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 1 - 附件 2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初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3.2万元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县内道路运输经营的: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下的(10人以上的按较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 20 吨的(20 吨以上的按较重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县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下的(10人以上的按严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 25 吨的(25 吨以上的按严重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7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4-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市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7-9 倍的罚款

  - 2 -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下的(10人以上按特别严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 30 吨的(30 吨以上的按特别严重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6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省际、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2、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9-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6-10 万元的罚款 1.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初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3.2万元的罚款 一般 再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2-4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7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4-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 3 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7-9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6 万元的罚款

  - 3 - 特别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 4 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9-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6-10 万元的罚款 1.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 100 人以下”;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不足 10 人”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2.5万元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 30 日內的 拒不改正的,处 5000-6000 元的罚款

 一般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发送旅客超过 100 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 10 人以上”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5-3万元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 60 日內的 拒不改正的,处 6000-8000 元的罚款

 较重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 300 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 20 人以上”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6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3.5万元的罚款

  - 4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 90 日內的

 拒不改正的,处 1-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 500 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 50 人以上”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6-8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5-4万元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超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期限 30 日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事实为“日发送旅客超过 1000 人”;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培训 100 人以上”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8-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4-5 万元的罚款 1.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轻微 日发送旅客 100 人以下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2.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日发送旅客超过 100 人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 5 - 从事客运站经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5-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 300 人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6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 500 人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6-8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5-4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日发送旅客超过 1000 人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8-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4-5 万元的罚款 1.5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 1 个月以下或首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 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未满 3 个月或再次发现出租经营许可 收缴有关证件,处 3000-4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未满 6 个月 收缴有关证件,处 4000-6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出租经营许可证件 6 个月以上 收缴有关证件,处 6000-8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6 - 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 12 个月以上 收缴有关证件,处 8000-10000 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客运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一般 违反规定不足 1 个月,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7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严重 违反规定 1 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投保后拒不投保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7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运经营者:根轻微 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处 3000-4000 元的罚款 一般 再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 处 40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 5000-6000 元的罚款

  - 8 - 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三人以下行车事故的 处 6000-8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且发生同责以上致四人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 8000-10000 元的罚款 1.8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其他有效证明 警告 一般 无有效证明,但有正当理由 处 20-100 元的罚款 严重 既无有效证明,也无正当理由 处 100-200 元的罚款 1.9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反 1 项使用规定 处 1000-1200 元的罚款 一般 违反 2 项以上使用规定 处 1200-1500 元的罚款 较重 转让、倒卖专用票证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专用票证 处 2000-25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伪造并倒卖专用票证 处 2500-3000 元的罚款

  - 9 - 1.10 客 运 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使的

  轻微 客运班车不在批准的始发客运站点发车的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客运班车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客运直达班车擅自“中途停靠”; 2、客运班车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的 处 2000-2500 元的罚款 严重 客运班车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处 2500-3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吊销该线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吊销该车辆班次 1.11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轻微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在批准的始发客运站点发车的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在始发站、终到站不变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 10 - 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较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客运直达班车无正当理由擅自“中途停靠”;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的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班次的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严重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且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2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轻微 未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的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或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严重 1 年以上存在一般或较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3 客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 一般 初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

  - 11 -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客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货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较重 再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严重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或强行招揽货物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1.14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变更为同等以上类型客运车辆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变更为低类型车辆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变更后的车辆技术等级低于原车辆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严重 变更为无相应技术等级合格证明的车辆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12 -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特别 严重 变更后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5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轻微 承接的车辆有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严重 承接的车辆无车辆类型和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证明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 严重 移交他人后发生运输生产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6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轻微 擅自终止部分班次经营的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终止一个班线客运经营的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终止二个以上客运班线经营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 13 -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严重 擅自终止客运班线经营且导致旅客滞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7 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相应许可。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严重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改正的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特别严重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 14 - 场管理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1.18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维护和检测超期不足三个月的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维护和检测超期三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 2000-2500 元的罚款 严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一年以上 处 2500-3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维护和检测超期一年以上且造成同责以上行车事故的 处 3000-5000 元的罚款 1.19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轻微 1 台 处 5000-6000 元的罚款

  - 15 -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 台 处 6000-7000 元的罚款 较重 3 台或长期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处 7000-10000 元的罚款 严重 4 台或长期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且拒不改正的 处 1-1.5 万元的罚款 特 别严重 5 台以上或长期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且拒不改正的,且造成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的 处 1.5-2 万元的罚款 1.20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允许 1 辆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 1-1.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 2 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 1.5-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 3 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 2-2.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允许 5 辆以上无证车进站经营 处 2.5-3 万元的罚款 1.21 道路运输站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根据 一般 允许 1 辆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 1-1.5 万元的罚款

  - 16 - (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车辆配载,放行出站: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允许 2 辆以上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 1.5-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 3 辆以上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 2-2.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允许 5 辆以上超限、超载车出站 处 2.5-3 万元的罚款 1.22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根据一般 允许 1 辆车出站 处 1-1.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允许 2 辆以上车发车 处 1.5-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 3 辆以上车发车 处 2-2.5 万元的罚款

  - 17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特别严重 允许 5 辆以上车发车 处 2.5-3 万元的罚款 1.23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的班次不足 3 个 处 1-1.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拒绝 3 个以上班次 处 1.5-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 5 个以上班次 处 2-3 万元的罚款 1.2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且拒不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 元的罚款

  - 18 - 1.25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不公布,且拒不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 元的罚款 1.2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初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4 万元的罚款 一般 再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4-6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7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6-7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 3 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7-9 倍的罚款

  - 19 -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7-9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 4 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9-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9-10 万元的罚款 1.27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需要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轻微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不足 50 米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一般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 50 米以上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 100 米以上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严重 货物脱落、扬撒长度 200 米以上 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20 -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特别 严重 货物脱落、扬撒,造成安全事故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1.2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轻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初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运经营的; 3、初次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3-4 万元的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再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3、再次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4-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5-6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5-6 万元的罚款

  - 21 -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 3 人以下死亡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6-8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6-8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 4 人以上死亡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8-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8-10 万元的罚款 1.2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一名从业人员无证 处 5-6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两名以上从业人员无证 处 6-8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发生同责以上致人死亡行车事故 处 8-10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轻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初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3、初次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3-4 万元的罚款

  - 2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证件的; 2、再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3、再次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4-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发生同责以上行车事故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5-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5-10 万元的罚款 1.31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 说明不全面 处 5-6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未说明 处 6-7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虚假说明 处 7-8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3 - 急处置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严重 未按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处 8-9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 别严重 因未履行本项义务,造成事故 处 9-10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2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一般 未造成事故 处 5-6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造成事故 处 6-8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处 8-10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4 - 1.33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 1-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 处 1.5-2 万元的罚款 1.34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驾驶核定载重不足 2 吨的货车 处 200-300 元的罚款 一般 驾驶核定载重 2 吨以上的货车 处 300-500 元的罚款 较重 驾驶核定载客不足 10 人的客车,或者核定载重 5 吨以上的货车 处 500-1000 元的罚款 严重 驾驶核定载客 10 人以上的客车,或者核定载重 10 吨以上的货车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驾驶运输车辆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1.35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O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轻微 首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处 200 元的罚款 一般 驾驶核定载重 2 吨以上的货车 处 200-500 元的罚款 较重 驾驶核定载客不足 10 人的客车,或者核定载重 5 吨以上的货车 处 500-1000 元的罚款 严重 驾驶核定载客 10 人以上的客车,或者核定载重 10 吨以上的货车 处 1000-15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驾驶运输车辆造成运输生产事故 处 1500-2000 元的罚款

  - 25 - 辆 1.3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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