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梁府托管协议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12-30 点击:
都梁府会所托管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
都梁府会所
乙方:
湖南简成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完善及加强“都梁府会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使“都梁府会所”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甲方特委托乙方全权经营管理“都梁府会所”。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都梁府会所管理 第一条:管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托管期间,对“都梁府会所”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乙方及其代表可代表“都梁府会所”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不含负债合同)。
第二条:人事安排 1、乙方将根据“都梁府会所”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劳动法》制订劳动工资计划及工作。
2、管理公司派往“都梁府会所”工作的职工均受其雇佣,其住宿、交通均由“都梁府会所”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都梁府会所”员工同等待遇。
3、为甲方推荐派遣店长 1 名及厨师长团队,以上岗位的任用由甲、乙双方确定,其薪资费用及劳动关系由“都梁府会所”承担。
4、店长人选经乙方与甲方充分协商后由乙方任免,是乙方在“都梁府会所”的总代表。店长对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三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管理费每月随员工工资发放日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托管保证金 叁 万元,该保证金于合同终止之日全额不计息退回甲方。
第四条:基本管理费:乙方托管期间甲方每月应付乙方基本管理费
伍仟
元,基本管理费从乙方正式托管之日起计。
效益管理费:月效益管理费收取标准为都梁府会所经营毛利(定义见备注)的
30%
。
备注: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即经营“都梁府会所”及其设备所得的餐饮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减去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都梁府会所”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所得税、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非“都梁府会所”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投资方成员在“都梁府会所”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需保证经营所必须的正常的费用开支,如工资、水电费等。
2、按时审批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 3、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餐饮项目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因设施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会所费用。
4、运营期间社会关系的协调。
第六条:乙方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餐饮的使用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任职; 3、按时提交经营方案和财务报告;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并尽快培养干部和员工,进入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税务、财务管理 第七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八条: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每一个月的 15 日内向甲方提交反映上月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五章
保险 第十条:双方同意“都梁府会所”向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都梁府会所”及其员工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
应有的赔偿。
第六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店长签字。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就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甲方将“都梁府会所”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都梁府会所”托管经营后满 3 年为止。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管理,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本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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