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分解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所有临设用地。

 3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包人对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1. 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如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读图纪要、开工报告、施工月报、工程洽商、当月进度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重要节点工期必须细化到具体日历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 5 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方案,每项每次延期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技术交底前 3 日提供施工图读图纪要、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一天提供开工报告,每月 25 日提供当月进度报表和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工程竣工自检合格后 7 日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日提供竣工资料,每项每次延期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前述违约金累计计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的要求。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进场后 5 日内提供读图纪要,提供读图纪要后 5 日内组织设计交底。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需要联络的事宜发生后2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奉节县西部新区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项目部或承包人公司驻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接收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监理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指定的接收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红线为准,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施工红线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见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见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3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协调管理,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的控制,现场工程有关的资料签证,对经济签证资料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并交公司工程部统一组织研究后签字认可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将施工用电接至指定点,施工场地内的配电设施安装及使用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如有非拆迁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但不向承包人支付因遗留问题引起的任何费用,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城建档案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含电子文件 6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件及电子文件。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审计结算。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

 承包人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除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以外,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5 日。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次,并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至项目经理更换到位为止。

 3.2.5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技术职称资格证号:

  ;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

 承包人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除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以外,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关于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5 日。

 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5 日内提供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上岗证书。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前的所有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金额的 10%、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1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负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的监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一间办公室。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规范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如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还须承担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返修后仍不能合格,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无条件退场外,还应承担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隐蔽前 24 小时内通知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隐蔽验收资料必须一式肆份,现场签字、现场分发给甲方代表 1 份,监理人 1 份,承包人 2份。未经现场甲方代表和监理人签字的资料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158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自身承担部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2)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3) 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环境保护工作属承包方范围内的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及奉节县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5)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6)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奉节县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7)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8)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承包方施工现场临时加工区、库房等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签定后,开工日期前的 7日内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 50%拨付给承包人。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专业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施工方案中的重要节点工期必须细化到具体日历天,发包人将以该节点工期为工程形象进度作为确定和拨付工程进度款和考核工期的重要依据。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后 7 日内,由承包人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按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月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次月的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审核后返回承包人三份,发包人、监理人各一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5 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3 日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进场后 3 日内。

 7.4.3 承包人必须于进场后 7 日内复测原始地形图,并报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不进行复测,则视为默认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地形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误的费用赔偿要求。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在10 日内(含 10 日)的,承包人提出申请后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后,允许工期顺延,不计算违约金。若延误工期超过 10 日(不含 10 日)以上 20 日以内(含 20 日)按每天 5000 元支付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 20 日(不含 20 日)以上 30 日(含 30 日)以内的,从延误之日起按每天 10000元支付违约金; 特别约定:延误工期超过 0 30 日的,承包人 应 无条件退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合同约定 对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进行结算 ;承包人退场时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时退场,否则发包人对 已完成工程的合同价款不予结算,同时因退场造成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赔偿发包人全部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累计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结算金额的 2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0 年一遇的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 (2)地震、火山爆发等;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 84 .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

 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价格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10. 变更

 1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监理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均属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后,才可以实施。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设计变更经批准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中标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7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经监理审核同意、招标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1)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按投标时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变更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投标时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的项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CQJLGZ-2013);2008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他配套文件为依据重新组价,人工单价按投标清单中的人工和《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 年第 3 季度公布的人工信息价中较低者执行;材料单价按投标清单报价中的价格和 2014 年第 11 期《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奉节信息价中较低者执行;转运费、包干费、临时设施费等相关措施性费用按投标清单报价中包干,其他有关投标取费费率的基础上编制计算。

 经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价格。发包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的下浮比例下浮后计算该变更单价:

 新增项目清单计算下浮比例=〔(最高限价-合同价)/最高限价〕×100% (此项均扣除暂列金额项目),按(奉节府纪【2014】35 号)文件执行。

 5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建议后 7 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意见提交后 15 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约定。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项目投资等,批准后由承包人直接实施。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在实施前 30 日内,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将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在实施前 30 日内,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将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通货膨胀;②原材料价格上涨;③资金筹措;④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⑤投资环境。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订合同额的 5%。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审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合同总价的 30%的当期开始扣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 30%以上部分,每完成 1%的工程形象进度,相应扣减预付款总额的 2%,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80%时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3 日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 .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形象进度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当月经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85%,办完竣工结算并经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 95%,余下 5%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3 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发包人的要求。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监理人签字同意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按通用条款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每逾期一天,须另行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场清、料清,并向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和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拒收竣工结算报告,由此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概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不能按时移交施工场地和工程,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每延期一日支付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并经政府审计结算完成后 30 天内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 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30 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经政府审计确定的工程款审计结论后 15 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特别说明:若发包人委托跟踪审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经跟踪审计审核后,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 5%(不含 5%)以内的,由发包人承担跟踪审核咨询费;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 5%(含 5%)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审定金额以上部分的审核咨询费。

 若发包人未委托跟踪审计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经政府审计后,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 5%(不含 5%)以内的,由发包人承担审计基本费和审减效益费;若审减金额在承包人的送审金额 5%(含 5%)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审计基本费和审减效益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28 日内提交。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单后 15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经政府审计确定的工程款审计结论后 30 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2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两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4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将按照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 80%进行结算,同时承担因违约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办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4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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