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与三者险比较分析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机动车交强险与三者险的比较分析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是关于机动车的两个重要险种,两者之间在性质、经营原则、条款内容、保障范围、赔偿原则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别,商业性三者险在实践中起着补充“交强险”的作用。对这两个险种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以利于提高认识,在保险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

  关键词: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4.0158.02

  1我国的道路交通形势和有关保险的开展现状

  1.1道路交通形势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近些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也在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汽车保有量占机动车总量的48.87%。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到2.47亿人,与2011年底相比,新增驾驶人1143万人。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大源头,且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81.99%。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73起,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12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元。

  自2005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呈快速下降趋势,年均降幅达8.6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大幅改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化程度的迅速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仍处于高发期,交通事故年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二位,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很严峻。

  1.2我国“交强险”的开展

  一个国家的交通安全状况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亿万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保险,特别是汽车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积极探索建立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很好地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了有关各方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目前,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制度成为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管理道路交通,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为了适应我国道路交通发展形势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推出的。“交强险”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正式施行了“交强险”。

  我国的“交强险”实施以来,在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重要基础制度,同时促进了我国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的更新发展。

  2011年我国“交强险”共承担赔偿责任金额138465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处理事故赔案1579万件,各项赔付749亿元,比2010年增长20.6%,垫付抢救费用13351亿元。

  1.3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现状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开办历史比“交强险”长。1983年11月我国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从1987年至今,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2009年我国商业机动车辆承保数量达8500万辆,2010年达到1.01亿辆;机动车保险费收入2009年2156亿元,2010年3004亿元;赔款支出2009年1201亿元,2010年1375亿元。

  我国商业性机动车保险在2010年投保率达到50.7%,汽车投保率达到79.6%。

  2“交强险”与“三者险”的主要区别

  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分为“交强险”和商业性保险两类,“交强险”是强制保险险种,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属于商业性机动车保险。下面将“交强险”与“三者险”进行比较,分析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

  2.1概念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以在法律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商业性责任保险。

  “三者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受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障,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可能同时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上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一点与“交强险”的受害人范围是相同的。

  2.2性质不同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无法定理由不能拒绝投保人的承保要求并且无法定理由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交强险”的主要合同条款,如责任限额、保险费率都是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

  “交强险”是国家处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的一项社会制度,目的是要实现超出商业保险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三者险”是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其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经济合同,投保人自己决定是否购买,自己选择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购买多少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承保是否进行特别约定。“三者险”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合同。

 2.3条款和费率的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2.4经营方式不同

  “交强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和承保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否则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业务经营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应当与其他的业务分开核算,并提取收缴的“交强险”保费的一定比例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

  根据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修订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1款规定:“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条例的修改,使得经营“交强险”的公司不再限于中资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三者险”与其他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三者险”是机动车保险的基本险,投保人可以单独购买,也可以与其他险种一起购买;保险公司则会采取各种营销策略和手段,推广自己的业务,并根据投保的机动车的实际情况进行核保后决定是否承保,以降低承保风险。

  2.5保障及赔偿范围不同

  “三者险”是一种普通的商业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不分项的,不同于“交强险”将赔偿限额分成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三项。

  保险公司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在“三者险”条款中列入了许多除外责任条款、规定了免赔率。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规定了免赔率。这一点与“交强险”完全不同。

  在“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比“三者险”的责任范围要大,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表3):

  2.6赔偿的原则不同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了“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不是“交强险”的免赔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应该在规定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结合严格责任原则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里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3“交强险”与“三者险”的联系

  “交强险”和商业性机动车保险可以分开购买,但为了投保和理赔的方便,“就买一家”成为车主购买车险的首选,因此市场上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捆绑销售的局面。“交强险”实施以来对商业车险投保率的上升起到了积极作用。机动车投保率从2005年末的约36%提高到2010年末的约51%,其中汽车投保率由58%上升到80%左右。

  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第四份年报显示,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高达72亿元。尽管“交强险”业务是亏的,但与商业机动车险捆绑起来,实际上保险公司是赚钱的。

  机动车辆保险发挥了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作用,成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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