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贷快”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银行“商贷快”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拓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客户市场,加强客户的培育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金融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贷快”业务是指由银行面向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提出的方便快捷获得贷款支持、安全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金融服务产品。

 第三条 “商贷快”业务贷款用途严格限定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要求,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

 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

 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二章 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针对的客户对象既包括小微型企业,也包括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以自然人作为承贷主体的,需拥有或控制经工商注册经营实体。

 第五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和抗风险能力灵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500 万元。借款人贷款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不适用于本办法。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的,还需要参考担保所能覆盖的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界定的业务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担保物的期限灵活确定贷款期限:

 (一)

 以义务付款作为还款担保物,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义务付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日且不得超过 1 年; (二)

 以联合担保方式作为担保物的,初次申贷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再次申请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三)

 对于不动产抵押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授信及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超过 10 年; (四)

 以其他方式作为担保物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2 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以及我行的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应采用上浮利率,且上浮幅度不得低于同期限贷款利率的 20%。各分、支行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借款人信用情况及业务风险水平,确定合理的利率浮动水平。

 第三章 贷款的担保 第八条 申请“商贷快”的客户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既可以是单项担保,也可以是多种担保方式的灵活组合。

 第九条 本产品接受多种方式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九种:(一)住房、商业用房及工业厂房抵押。住房、商业用房抵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 70%;工业

 厂房抵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 60%。需要做变现能力评估的,以变现评估报告为准。

 (二)

 联合担保。由 3 个(含)以上中小微型企业(或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相互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以联合担保方式获得贷款的,在借款人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可以以企业作为借贷主体,也可以以业主作为借贷主体。参与联保的借款人,其所有银行债务与除此联保体外所有对外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 500 万元。

 (三)

 市场开发商(或管理方)保证。在中心市场经营的客户,可以以市场开发商(或者管理方)提供保证的方式获得融资。保证人如有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当前存在经营性亏损的,应不予受理。

 (四)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交易市场、商业街的市场开发商(或管理方)提供的法人担保。

 (五)

 产业链的核心企业法人保证。

 (六)

 大型零售商(目前限指友阿集团下所有零售商、家乐福、沃尔玛、新一佳、大润发、平和堂)或特大型企业提供的法人担保或者指定账号的付款。

 (七)

 应收账款质押。经营过程中要求义务人付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应收账款的账龄应在一年以内,收付款双方存在延期付款的协议或有经常性的延期付款记录。(八)二甲以上医院或者大专以上公立大学义务向指定账号付款承诺。

 (九)政府采购项下的政府采购中心的指定账号付款承诺。

 第四章 贷款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办理“商贷快”业务的借款人,不以信用评级等作为贷款的必备条件。借款人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可以取消报表审计和信用评级的环节。但借款人需要提供符合本行时间长度要求上的企业会计报表,作为本行考察贷款的必要审查工具。

 第十一条 办理“商贷快”业务的,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家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拥有或控制某经营实体,如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家庭实物净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实物净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贵金属等(有贷款或对外担保部分需做相应扣除); (四)

 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包含承包、租赁活动)的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原则上需要拥有三年以上行业工作经验,并在我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连续经营二年(含)以上; (五)

 原则上,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需要在我行机构所在地拥有固定住所; (六)

 在我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有企业结算账户; (七)

 近三年(低于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企业经营利润为正; (八)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商贷快”业务借款人,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开立结算户(包括个人结算户和经营实体结算户)→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资料采集→贷款审查与审批→落实担保条件→贷款签约和发放→贷款资金划转→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还清贷款,合同解除,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质押物解冻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此指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

 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

 借款人所拥有或控制企业的资产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税单证明、货物运输清单等资料; (三)

 借款用途的相关材料;(四)可以提供的担保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等; (五)我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对于不同担保和不同期限的贷款,其归还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期限一年内的贷款可以采取分期还款法,也可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

 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借款人以贷款作为长期周转资金的,需采取按季分期还款法。

 第七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商贷快”业务的审批权限由风险管理部另行行文确定。

 第八章 贷后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贷款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对于贷款的管理应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并按《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的检查要求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信用变化情况,依据借款人信用变化情况及时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提前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行应对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的下列行为加强监控,必要时采取债权保护措施:

 (一)

 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

 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三)

 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四)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财产法定继承人或接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五)

 义务付款人未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付款; (六)

 其他可能不利于贷款人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 “商贷快”业务允许办理一次展期。贷款展期须在贷款到期前 1 个月向原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结清全部贷款利息。贷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展期利率下限按展期日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40%执行。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在经办“商贷快”业务时,要按本行严格控制不良率,不良率超过本行规定的水平时,按本行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但其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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