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2章,企业法律制度之公司法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 2 章 企业法律制度之公司法

 模块二

 企业法律制度

 专题一

 公司法

 案例导读

 大学毕业后,甲、乙、丙、丁、戊五位好友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3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5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该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 A 银行到期贷款 50 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公司唯一盈利的部门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厂。后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 B 公司。一年之后,工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C 公司货款达 200 万元。

 思考:

 (1)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 银行如若起诉追讨公司所欠的 50 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评析

 (1)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可以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3)属于《公司法》中设立子公司的行为。

 (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以下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应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几位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与问题讨论

 甲乙丙三人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一间房屋出资。问:

 (1)甲是否可以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继续使用该房屋? (2)甲是否可以仅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而不办理过户手续? (3)该房屋的出租、出售由谁决定,收益归谁?

 (4)甲对外负债 50 万元,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执行该房屋? 评析

 (1)不可以,房屋属于甲的出资,过户后无权使用。

 (2)不可以,以房屋出资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该房屋的租售权和收益均归属于 A 有限责任公司。

 (4)甲对外负债属于其个人债务,房屋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债权人不可以要求执行该房屋。

  思考

 子公司和分公司最重要的区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子公司与分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案例与问题讨论

 甲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丙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丁公司 50 万货款未支付。

 问:丁公司应起诉谁?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评析

 丁公司应起诉乙公司。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因为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其总公司乙公司承担。

  案例 与问题讨论

 青岛花花食品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颇具规模的食品企业。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决定在山东地区的几个重要城市——济南、泰安、日照建立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董事会,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花花食品在建立分公司这一事项上存在哪些误区? 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分公司有依法从事业务活动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不具有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花花食品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成立自己的董事会,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 例与问题讨论

 A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2019 年 12 月份,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会以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 40 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该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该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股东会对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案例中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是不够的。

 (2)根据《公司法》第 177 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案例中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与问题讨论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 20%、20%、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己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问:

 (1)丙将出资转让给丁有效吗? (2)甲和乙怎样才能阻止丙将出资转让? 评析 (1)无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甲和乙阻止丙将股权转让的方式为购买其股权。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案例与问题讨论

 张大大与王小小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两人拟一起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两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为人民币 300 万元,首次出资额为10 万元,约定其余部分在 8 年内缴足。

 问:在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 评析

 存在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案例中两人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其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案例中两人首次出资之后,剩余部分在八年内缴足,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案例与问题讨论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 30 名董事组成。2019 年 10 月,该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有 12 名董事亲自出席会议,有一名董事委托董事长出席,另有一名董事委托一名股东(非董事)出席。

 请找出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地方。

 评析

 以下情形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 5~19 人,本案例中董事会由 30 名董事组成,超过了规定人数。

 (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例出席人数比例不符合要求。

 (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案例中董事委托了非董事出席,显然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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