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应用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来源:心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AA 应用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 AA 市委、市政府《AA 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学校人才与科技的综合优势,促进应用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设立 AA 应用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条

 学校设立 AA 应用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作为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并颁布和实施《AA 应用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积极探索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建立 AA 应用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孵化基地,为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平台,积极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对学校具有产业化前景,并可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专利)由转化办公室到 AA 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进行认定。对未能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成果,由转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技术等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以确认该项目实施转化的可行性。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专利)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实施成果转让、许可后,应在转让收益中提取 8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与奖励(其中 50%可作为现金支付,税收自理),17%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3%作为科技转化推荐服务奖励费用。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专利)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科技成果(专利)作价入股方式实施产业化,即可享有其中 50%~80%的股权收益,另外 50%~20%的股权收益归学校。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所)或教师、科技人员依托科技成果(专利)

 以专职或兼职方式组建科技企业。对于教师和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企业的,学校允许其离岗后两年内返校竞聘原岗位,并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福利、工资和奖金的待遇。若因企业发展需要,本人可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最多再延长两年。

 第八条

 各院(部、所)或教师、科技人员组建的科技企业由学校资产经营

 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

 学校各院(部、所)或教师、科技人员在依托科技成果(专利)实施产业化进程中(组建科技企业前),可以以聘用合同的方式聘用社会专门人才,聘用工作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并另行颁布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所述科技成果(专利)是指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学校与外单位共同所有的科技成果(专利)的转化工作,应根据上述原则,作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转化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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