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即期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银行外汇即期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外汇即期交易管理,促进我行资金业务规范发展,完善我行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监管机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即期交易,包括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及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外币对即期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即期交易的交易目的,包括为对冲代客类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平盘交易;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我行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由我行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根据年度外汇即期交易总体交易策略,制定具体的交易计划和方案,并在我行授权及限额管理框架内规范开展外汇即期交易,实施具体交易操作;负责全行外汇即期交易价格的制定、发布和管理,总分行间内部平盘交易,全行外汇即期交易敞口头寸的管理和对外平盘交易。

 第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外汇即期交易会计制度的制定、监督和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外汇即期交易相关交易对手和信用主体授信额度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要求,推动业务部门完善外汇即期交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风险审查;开展外汇即期交易的风险管理,具体实施风险计量、监测和限额管理;负责及时将风险计量和监测结果上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八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外汇即期交易的日常清算和账务处理,包括后台交易要素核对、资金清算、交易资料保存等工作。

 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保障全行相关信息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保证外汇即期交易系统、电话录音系统等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总分行间的内部平盘交易和各自结售汇头寸限额的监控,并及时上报头寸。

 第十一条

 我行从事外汇即期交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充分了解外汇即期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守则;(三)掌握所交易产品的特性,并能准确理解有关产品的市场情况;

 (四)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第三章

 授权与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

 我行外汇即期交易授权与限额采取自上而下、分层逐级设定的原则,内容包括业务品种、单笔交易金额、敞口和损失限额等。我行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我行外汇即期交易总体风险水平、总体限额等制定外汇即期交易的年度规模和具体限额,对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授权与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我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对交易主管和交易员进行转授权。各级交易主管和交易员依据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进行具体交易。

 第十四条

 我行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外汇即期交易的限额方案,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系统逐日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严格执行超限额处理程序, 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导致止损限额被超出时,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外汇即期交易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指的是由于交易对手情况恶化而导致外汇即期交易目标无法实现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交易对手(含金融机构与企业类客户)的违约风险和破产倒闭风险。交易对手与我行进行外汇即期交易,必须通过总行授信审批部获得我行授予的外汇即期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市场风险,指的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总行金融市场部必须于交易日当天将所有的外汇即期交易录入 SunGard 交易管理系统,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错漏,每日对存量交易进行市价估值。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控各项市场风险限额指标。

 第十八条

 法律风险,指我行外汇即期交易中与交易对手或客户就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和分歧,并诉诸法律,从而使我行面临资金和声誉损失的风险。我行外汇即期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业务监管规定进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协议签署时的法律条款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十九条

 操作风险,指我行从事外汇即期交易的人员在操作中出现疏漏或错误,从而导致我行资金或声誉遭受损失的风险。总行和分支机构办理外汇即期交易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避免操作风险。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我行有关的风险管理和审计要求,成立业务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即期交易的开办情况进行自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我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交易审批资料,做好交易系统、电话录音资料的数据备份和专项保存。电话录音应当保存半年以上,其他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 3 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原件、后台清算人员确认后的合同原件,包括交易材料及会计凭证等由专人负责保管。后台人员在清算完毕后,将交易确认书、后台证实书等相关资料提交事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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