值班的医生 见老人呕吐不止,以为是胃不舒服就给老人服用了一些阿托品。但老人的病情迅速恶化了,此时医生开始怀疑老人得的是心绞痛,马上给其服用长效硝酸甘油片。由于老人自己耽误了治疗,医院的治疗措施又不及时有效,老人没过多久就去世了。其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亡是医院造成的,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医院则认为老人的病情严重而且送进医院的时间已晚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双方僵持不下,于是老人的家属想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但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是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患者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机构不配合鉴定时,势必使鉴定工作受阻。根据文件,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如果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上述两个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时间限制,但卫生部2000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规定,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和医院可以分别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患者和医院能够达成共识,双方协商解决该争议,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同时,患者家属应注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也就是要在老人死亡之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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