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本着“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严格考核”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走“安全发展”道路。

 二、新招入矿的一般员工,由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负责培训、考试,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72 学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指定师傅的带领下方可入井。

 三、新招一般员工入井前培训内容应包括:

 (1)、《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

 (2)、本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矿井灾害应急预案》 (4)、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及一般安全隐患识别及排除方法。

 四、本矿员工及一般管理人员培训,由采、掘、通风、机运、安全、总工程师、矿长等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考试;每年接受矿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小时,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培训。

 五、本矿员工及一般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五大”自然灾害预兆及防范措施。

 (2)、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3)、煤矿灾害抢险救灾、安全事故自救、互救安全知识。

 (4)、煤矿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5)、常规性作业规程、施工作业措施等。

 (6)、《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矿井灾害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及本矿规章制度

 六、特殊工种员工,必须经安监部门受权有资质的培训机关培训,并取得合格的上岗证;同时,按规定时间参与上级领导部门安排的培训及矿内开展的内容培训。

 七、矿管理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受权有资质的培训机关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证书,同时按规定时间参与复训和上级领导部门安排的培训。

 八、各类培训费用,由法人按生产原煤 0.2 元/吨提取本矿培训资金,如提取的资金不能满足安全培训的需要,法人还必须从安全技措资金、维简费等资金中提取,满足培训资金的需要。

 九、每年初,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全、机运、采掘等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参加,编制本矿年度培训计划和内容;明确各课时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资金及培训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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