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内 容 提 要 :执 行 生 态 是 指 法 院 执 行 活 动 所 处 的 环 境 和 氛 围 ,主 要 包括 组 织 纵 向 生 态 、横 向 生 态 组 成 的 法 院 内 生 态 ,以 及 政 治 生 态 、经济 生 态 和 社 会 生 态 组 成 的 法 院 外 生 态 。对 基 层 法 院 的 调 研 表 明 ,当前 执 行 工 作 面 临 的 来 自 法 院 外 生 态 的 压 力 过 大 ,这 些 压 力 包 括 政 治生 态 的 治 理 压 力 、经 济 生 态 的 救 济 压 力 和 社 会 生 态 的 互 动 压 力 ,而法 院 内 部 生 态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大 了 这 些 压 力 。执 行 生 态 的 过 重 压力 催 生 出 法 院 对 非 均 衡 执 行 策 略 的 需 求 与 偏 好 ,导 致 法 院 一 方 面 通过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及 执 行 和 解 来 规 避 压 力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周 期 性 启 动运 动 式 执 行 来 缓 解 压 力 。

 非 均 衡 执 行 策 略 容 易 诱 发 执 行 不 规 范 现象 ,有 损 执 行 权 威 。要 实 现 “切 实 解 决 执 行 难 ”的 目 标 ,需 要 改 善 执行 生 态 ,弱 化 法 院 对 非 均 衡 执 行 策 略 的 需 求 ,其 中 的 关 键 是 要 建 构社 会 场 景 下 的 执 行 权 威 ,实 现 良 性 的 执 行 生 态 与 能 动 的 均 衡 执 行 的相 互 促 进 。

 关键词:执 行 难 ; 执 行 生 态 ; 执 行 权 威 ; 均 衡 执 行

 目录 导论 一、执行外部生态的“增压”效应 二、执行内部生态的“加压”效应 三、执行生态的压力与非均衡执行

 四、执行生态的改善与均衡执行 结语

 导论 执 行 难 是 人 民 法 院 面 临 的 突 出 问 题 , 具 体 表 现 为 法 院 执 行 措施 难 以 实 施 ,案 件 执 行 效 果 不 理 想 ,判 决 所 确 认 的 权 利 未 能 充 分转 化 为 现 实 的 利 益 ,等 等 。这 与 社 会 对 法 院 的 期 待 产 生 了 尖 锐 的矛 盾 ,导 致 法 院 的 社 会 认 同 度 不 高 、司 法 权 威 受 到 影 响 ,反 过 来又 增 加 了 执 行 工 作 的 难 度 。为 此 ,法 院 采 取 了 多 种 应 对 措 施 ,包括 开 展 集 中 执 行 、强 化 执 行 和 解 、改 革 执 行 体 制 、建 立 综 合 治 理格 局 等 。2016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用 两 到 三 年 时 间 基 本 解 决执 行 难 ”的 目 标 , 之 后 又 推 出 各 项 执 行 改 革 措 施 , 改 革 之 深 度 和广 度 都 前 所 未 有 。各 级 法 院 投 入 执 行 工 作 的 资 源 显 著 增 加 ,执 行力 度 相 应 增 强 。2019 年 3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实 现 “基 本 解 决执 行 难 ”目 标 , 而 “切 实 解 决 执 行 难 ”则 成 为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的 新 目标 。

  ( 一 )

 已 有 执 行 研 究 的 基 本 思 路 围 绕 执 行 难 的 发 生 原 因 及 解 决 对 策 ,法 学 界 进 行 了 持 续 且 丰 富 的

 讨 论 ,程 序 治 理 与 权 力 配 置 是 讨 论 这 一 问 题 的 两 个 基 本 思 路 。依照 程 序 治 理 思 路 , 不 健 全 的 执 行 程 序 是 引 发 执 行 难 的 主 要 原 因 ,化 解 执 行 难 题 需 要 从 完 善 执 行 程 序 着 手 。有 学 者 指 出 ,民 事 执 行危 机 更 多 地 表 现 为 “程 序 匮 乏 的 危 机 ”,现 有 执 行 程 序 缺 乏 有 效 的措 施 来 保 障 债 权 人 实 现 债 权 以 及 保 障 债 务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构 建 丰富 、系 统 和 完 善 的 执 行 措 施 体 系 是 解 决 执 行 危 机 的 基 本 方 式 。也有 学 者 提 出 ,要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执 行 难 ,需 要 转 变 执 行 观 念 ,重 构执 行 体 制 ,具 体 包 括 案 件 执 行 目 标 由 实 现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全 部 债 权转 变 为 穷 尽 执 行 程 序 ,案 件 执 行 的 具 体 过 程 由 职 权 推 进 转 变 为 过程 导 向 。程 序 治 理 思 路 主 要 受 程 序 价 值 主 义 理 论 的 影 响 ,该 理 论认 为 程 序 具 有 独 立 的 价 值 ,是 否 充 分 保 障 了 个 人 的 尊 严 和 自 由 是评 判 程 序 价 值 的 主 要 标 准 ,具 体 到 诉 讼 活 动 中 则 是 指 是 否 充 分 保障 了 程 序 利 用 者 的 各 项 权 利 。

 依 照 权 力 配 置 思 路 ,审 判 与 执 行 以 及 执 行 内 部 执 行 裁 决 与 执 行 实施 之 间 关 系 混 乱 ,是 导 致 执 行 难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而 解 决 执 行 难 的关 键 是 改 革 执 行 体 制 、厘 清 执 行 权 的 内 外 关 系 。有 学 者 指 出 ,法院 执 行 的 困 境 在 于 执 行 权 和 审 判 权 的 关 系 模 式 处 理 不 当 ,要 走 出“执 行 难 ”的 困 境 ,必 须 实 行 审 判 权 与 执 行 权 的 彻 底 分 离 ,按 照 执行 体 制 的 独 立 性 、 统 一 性 和 行 政 性 原 理 调 整 执 行 权 的 运 作 机 制 。同 时 ,执 行 权 是 一 项 包 含 了 执 行 命 令 权 、执 行 实 施 权 和 执 行 裁 决权 的 权 力 体 系 ,执 行 体 制 改 革 还 需 要 确 定 执 行 裁 决 权 和 执 行 实 施权 、执 行 命 令 权 的 边 界 ,实 现 权 力 的 优 化 配 置 。还 有 研 究 从 权 能

 的 角 度 对 执 行 权 作 出 细 分 ,从 划 分 权 力 主 体 和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机 制的 角 度 提 出 解 决 执 行 难 的 对 策 建 议 。总 体 来 说 ,权 力 配 置 思 路 主要 是 从 对 权 力 属 性 的 认 知 出 发 ,首 先 确 定 具 有 不 同 属 性 的 权 力 的运 作 规 律 ,进 而 通 过 体 制 改 革 来 重 构 权 力 配 置 模 式 ,以 实 现 执 行制 度 的 良 性 运 作 。

 程 序 治 理 思 路 和 权 力 配 置 思 路 都 主 要 关 注 执 行 的 程 序 和 体 制 机制 ,却 缺 乏 对 执 行 环 境 的 关 注 ,未 能 从 执 行 与 外 部 环 境 之 间 关 系的 角 度 来 分 析 执 行 难 的 发 生 原 因 。事 实 上 ,执 行 难 的 发 生 与 诸 多内 外 因 素 相 关 ,既 包 括 法 院 内 部 立 、审 、执 之 间 的 关 系 状 态 以 及审 判 管 理 制 度 等 ,也 包 括 法 院 之 外 经 济 、政 治 、社 会 、文 化 等 更深 层 次 的 原 因 。因 此 ,需 要 聚 焦 于 执 行 之 外 ,从 执 行 与 环 境 之 间关 系 的 角 度 来 研 究 执 行 。虽 然 相 关 研 究 已 经 注 意 到 制 度 环 境 的 影响 ,具 体 的 讨 论 包 括 经 济 形 势 、人 口 流 动 、维 稳 压 力 以 及 法 院 在地 方 权 力 体 系 中 的 弱 势 地 位 等 因 素 如 何 引 发 或 者 加 剧 执 行 难 , 但 是 这 些 讨 论 还 不 系 统 和 全 面 , 有 待 深 化 。

 ( 二 )

 执 行 研 究 的 生 态 视 角 生 态 视 角 来 源 于 生 态 学 领 域 研 究 生 命 体 与 其 环 境 之 间 相 互 关 系和 作 用 的 理 论 与 方 法 。生 态 学 理 论 认 为 ,生 命 体 与 环 境 之 间 存 在一 种 功 能 上 的 相 互 依 赖 关 系 ,主 要 表 现 为 物 质 、能 量 和 信 息 的 相互 交 换 ,同 时 借 助 于 环 境 的 反 馈 在 生 命 体 与 环 境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动态 平 衡 。人 类 学 、组 织 学 、行 政 学 、政 治 学 等 领 域 的 学 者 借 鉴 生态 学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研 究 本 学 科 的 问 题 ,产 生 了 生 态 人 类 学 、组 织

 生 态 学 、行 政 生 态 学 、政 治 生 态 学 等 新 兴 研 究 。这 些 研 究 所 关 注的 对 象 虽 然 不 同 ,但 研 究 思 路 类 似 ,都 是 聚 焦 于 研 究 对 象 与 生 态要 素 之 间 的 复 杂 关 系 。传 统 的 执 行 研 究 大 多 以 程 序 运 作 的 自 治 性和 权 力 运 行 的 独 立 性 为 预 设 ,未 能 充 分 且 深 入 地 关 注 到 法 院 执 行与 外 部 环 境 之 间 的 复 杂 关 系 。借 鉴 生 态 学 的 理 论 与 方 法 ,将 执 行活 动 置 于 其 所 处 的 环 境 当 中 ,并 从 其 与 环 境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和 作用 的 角 度 展 开 研 究 , 有 助 于 弥 补 现 有 研 究 的 不 足 。

 生 态 视 角 的 执 行 研 究 首 先 关 注 执 行 生 态 。执 行 生 态 是 指 执 行 所 处的 环 境 和 氛 围 :一 部 分 生 态 要 素 存 在 于 法 院 之 外 ,构 成 了 执 行 的外 部 生 态 ;一 部 分 生 态 要 素 存 在 于 法 院 之 内 ,构 成 了 执 行 的 内 部生 态 。执 行 受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方 面 的 影 响 较 为 突 出 ,因 而 可 以将 外 部 生 态 具 体 分 为 政 治 生 态 、经 济 生 态 和 社 会 生 态 。外 部 生 态的 影 响 通 过 法 院 的 组 织 体 系 传 导 至 执 行 部 门 和 法 官 。根 据 法 院 的组 织 形 态 ,可 以 将 内 部 生 态 分 为 横 向 生 态 和 纵 向 生 态 。横 向 生 态涉 及 执 行 与 立 案 、审 判 等 环 节 的 关 系 ,纵 向 生 态 涉 及 法 院 对 执 行的 组 织 管 理 。外 部 生 态 对 执 行 产 生 间 接 影 响 ,内 部 生 态 对 执 行 产生 直 接 影 响 。外 部 生 态 的 影 响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需 要 以 内 部 生 态 为 中介 。

 当 前 ,法 院 的 执 行 生 态 并 不 理 想 ,来 自 内 外 生 态 的 压 力 过 大 ,执行 与 生 态 之 间 的 关 系 主 要 表 现 为 外 部 生 态 的 “增 压 ”、内 部 生 态 的“加 压 ”以 及 通 过 非 均 衡 执 行 策 略 应 对 压 力 的 动 态 过 程 。外 部 生 态的 压 力 具 体 包 括 政 治 生 态 中 的 治 理 压 力 、经 济 生 态 中 的 救 济 压 力

 和 社 会 生 态 中 的 互 动 压 力 。外 部 生 态 的 压 力 进 入 法 院 内 部 ,法 院的 组 织 体 系 并 未 充 分 消 解 压 力 ,从 而 导 致 压 力 转 移 、积 聚 于 执 行环 节 。执 行 生 态 的 过 重 压 力 催 生 出 法 院 对 非 均 衡 执 行 策 略 的 需 求与 偏 好 ,导 致 法 院 一 方 面 通 过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及 执 行 和 解 来 规 避 压力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周 期 性 启 动 运 动 式 执 行 来 缓 解 压 力 。非 均 衡 执行 有 损 执 行 权 威 , 且 不 利 于 执 行 生 态 的 改 善 和 执 行 难 问 题 的 解决 。

 生 态 视 角 的 执 行 研 究 揭 示 出 ,执 行 难 问 题 的 背 后 实 际 上 是 法 院 执行 生 态 引 发 的 非 均 衡 执 行 。要 “切 实 解 决 执 行 难 ”,就 需 要 改 善 法院 执 行 生 态 ,减 少 法 院 对 非 均 衡 执 行 策 略 的 使 用 。本 文 拟 结 合 笔者 在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的 调 研 ,对 基 层 法 院 的 执 行 生 态 与 非 均 衡 执 行问 题 展 开 研 究 。当 前 ,社 会 矛 盾 多 发 生 在 县 域 社 会 ,基 层 法 院 在县 域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中 的 角 色 和 地 位 不 断 凸 显 ;同 时 基 层 法 院 处 于法 院 系 统 的 底 端 ,系 统 内 部 各 类 政 策 、目 标 、要 求 都 要 在 基 层 法院 落 实 。因 此 ,基 层 法 院 面 临 的 来 自 执 行 生 态 的 压 力 较 大 ,非 均衡 执 行 成 为 其 解 决 执 行 难 、应 对 执 行 生 态 的 主 要 策 略 。本 文 经 验材 料 来 源 于 笔 者 于 2016 年 4—5 月 在 湖 北 省 T 区 法 院 、 D 县 法院 和 C 县 法 院 的 调 研 。每 个 法 院 的 调 研 时 间 为 15 天 左 右 ,调 研方 式 包 括 :( 1)深 度 访 谈 ,访 谈 法 院 内 部 负 责 执 行 的 相 关 人 员 ,了 解 法 院 执 行 的 具 体 情 况 ; ( 2)

 参 与 式 观 察 , 深 入 法 院 执 行 现场 , 观 察 法 官 如 何 开 展 工 作 ; ( 3)

 资 料 收 集 , 在 法 院 档 案 室 收集 有 关 执 行 的 政 策 文 件 并 查 阅 执 行 卷 宗 材 料 。三 家 法 院 的 情 况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T 区 法 院 辖 区 面 积 较 小 ,人 口 较 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水 平 一 般 ,执 行 形 势 较 为 缓 和 。D 县 法 院 辖 区 面 积 较 大 ,人 口 较多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高 ,辖 区 执 行 案 件 多 以 经 济 纠 纷 、侵 权 纠纷 为 主 , 执 行 难 十 分 突 出 。

 C 县 法 院 辖 区 面 积 较 大 , 人 口 适 中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较 低 ,辖 区 执 行 案 件 多 以 婚 姻 家 庭 案 件 、刑 事附 带 民 事 案 件 、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等 为 主 , 执 行 难 问 题 也 十 分 突 出 。

 一、执行外部生态的“增压”效应 当 前 ,执 行 外 部 生 态 并 不 理 想 ,表 现 为 执 行 面 临 着 来 自 外 部 生 态的 过 大 压 力 。适 度 的 外 在 压 力 可 以 成 为 法 院 执 行 的 有 效 推 力 ,压力 过 大 则 可 能 对 执 行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 一 )

 政 治 生 态 中 的 治 理 压 力 执 行 的 政 治 生 态 是 指 法 院 与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关 系 的 现 实 情 况 。司 法与 政 治 之 间 具 有 紧 密 的 关 系 ,特 定 社 会 中 的 司 法 需 要 符 合 该 社 会政 治 结 构 的 总 体 设 计 以 及 主 导 的 政 治 力 量 实 现 社 会 统 治 和 社 会治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作 为 司 法 运 作 的 环 节 之 一 ,执 行 也 需 要 回 应 地方 党 政 机 关 的 治 理 需 求 。这 主 要 体 现 为 法 院 需 要 按 照 地 方 党 政 机关 制 定 的 公 共 政 策 和 “为 大 局 服 务 ”“讲 担 当 ”等 政 治 话 语 、 司 法 理念 的 要 求 来 开 展 执 行 工 作 。一 方 面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对 法 院 执 行 作 出 整 体 要 求 ,法 院 则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制 定 更 为 具 体 的司 法 政 策 来 推 动 或 管 理 执 行 工 作 。

 例 如 , T 区 法 院 制 定 《 “服 务

 发 展 、 政 法 先 行 ”活 动 方 案 》 , 要 求 “对 涉 案 企 业 确 需 采 取 查 封 、冻 结 、扣 押 企 业 账 目 、银 行 账 户 、企 业 财 产 、划 拨 企 业 银 行 账 户资 金 等 强 制 措 施 ,或 对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确 需 采 取限 制 人 身 自 由 强 制 措 施 的 ,要 认 真 评 估 可 能 对 企 业 发 展 造 成 的 风险 ,讲 究 执 法 方 式 和 策 略 并 帮 助 企 业 做 好 稳 定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法 院 执 行 还 受 到 政 治 话 语 的 塑 造 。在 党 政 体 制 内 ,“讲 担 当 ”是 一项 重 要 的 政 治 话 语 。“讲 担 当 ”要 求 各 个 部 门 保 质 保 量 、定 时 定 点完 成 党 委 分 派 的 任 务 。

 “讲 担 当 ”这 一 政 治 话 语 延 伸 出 “建 设 性 司法 ”理 念 , 这 一 理 念 要 求 法 院 充 分 考 虑 并 减 弱 执 行 可 能 对 地 方 经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在 公 共 政 策 和 政 治 话 语 的 共 同 作用 下 ,法 院 所 承 担 的 治 理 任 务 不 断 加 重 ,这 给 执 行 带 来 了 较 大 压力 。

 部 分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将 治 理 矛 盾 转 嫁 至 法 院 ,这 也 导 致 法 院 所 面 临的 治 理 压 力 进 一 步 增 大 。这 类 情 况 主 要 出 现 在 一 线 行 政 执 法 过 程中 , 由 于 不 同 机 构 之 间 难 以 有 效 合 作 , 执 法 人 员 进 入 社 区 空 间 、处 理 执 法 事 务 时 严 重 受 阻 ,执 法 目 标 难 以 实 现 。同 时 ,在 执 法 过程 中 存 在 诸 多 风 险 ,如 果 执 法 人 员 处 置 不 当 极 有 可 能 诱 发 群 体 性事 件 。部 分 执 法 活 动 的 相 对 人 以 及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数 量 众 多 ,依 靠执 法 部 门 自 身 力 量 难 以 应 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执 法 部 门 转 而 申 请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根 据 笔 者 调 研 ,提 交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行 政 案 件 中有 很 大 一 部 分 是 难 以 执 行 、压 力 大 、矛 盾 激 烈 的 案 件 ,这 些 案 件进 入 法 院 之 后 , 会 进 一 步 加 重 法 院 的 压 力 。

 在 能 动 司 法 建 设 背

 景 下 ,法 院 的 治 理 功 能 更 加 突 出 ,如 在 纠 纷 解 决 过 程 中 ,法 官 需要 主 动 导 入 社 会 控 制 和 治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但 是 ,法 院 所 承 受 的 治理 压 力 不 能 超 出 其 自 身 的 能 力 范 围 。受 制 于 物 质 、资 源 、能 力 的局 限 ,法 院 实 际 上 只 能 有 限 地 回 应 治 理 需 求 。从 目 前 的 执 行 实 践来 看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要 求 法 院 承 担 的 治 理 任 务 过 多 ,部 分 执 法 部门 也 将 大 量 治 理 矛 盾 转 嫁 给 法 院 ,导 致 法 院 承 担 了 过 重 的 治 理 压力 。

 这 种 现 象 的 出 现 与 多 种 因 素 相 关 。

 首 先 , 社 会 转 型 背 景 下 ,基 础 性 社 会 矛 盾 日 趋 增 多 。基 础 性 社 会 矛 盾 由 政 策 失 当 、发 展 失衡 、利 益 分 配 不 均 等 因 素 引 发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在 解 决 此 类 矛 盾 时面 临 诸 多 困 境 ,转 而 希 望 借 助 法 院 的 力 量 。其 次 ,法 院 在 面 对 地方 党 政 机 关 时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这 既 是 因 为 法 院 面 临 地 方 党 政 机 关的 行 政 考 核 ,而 行 政 考 核 与 法 官 个 人 的 福 利 待 遇 和 职 位 晋 升 直 接挂 钩 ;也 因 为 法 院 对 于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有 多 种 需 求 ,这 使 得 法 院 在很 多 时 候 难 以 直 接 拒 绝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提 出 的 各 项 要 求 。人 财 物 省级 统 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助 于 改 善 法 院 在 地 方 权 力 体 系 中 的 弱 势地 位 ,但 是 “强 行 政 、弱 司 法 ”的 格 局 并 未 得 到 根 本 上 的 改 变 。

 再次 ,法 院 用 以 规 避 治 理 矛 盾 的 策 略 面 临 法 律 的 硬 制 约 。为 防 止 执法 部 门 转 嫁 矛 盾 ,法 院 会 采 取 下 达 执 行 裁 定 、要 求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或 者 控 制 受 案 数 量 、“不 立 不 裁 ”等 方 式 。不 过 ,上 述 策 略 的 效 果相 对 有 限 ,且 在 立 案 登 记 制 改 革 之 后 ,这 些 策 略 的 适 用 空 间 受 到一 定 程 度 的 挤 压 。

 ( 二 )

 经 济 生 态 中 的 救 济 压 力

 整 体 经 济 形 势 以 及 法 院 所 处 辖 区 的 经 济 形 态 等 构 成 了 执 行 的 经济 生 态 。

 法 院 的 案 件 受 理 状 况 实 际 上 是 反 映 经 济 形 势 的 “晴 雨表 ”。

 近 年 来 , 我 国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 下 行 压 力 增 大 。

 县 域 经 济 处于 经 济 体 系 底 端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的 影 响 更 为 明 显 。这 主 要 表 现 为不 少 县 域 企 业 经 营 困 难 ,部 分 企 业 亏 损 严 重 、难 以 为 继 ,进 而 导致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借 贷 纠 纷 、劳 动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房 地 产 纠 纷 等 案 件 的 受 理 量 在 短 期 内 大 幅 度 增 加 。因 为 企 业 亏 损严 重 ,相 关 判 决 大 多 难 以 执 行 到 位 。例 如 ,D 县 法 院 所 处 辖 区 经济 发 展 水 平 较 高 ,辖 区 内 企 业 众 多 ,在 笔 者 调 研 期 间 ,法 院 受 理了 大 量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和 劳 动 纠 纷 案 件 。在 法 官 看 来 ,此 类 纠 纷 事实 清 楚 ,双 方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判 决 也 容 易 作 出 ,但 是作 出 后 大 多 难 以 执 行 到 位 。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也 会 导 致 市 场 交 往 的风 险 增 大 。部 分 社 会 主 体 对 各 类 风 险 缺 乏 充 分 预 判 ,也 缺 少 承 担风 险 的 能 力 ,而 现 有 预 防 和 兜 底 风 险 的 制 度 机 制 并 不 健 全 ,这 些都 可 能 导 致 风 险 发 生 。

 2016 年 , D 县 法 院 受 理 的 借 贷 纠 纷 数 量增 长 迅 速 ,案 情 主 要 是 一 些 人 受 高 息 诱 惑 参 与 集 资 ,之 后 血 本 无归 ,他 们 诉 至 法 院 ,希 望 法 院 能 够 追 回 欠 款 。然 而 ,法 院 的 执 行能 力 相 对 有 限 ,此 类 纠 纷 发 生 后 大 多 已 经 丧 失 了 执 行 到 位 的 可 能性 ,法 院 只 能 从 被 执 行 人 残 余 的 资 金 中 给 予 当 事 人 适 度 补 偿 ,但这 难 以 满 足 他 们 的 需 要 。

 另 外 , 县 域 社 会 的 经 济 活 动 具 有 很 强 的 非 正 式 性 特 征 , 小 餐 饮 、小 作 坊 、小 摊 贩 、营 运 三 轮 车 占 比 较 高 ,从 业 人 员 大 多 来 自 社 会

 底 层 ,收 入 水 平 较 低 ,缺 乏 赔 付 能 力 。受 害 人 也 多 来 自 社 会 底 层 ,生 活 困 难 ,只 能 将 希 望 寄 托 于 法 院 。中 西 部 地 区 县 域 经 济 的 非 正式 性 特 征 更 为 突 出 。例 如 ,在 C 县 存 在 大 量 三 轮 车 非 法 营 运 现 象 ,这 些 三 轮 车 很 多 是 “三 无 ”车 辆 ,经 过 非 法 改 装 ,安 全 系 数 低 ,且未 办 理 保 险 。执 法 部 门 为 避 免 社 会 压 力 和 行 政 压 力 ,会 根 据 情 势选 择 严 格 执 法 、折 扣 执 法 或 者 放 弃 执 法 ,这 在 客 观 上 为 违 法 行 为提 供 了 生 存 空 间 。此 类 车 辆 肇 事 之 后 ,因 车 主 多 为 农 民 ,收 入 水平 低 ,案 件 很 难 执 行 到 位 。类 似 情 况 也 见 于 乡 村 务 工 市 场 。从 制度 层 面 讲 ,如 果 申 请 执 行 人 生 存 、生 活 困 难 ,可 以 申 请 一 定 数 额的 执 行 救 助 ,但 实 际 上 执 行 救 助 的 金 额 不 高 ,覆 盖 面 很 窄 ,且 救助 基 金 面 临 资 金 不 足 的 困 境 , 难 以 完 全 承 担 救 济 的 功 能 。

 有 研 究 将 现 代 社 会 的 形 成 概 括 为 “脱 域 化 ”,即 个 体 不 断 地 从 地 方性 制 约 中 解 放 出 来 ,直 接 面 对 国 家 的 全 民 性 规 范 、行 政 监 视 、工业 管 理 、 意 识 形 态 的 影 响 和 制 约 。

 “脱 域 化 ”实 际 上 还 表 现 为 个体 从 地 方 性 系 统 中 脱 离 ,直 面 外 部 风 险 。但 是 ,个 体 大 多 缺 乏 承担 风 险 的 能 力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他 们 对 法 院 的 期 望 不 断 增 加 。转型 期 法 院 的 角 色 也 从 纠 纷 解 决 延 伸 到 了 社 会 治 理 ,又 进 一 步 扩 大到 风 险 兜 底 ,形 成 了 多 元 化 的 “角 色 丛 ”。不 过 ,受 制 于 有 限 的 资源 ,法 院 缺 乏 兜 底 风 险 的 能 力 。实 践 中 ,这 突 出 表 现 为 大 量 的 执行 不 能 案 件 。这 些 执 行 案 件 实 际 上 已 经 超 出 了 单 纯 的 司 法 领 域 的范 畴 , 体 现 出 司 法 救 济 在 整 个 社 会 体 系 中 的 危 机 。

 ( 三 )

 社 会 生 态 中 的 互 动 压 力

 社 会 生 态 是 指 相 关 社 会 主 体 对 于 法 院 执 行 部 门 、执 行 活 动 以 及 执行 裁 决 的 态 度 和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执 行 活 动 发 生 的 空 间 与 庭 审 存 在差 异 。庭 审 在 独 立 、封 闭 的 法 庭 空 间 内 进 行 ,封 闭 的 空 间 成 为 一种 “权 力 的 容 器 ”, 可 以 使 各 个 主 体 以 严 格 协 调 的 方 式 参 与 诉 讼 。封 闭 的 法 庭 空 间 还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弱 或 隔 绝 外 部 环 境 对 庭审 的 不 利 影 响 ,法 官 对 于 空 间 也 拥 有 宰 制 性 权 力 ,可 以 有 效 排 除各 种 干 扰 。执 行 活 动 则 主 要 发 生 于 社 会 场 景 下 ,法 官 需 要 在 与 被执 行 人 面 对 面 的 互 动 中 实 现 执 行 目 标 。社 会 场 景 具 有 开 放 性 和 流动 性 ,法 官 不 能 充 分 控 制 执 行 的 空 间 ,被 执 行 人 以 及 相 关 社 会 主体 的 行 为 都 可 能 对 执 行 效 果 产 生 决 定 性 影 响 。当 前 ,执 行 的 社 会生 态 并 不 十 分 理 想 ,法 院 在 与 当 事 人 及 相 关 社 会 主 体 的 互 动 中 承受 着 过 大 的 压 力 。

 第 一 ,申 请 执 行 人 对 执 行 效 果 抱 有 过 高 期 待 。对 于 如 何 判 断 执 行成 功 与 否 ,存 在 穷 尽 执 行 程 序 与 裁 判 执 行 到 位 两 种 观 点 ,申 请 执行 人 的 期 待 主 要 指 向 后 者 。很 多 申 请 执 行 人 倾 向 于 认 为 法 院 的 审判 权 必 然 “延 伸 ”出 执 行 到 位 的 责 任 , 同 时 , 作 为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法 院 也 拥 有 执 行 到 位 的 能 力 。但 是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认 知 不 符 合 法院 执 行 职 责 的 相 关 规 定 ,而 且 也 忽 视 了 执 行 现 实 。法 院 拥 有 执 行职 权 ,并 不 意 味 着 法 院 负 有 绝 对 执 行 到 位 的 责 任 。法 院 的 执 行 能力 相 对 有 限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很 多 因 素 超 出 了 法 院 的 控 制 范 围 。从根 本 上 讲 ,法 院 执 行 是 在 现 存 利 益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再 分 配 ,而 不 是创 造 出 新 的 利 益 。法 院 执 行 实 际 上 是 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补 救 ,但 难 以 完 全 恢 复 到 原 有 状 态 。对 于 这 一 点 ,很 多申 请 执 行 人 难 以 充 分 认 识 到 ,若 案 件 未 执 行 到 位 ,申 请 执 行 人 很有 可 能 认 为 法 官 执 行 不 力 ,甚 至 怀 疑 法 官 “偏 袒 ”被 执 行 人 ,部 分申 请 执 行 人 继 而 采 取 申 诉 、上 访 甚 至 谩 骂 、威 逼 等 方 式 向 法 官 施压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过 高 期 待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源 于 朴 素 的 国 家 观 和 正义 观 ,他 们 将 案 件 是 否 执 行 到 位 作 为 衡 量 公 平 正 义 是 否 达 到 的 核心 标 准 ,并 且 由 于 对 法 官 的 不 信 任 ,当 案 件 未 执 行 到 位 时 ,往 往倾 向 于 认 为 是 法 官 个 人 的 原 因 所 致 。

 第 二 , 很 多 被 执 行 人 及 相关 利 益 主 体 对 执 行 抱 有 一 种 博 弈 的 心 态 。执 行 活 动 会 减 损 被 执 行人 的 实 际 利 益 ,他 们 不 可 避 免 会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来 防 止 利 益 减 损 或者 减 少 利 益 减 损 的 程 度 。

 被 执 行 人 采 取 的 方 式 包 括 逃 避 和 抵 制 ,部 分 被 执 行 人 甚 至 会 纠 集 亲 属 围 攻 法 官 ,以 暴 力 抗 拒 执 行 。部 分被 执 行 人 及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也 会 利 用 执 行 救 济 措 施 来 达 到 延 缓 执行 的 目 的 。由 于 被 执 行 人 及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以 博 弈 的 心 态 来 提 出 异议 ,导 致 执 行 异 议 制 度 被 过 度 适 用 ,目 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积 聚 了 巨额 的 因 异 议 申 请 而 延 缓 执 行 的 各 类 资 产 ,这 实 际 上 构 成 了 另 外 一种 形 式 的 “拖 延 执 行 ”, 对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权 益 造 成 了 实 质 性 损 害 。

 第 三 ,部 分 社 会 主 体 对 执 行 持 不 信 任 态 度 ,不 愿 为 法 院 执 行 提 供必 要 的 协 助 ,甚 至 还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帮 助 被 执 行 人 逃 避 和 抵 制执 行 。社 会 主 体 的 不 信 任 态 度 与 多 种 因 素 相 关 。目 前 仍 存 在 诸 多司 法 不 规 范 行 为 乃 至 司 法 腐 败 现 象 ,这 些 都 会 损 害 社 会 主 体 对 法院 的 信 任 。

 法 院 深 度 参 与 到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的 各 类 “中 心 工 作 ”中 ,

 但 由 于 一 些 “中 心 工 作 ”涉 及 复 杂 的 社 会 矛 盾 ,法 院 介 入 过 多 会 引来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的 不 满 ,部 分 主 体 会 将 矛 头 转 向 法 院 。另 外 ,过去 很 长 一 段 时 期 ,法 院 为 完 成 创 收 任 务 ,收 取 的 执 行 费 过 高 ,执行 呈 现 出 很 强 的 利 益 导 向 。虽 然 该 问 题 已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但 是 部分 社 会 主 体 对 执 行 形 成 了 根 深 蒂 固 的 负 面 印 象 ,很 难 在 短 期 内 改变 。

 被 执 行 人 的 博 弈 心 态 和 部 分 社 会 主 体 的 不 信 任 态 度 背 后 的 深 层原 因 ,是 社 会 场 景 中 法 院 的 执 行 权 威 并 未 真 正 确 立 起 来 。执 行 权威 是 司 法 权 威 的 组 成 部 分 , 司 法 权 威 构 成 了 执 行 权 威 的 “元 权威 ”。

 不 过 , 由 于 执 行 工 作 的 特 殊 性 , 执 行 权 威 与 司 法 权 威 存 在差 异 。

 司 法 权 威 属 于 一 种 制 度 性 的 法 律 权 威 , 执 行 权 威 在 具 有制 度 性 特 征 的 同 时 ,还 受 到 社 会 场 景 的 影 响 ,权 威 的 确 立 既 遵 循“传 送 带 ”模 式 ,裁 判 的 合 法 性 赋 予 裁 判 执 行 以 法 律 权 威 , 同 时 ,社 会 场 景 中 的 各 个 要 素 也 可 能 减 损 或 者 增 益 权 威 。只 有 在 社 会 场景 中 真 正 确 立 起 执 行 权 威 ,被 执 行 人 才 会 配 合 、服 从 执 行 ,相 关社 会 主 体 也 才 会 充 分 地 协 助 、 支 持 执 行 。

 二、执行内部生态的“加压”效应 外 部 生 态 的 压 力 主 要 指 向 法 院 整 体 ,法 院 则 通 过 内 部 的 组 织 体 系来 吸 收 和 化 解 压 力 ,由 此 ,执 行 与 法 院 组 织 体 系 内 各 个 要 素 之 间关 系 的 状 况 构 成 执 行 的 内 部 生 态 。执 行 内 部 生 态 具 体 包 括 横 向 生态 与 纵 向 生 态 。前 者 是 指 执 行 与 立 案 、审 判 的 关 系 格 局 ,法 院 主

 要 通 过 案 件 受 理 、裁 判 、调 解 等 方 式 来 化 解 外 在 压 力 。后 者 是 指执 行 与 法 院 的 关 系 格 局 ,法 院 通 过 组 织 内 部 管 理 ,将 压 力 移 转 至执 行 部 门 和 法 官 ,成 为 法 官 的 执 行 动 力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法院 的 内 部 生 态 并 未 充 分 吸 收 和 有 效 化 解 压 力 ,这 导 致 压 力 过 度 集中 于 执 行 环 节 。

 ( 一 )

 横 向 生 态 中 的 压 力 “后 抛 ” 法 院 诉 讼 具 有 渐 进 式 特 征 ,具 体 表 现 为 不 同 部 门 负 责 不 同 环 节 并前 后 相 接 的 一 种 “流 水 线 作 业 ”形 态 。其 中 , 立 案 、审 判 处 于 前 置环 节 ,执 行 处 于 最 后 一 个 环 节 。如 果 在 立 案 、审 判 环 节 未 能 有 效化 解 压 力 , 则 可 能 导 致 压 力 积 聚 于 执 行 环 节 。

 立 案 是 案 件 进 入 法 院 的 “入 口 ”, 立 案 部 门 在 受 理 和 审 查 案 件 之外 ,还 承 担 了 案 件 分 流 、纠 纷 调 解 和 诉 讼 服 务 等 多 重 功 能 。这 些功 能 的 发 挥 有 助 于 缓 解 法 院 的 案 件 压 力 ,预 防 执 行 难 的 发 生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目 前 立 案 环 节 的 压 力 化 解 功 能 出 现 了 一 定 程 度 的弱 化 ,表 现 为 法 院 的 案 件 受 理 量 大 幅 度 增 加 ,同 时 所 增 加 的 案 件多 为 矛 盾 交 织 、疑 难 复 杂 、当 事 人 诉 求 难 以 实 现 的 案 件 ,具 体 包括 行 政 案 件 、群 体 性 纠 纷 、重 大 敏 感 案 件 等 。案 件 受 理 量 的 大 幅度 增 加 会 诱 发 和 加 剧 执 行 环 节 的 “案 多 人 少 ”困 境 。另 外 ,法 院 的诉 前 调 解 面 临 诸 多 困 难 ,调 解 力 度 有 所 下 降 。诉 前 调 解 对 法 官 个人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依 赖 较 高 ,法 院 现 有 的 物 质 和 精 神 激 励 难 以 充 分调 动 法 官 个 人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这 可 能 导 致 诉 前 调 解 的 形 式 化 。立案 环 节 压 力 化 解 功 能 的 弱 化 与 登 记 制 改 革 之 间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相

 关 性 。

 基 层 法 院 以 往 通 过 “土 政 策 ”“潜 规 则 ”“不 裁 不 立 ”等 方 式 拒绝 受 理 一 些 疑 难 复 杂 案 件 来 规 避 压 力 ,改 革 之 后 这 些 不 规 范 立 案行 为 受 到 有 效 规 制 ,当 事 人 的 诉 权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但 是 由 此 也 带来 法 院 案 件 压 力 在 短 期 内 的 迅 速 攀 升 。

 在 审 判 环 节 ,裁 判 与 诉 讼 调 解 是 化 解 压 力 的 主 要 方 式 。其 中 ,法院 注 重 采 取 诉 讼 调 解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纠 纷 ,诉 讼 调 解 在 化 解 压 力 方面 具 有 十 分 突 出 的 作 用 。但 是 ,受 到 “案 多 人 少 ”困 境 的 影 响 , 诉讼 调 解 在 化 解 压 力 方 面 的 作 用 有 所 弱 化 。

 以 D 县 法 院 为 例 , 立案 登 记 制 改 革 之 后 , 每 位 法 官 的 年 案 件 审 理 量 达 100 多 件 , 平均 每 3 天 审 结 一 件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法 官 很 难 对 每 一 个 案 件 进 行细 致 、耐 心 的 调 解 ,只 能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临 时 性 地 调 解 纠 纷 ,这 会导 致 诉 讼 调 解 的 形 式 化 ,调 解 力 度 和 效 果 也 随 之 下 降 。另 外 ,法官 所 采 取 的 一 些 “灰 色 ”调 解 策 略 也 不 利 于 化 解 压 力 。部 分 法 官 追求 “案 结 事 了 ”“摆 平 理 顺 ”的 目 标 , 采 取 “软 硬 兼 施 ”“拖 延 与 消 磨 ”等 策 略 ,诱 导 或 者 压 制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合 意 。这 些 策 略 虽 然 可 以在 短 期 内 压 制 冲 突 、缓 解 矛 盾 ,但 是 未 能 充 分 回 应 当 事 人 的 诉 求 ,并 未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矛 盾 。调 解 的 形 式 化 会 降 低 其 解 纷 效 果 ,导 致调 解 协 议 “反 悔 率 ”增 加 ,进 入 强 制 执 行 环 节 的 几 率 也 增 加 。法 院的 调 解 困 境 还 会 在 客 观 上 带 来 案 件 判 决 率 的 大 幅 度 上 升 。从 一 般层 面 讲 ,案 件 判 决 率 的 提 高 有 利 于 更 好 地 发 挥 法 律 规 则 对 现 实 社会 的 指 引 作 用 ,但 是 具 体 来 看 ,判 决 率 的 提 高 实 际 上 也 会 导 致 执行 压 力 的 增 大 。法 官 作 出 判 决 时 未 能 充 分 化 解 矛 盾 ,案 件 处 理 的

 社 会 效 果 不 好 ,抑 或 未 能 充 分 考 虑 判 决 的 可 执 行 性 ,这 些 都 会 给执 行 工 作 带 来 困 难 。

 立 案 、审 判 环 节 未 能 充 分 化 解 压 力 ,导 致 压 力 “后 抛 ”至 执 行 环 节 。当 前 , 执 行 面 临 的 “案 多 人 少 ”困 境 更 为 突 出 。

 以 T 区 法 院 为 例 ,2015 年 、 2016 年 该 院 执 行 案 件 持 续 大 幅 度 增 长 , 到 2016 年 4月 , 新 收 执 行 案 件 已 占 全 院 案 件 的 40%左 右 。

 湖 北 省 高 院 发 布的 报 告 显 示 , 2015 年 上 半 年 全 省 法 院 新 收 执 行 案 件 同 比 增 长22.29%,未 执 结 执 行 案 件 增 长 66.71%。另 外 ,执 行 部 门 承 担 了前 序 环 节 遗 留 的 各 类 问 题 ,包 括 一 些 案 件 在 前 序 环 节 已 经 丧 失 可执 行 性 ; 一 些 案 件 当 事 人 矛 盾 激 烈 , 执 行 部 门 为 实 现 执 行 目 标 ,必 须 积 极 化 解 矛 盾 ;判 决 数 额 过 高 ,超 出 了 被 告 的 承 受 能 力 ;判决 执 行 存 在 一 些 操 作 性 难 题 ,包 括 判 决 主 文 不 准 确 、不 完 备 ,关于 利 息 、社 会 保 险 金 等 数 额 的 表 述 不 准 确 等 。此 外 ,还 包 括 没 有依 法 追 加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审 查 不 严 、 财 产 保 全 不 到 位 、判 决 之 间 不 衔 接 等 。前 序 环 节 的 遗 留 问 题 给 执 行 工 作 带 来 很 大 困难 , 执 行 部 门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的 权 力 和 能 力 相 对 有 限 。

 压 力 “后 抛 ”效 应 的 发 生 与 多 种 因 素 相 关 。法 院 受 理 的 疑 难 复 杂 案件 增 多 ,立 案 、审 判 部 门 缺 乏 解 决 矛 盾 的 能 力 ,导 致 矛 盾 转 移 到执 行 环 节 。

 另 外 , 法 院 立 、 审 、 执 部 门 之 间 未 能 协 调 运 行 。

 立 、审 、执 各 个 部 门 在 职 能 、信 息 和 利 益 等 方 面 都 存 在 差 异 ,执 行 部门 有 协 调 的 动 力 和 需 求 ,但 是 立 案 、审 判 部 门 缺 乏 参 与 协 调 的 动力 和 需 求 。

 法 院 通 过 党 组 成 员 分 管 机 制 来 协 调 立 、 审 、 执 关 系 ,

 但 是 党 组 成 员 的 分 管 职 权 与 各 个 部 门 的 法 定 职 权 存 在 张 力 ,且 容易 陷 入 司 法 行 政 化 的 窠 臼 。

 ( 二 )

 纵 向 生 态 中 的 组 织 “加 压 ” 纵 向 生 态 是 指 执 行 与 法 院 的 关 系 格 局 。法 院 采 取 一 系 列 方 式 来 管理 执 行 ,具 体 包 括 制 定 内 部 政 策 来 指 导 执 行 工 作 ,通 过 审 判 管 理来 监 督 和 激 励 执 行 人 员 , 以 及 安 排 院 党 组 成 员 分 管 执 行 部 门 等 。法 院 的 执 行 管 理 是 以 机 构 内 部 的 控 制 关 系 为 组 织 基 础 。在 法 院 内部 ,法 官 被 划 分 为 与 权 力 、福 利 、待 遇 相 关 的 格 、职 、级 ,并 通过 竞 争 上 岗 方 式 将 其 激 活 ,形 成 自 上 而 下 的 控 制 体 系 。依 托 于 这一 控 制 体 系 ,法 院 实 现 对 执 行 工 作 的 全 方 位 管 理 。纵 向 生 态 还 包括 执 行 与 上 级 法 院 之 间 的 关 系 。在 司 法 改 革 背 景 下 ,上 下 级 法 院之 间 的 关 系 日 趋 密 切 ,上 级 法 院 对 基 层 法 院 执 行 的 管 理 权 重 随 之加 大 ,制 定 内 部 政 策 、案 件 督 办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下 达 执 行 目 标等 , 成 为 上 级 法 院 执 行 管 理 的 主 要 方 式 。

 一 般 来 说 ,对 执 行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是 完 成 执 行 目 标 、回 应 外 部 压 力的 必 要 方 式 。不 过 ,组 织 管 理 需 要 兼 顾 执 行 工 作 的 特 殊 性 ,并 结合 现 阶 段 法 院 的 执 行 能 力 ,否 则 可 能 给 执 行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当 前执 行 所 面 临 的 组 织 压 力 过 重 ,具 体 包 括 考 核 压 力 、政 策 压 力 、维稳 压 力 和 目 标 压 力 。执 行 部 门 依 靠 常 规 执 行 措 施 难 以 充 分 应 对 组织 压 力 。

 首 先 ,执 行 工 作 面 临 过 重 的 考 核 压 力 。基 层 法 院 对 执 行 部 门 和 法官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执 行 时 效 、案 件 质 量 和 绩 效 。法 院 内

 部 定 期 对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排 名 ,从 而 在 执 行 与 立 案 、审 判 部 门 之 间以 及 在 不 同 法 院 的 执 行 部 门 之 间 塑 造 出 一 种 “你 争 我 赶 ”的 “锦 标赛 模 式 ”。

 同 时 , 考 核 结 果 也 与 法 官 的 职 位 晋 升 、 福 利 待 遇 、 评先 评 优 相 挂 钩 。客 观 来 说 ,考 核 是 法 院 管 理 执 行 的 常 规 方 式 ,合理 的 指 标 设 计 和 有 力 的 考 核 有 助 于 调 动 法 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主动 性 。但 是 ,过 重 的 考 核 会 给 执 行 带 来 额 外 的 压 力 。时 效 考 核 为执 行 设 定 了 固 定 期 限 ,可 以 防 止 拖 延 执 行 、消 极 执 行 ,但 是 基 层法 院 受 理 的 一 些 案 件 执 行 难 度 较 大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难 以 执 行 到位 ,面 对 时 效 考 核 ,法 官 陷 入 考 核 达 标 与 执 行 到 位 难 以 兼 顾 的 困境 。案 件 质 量 考 核 提 高 了 执 行 卷 宗 的 规 范 水 准 ,有 助 于 防 止 执 行不 规 范 现 象 的 发 生 , 但 同 时 也 会 在 客 观 上 增 加 法 官 的 文 牍 工 作量 ,挤 占 法 官 实 际 执 行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绩 效 考 核 则 会 重 塑 法 官 的执 行 偏 好 ,如 有 关 “执 行 和 解 率 ”的 指 标 设 置 会 增 强 法 官 对 执 行 和解 的 偏 好 , 扩 大 执 行 和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

 其 次 ,执 行 部 门 面 临 内 部 政 策 的 执 行 压 力 。基 层 法 院 通 过 制 定 各类 内 部 政 策 来 管 理 执 行 。法 院 制 定 内 部 政 策 的 目 标 既 包 括 抑 制 消极 执 行 、解 决 执 行 难 ,也 包 括 预 防 诉 讼 风 险 、实 质 性 化 解 矛 盾 等 。一 部 分 政 策 目 标 实 际 上 源 于 地 方 党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公 共 政 策 。政 策目 标 的 多 样 化 会 加 大 政 策 执 行 的 压 力 。

 例 如 , 2008 年 T 区 法 院制 定 《 预 防 和 处 置 紧 急 突 发 事 件 的 工 作 预 案 》 , 提 出 “全 院 各 级领 导 要 及 时 分 析 掌 握 动 态 ,把 各 类 不 安 定 的 因 素 尽 可 能 地 消 灭 在萌 芽 状 态 。院 、庭 、室 和 法 警 大 队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都 必 须

 经 常 深 入 到 审 判 、 执 行 和 信 访 工 作 中 去 , 针 对 各 种 问 题 和 矛 盾 ,结 合 当 前 形 势 , 认 真 进 行 分 析 ,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

 执 行 环 节 容 易出 现 突 发 事 件 , 因 而 成 为 法 院 “重 点 督 办 ”的 对 象 。

 对 于 执 行 难 、执 行 不 能 案 件 ,法 官 需 要 及 时 预 判 、评 估 和 请 示 ,防 止 因 为 执 行不 到 位 产 生 不 确 定 后 果 ,危 及 社 会 秩 序 。一 些 内 部 政 策 会 在 客 观上 增 加 法 官 被 问 责 的 风 险 ,执 行 部 门 和 法 官 的 风 险 厌 恶 倾 向 因 而日 趋 凸 显 。

 再 次 ,执 行 部 门 面 临 刚 性 的 维 稳 压 力 。目 前 执 行 信 访 在 涉 诉 信 访中 占 据 较 大 比 重 , 案 件 执 结 率 过 低 是 引 发 执 行 信 访 的 主 要 原 因 。当 事 人 希 望 通 过 上 访 向 法 院 施 压 ,促 使 法 院 穷 尽 执 行 措 施 ,确 保案 件 执 行 到 位 。

 在 法 院 内 部 , 执 行 部 门 面 临 “案 访 比 ”“信 访 投 诉率 ”的 考 核 , 法 院 还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 要 求 执 行 部 门 降 低 信 访 案 件的 发 生 几 率 ,切 实 做 好 执 行 信 访 的 预 防 和 稳 控 工 作 。例 如 ,2014年 T 区 法 院 下 达 通 知 ,要 求 法 院 各 业 务 庭 依 法 审 慎 地 做 好 个 案 的审 判 和 执 行 工 作 ,准 确 及 时 地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努 力 追 求案 件 政 治 效 果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切 实 提 高 案 件的 服 判 率 ,切 实 降 低 案 件 的 上 诉 率 和 信 访 率 。对 重 大 、敏 感 案 件审 慎 判 决 和 执 行 ;并 倡 导 领 导 带 案 下 访 和 班 子 成 员 集 体 约 访 ,切实 减 少 初 信 初 访 、越 级 上 访 和 缠 诉 缠 访 。信 访 发 生 后 ,执 行 部 门一 方 面 需 要 积 极 执 行 ,确 保 案 件 执 行 到 位 ;另 一 方 面 要 做 好 当 事人 的 说 服 和 稳 控 工 作 。

 但 是 , 实 际 执 行 过 程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很 多 因 素 超 出 了 法 院 的 控 制 范 围 ,一 些 案 件 在 进 入 执 行 环 节 前 已

 经 丧 失 了 执 行 到 位 的 可 能 性 。面 对 这 些 案 件 ,法 院 执 行 部 门 一 方面 难 以 执 行 到 位 ,一 方 面 又 要 降 低 信 访 发 生 几 率 ,执 行 工 作 因 而陷 入 两 难 。

 最 后 ,执 行 部 门 面 临 来 自 上 级 法 院 施 加 的 过 高 的 目 标 压 力 。为 增强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力 度 ,解 决 执 行 难 ,上 级 法 院 下 达 执 行 目 标 ,要求 基 层 法 院 在 特 定 时 期 内 予 以 完 成 。上 级 法 院 下 达 的 执 行 目 标 以“执 行 积 案 清 理 率 ”和 “案 件 执 行 率 ”为 主 , 目 标 下 达 之 后 , 完 成 目标 的 任 务 被 “包 保 ”到 个 人 ,包 保 人 需 要 在 固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上 级法 院 根 据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 对 包 保 责 任 人 进 行 奖 惩 。

 例 如 , 2016年 福 建 省 高 院 下 达 任 务 ,要 求 年 底 全 省 法 院 执 行 积 案 清 理 率 力 争达 到 70%, 新 收 执 行 案 件 基 本 实 现 良 性 循 环 , 有 财 产 可 供 执 行案 件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执 结 率 力 争 达 到 70%。

 根 据 宪 法 和 人 民 法 院组 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上 下 级 法 院 之 间 是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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