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 、设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防保站及计算机信息科等科室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组织领导和落实。

 2 、防保站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3 、门诊、住院部、化验室要分别做好门诊登记、住院病人登记、化验室登记。

 4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疫情管理员统一收集录入。

 5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 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

  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 2 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 、做好自检记录。对发现传染病不报、漏报的医生或者报告好的医生,报告单位应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及奖励。

 第四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但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 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

  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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