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来源:心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0-07-24 点击:

 [ [ 渎职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渎职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招收工作关系到招收对象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招考工作中的徇私舞弊,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招收公务员、学生招考制度,妨害了国家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危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对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对严肃招考和维护国家人才、干部选拔培养制度,以及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容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公务员,严格来讲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本罪中宜作广义理解,其应是指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等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学生,包括大、中、小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如研究生、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等。既包括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学生,又包括成人高等、中等院校的学生。后者既包括脱产进修的成人学生,又包括不脱产而在职自修为主的学生如函授生。无论是哪类学生,都必须是需经过考试和按规定条件录取的学生。所谓招收,是指通过考试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予以录用、录取。既包括向社会公开招考,亦包括在某一范围内进行招收,但不包括某一单位的内部考试以录用人员。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出于个人目的,将不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或录取。其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篡改年龄如加大年龄或者降低年龄;有的篡改考试成绩;有的是隐瞒不良表现如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伪造体检表、个人履历表及立功受奖记录;有的是篡改档案材料;有的是故意排挤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以便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补缺;如此等等,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目的都是为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隐瞒或者伪装为符合条件,以违反规定予以录用、录取。徇私舞弊情节是否严重,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显著特征。

 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为要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给国家招考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或者严重扰乱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人力、财力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考生个人身心健康,给考生或者其家庭造成重大损失;多次实施徇私舞弊行为;等等。

 根据 l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 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 3 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特定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招收公务员、招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各级人民政府中的人事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如果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人员,其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具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负有招收公务员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有关负责具体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招收、录用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多次徇私舞弊、屡教不改或者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给所在部门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情形。

 《刑法》有关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

 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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