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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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DLXENXZ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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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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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日期 编制/ 更改纪要 备注 1.0 20XX-7-1 新版编制 //

  1 、 目标和范围 德力西电气 (宁波)

 1.1 为了规范园区交通运输管理,有效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行政事务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 、 引用标准/文件 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3 、 术语和定义 3.1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场内车辆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即厂区内行驶/作业车辆,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械。包含蓄电池货车、叉车、牵引车、轮式起重机、铲车、履带式机动车、用于厂内生产运输其它机动专用车辆等。

 4 、 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园区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园区交通安全秩序维护和管理,已经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工作检验和监督。

 4.2 安监委组织参与园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统计、分析,集体技术要求规范由安监委指导。

 4.3 企业各部门负责各自部门职员交通安全培训、宣贯和监管,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5 、 内容和要求 1 5.1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5.1.1 车辆采购 :由行政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采购部门在有国家资质生产销售单位采购。

 5.1.2 车辆管理方法、用车范围及要求 5.1.2.1 企业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调度、管理。

 5.1.2.2 接待来访来宾。

 5.1.2.3 企业财务部、中国销售部相关人员往返银行存、取现金。

 5.1.2.4 企业会议、培训、大型活动。

 5.1.2.5 主管级人员企业所在地域域(地级市)内公务活动或长途出差(指出差浙江省周围区域,包含浙江省)。

 5.1.2.6 在企业所在地,各部门需要公务活动用车申请,包含往返各机关单位办事。

 5.1.2.7 职员急病、工作抢救、报警等特殊情况。

 5.1.3 车辆管理 5.1.3.1 根据企业费用预算管理措施,由行政部制订车辆管理预算,经财务部同意实施。

 A.各部门用车产生费用(停车费、过路费、长途油费、出差费用等),直接计入该部门成

 本中心。

 B.借车产生费用(停车费、过路费、长途油费、出差费用等),司机凭票据到借车单位按实报销。

 5.1.3.2 司机负责保管行驶必带相关证件,行政部登记保管相关车辆其它证件及保险资料。

 5.1.4 车辆保养及维修:

 5.1.4.1 为了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洁净,全部车辆按要求进行保养。

 5.1.4.2 依据不一样车辆行程标准(以各车辆说明书为据)对车辆进行保养,并将保养统计复印、登记。

 5.1.4.3 每个月月终或远程出车前,司机必需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

 5.1.4.4 每十二个月进行一第二年审。

 5.1.4.5 车辆保养及维修应到指定地点进行(远途出差例外)。

 5.1.5 车辆报废 依据国家要求车辆使用年限,车辆使用情况报批财务及车辆报废部门进行车辆报废处理。

 5.1.6 司机管理 5.1.6.1 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需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和驾驶证相符机动车辆,严格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需随身携带驾驶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必需遵守《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交通规则,并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因超速行车、违章超车、随意停放产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5.1.6.2 对自己所开车辆多种证件有效性应常常检验,出车时要确保证件齐全,证件不全被罚款费用不予报销; 5.1.6.3 应无条件服从出车安排,不可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未出车期间请在办公室待命;同时,在下班后或无任务期间将车辆停放在企业指定停车区域。

 5.1.6.4 出车实施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向派车人员反馈。

 5.1.6.5 严禁酒后驾车、未经同意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包含交给她人驾驶、练习驾驶等)。

 5.1.6.6 手机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

 5.1.6.7 车内保持整齐,请勿在车里抽烟。

 5.1.6.8 鉴于司机工作特殊性,请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5.1.6.9 出车 A.请提前 5—10 分钟到指定地点等候;接机时,请预先和客人确定航班信息,并到机场出口处等候;等候时,不能够催叫或按喇叭。

 B.客人上车前要在车外等候并为客人开门,并把客人行李放置妥当。客人下车时,为客人开门,并提醒她们拿好自己东西。

 C.开车前,请先和客人确定目标地。

 D.开车时要系上安全带 2 5.2 厂 内行车要求

 5.2.1 各类车辆必需遵守园区内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要求工作路线行驶。

 5.2.2 使用叉车作业时,严禁携带人员行驶,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5.2.3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园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需停车或减速让行。

 5.2.4 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方法,配置应急处理器材。

 3 5.3 厂 区道路

 5.3.1 园区关键通道要设置显著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园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口 10 米、车间进出口周围 5 米和消防通道拐角处停放。

 5.3.2 园区交通限速为 5 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出 5 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不得超出 5 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出 3 公里/小时。

 5.3.3 园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园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园区道路交叉路口、跨越道路架空设施和关键路段处应设置必需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3.4 园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路段设置必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园区关键道路断路施工,必需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部。

 5.3.5 全部进出园区机动车辆必需接收安保管理人员检验和登记。

 4 5.4 交通事故处理

 5.4.1 事故汇报 5.4.1.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同时,要立即汇报企业安监委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5.4.1.2 当事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管理部汇报。

 5.4.2 事故处理 5.4.2.1 事故发生后,安监委、事故单位及其关键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需方法预防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调查,妥善处理相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安监委应立即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配合处理。

 5.4.2.2 在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国建相关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6 、 相关文件 无

 7 、 统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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