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有效利用和合理开采河道砂石资源,规范采砂秩序,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以县委、县政府等领导为正、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采区所在地乡(镇、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四组一室”,即:综合协调组,负责部署、调度采砂权拍卖工作,协调各小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清理整顿组,负责清理违规砂场,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维稳组,负责控访、维稳工作;竞标许可组,负责组织竞标出让、办理和发放采砂许可证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各采区所在地乡(镇、场)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县工作组开展工作,完成拍卖目标任务,并维护好当地采砂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河道采砂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砂石资源国有原则;

 2、坚持采砂不得危害提防及行洪安全、不产生矛盾纠纷隐患、不破坏周边环境及景观的原则;

 3、坚持合理合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

 4、坚持保护合法开采权、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干扰破坏正常开采活动的原则;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标出让和出价高者获得开采权的原则。

 6、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三、河道采砂权标段划分及规费标准

 1、按照一年一许可的原则。本县境内设9个采区(9个标段)采砂权实行竞标出让,起拍价包括砂石资源费、税收,不含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服务费,其中砂石资源费为批准采量0.6元/吨,税收为批准采量1.5元/吨。标段划分和各标段起拍价如下:

 2、各采区砂石必须按指定码头堆放销售,每个采区原则上按规定码头堆放,不得自行增改。原采区所有堆放码头,除明确保留的外,一律停止运营并清场。

 四、收费管理与收益分配

 为切实降低采砂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河道采砂砂石资源费、税收在起拍价内。税收先交县有关部门,再返还乡(镇、场);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务局收缴,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解决河道整治、圩堤工程岁修及采砂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采区出让费由县水务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年10月1日至年2月20日)

 1、召开会议,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沿河各乡镇(场)进行部署动员。

 2、下发河道采砂《告知书》,做好调查摸底。

 3、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各沿河乡镇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实施河道整治,清理整治非法采砂、违规采砂。

 5、印发关于加强对河道采砂权实行统一管理、公开拍卖的通告。

 6、落实拍卖公司,制订有关拍卖竞标方案。

 7、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竞标出让方案。

 (二)第二阶段: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竞标(年3月5日至3月31日)

 1、召开竞标拍卖会。

 2、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3、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第三阶段: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1、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制止非法采砂、违规采砂。

 2、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处理好有关遗留问题。

 3、核发采砂许可证。

 六、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1、根据河道特性和砂石资源分布状况,从维护河道和提防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以及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充分征求沿河各乡(镇、场)意见,精心编制并修订完善采砂规划。

 2、会同沿河各乡(镇、场)划定可采区域,制订各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确定各采区砂石堆放点,核定各采区可采量,以及各采区应缴纳的税费额度。

 3、会同采区所在地乡(镇、场)开展竞标出让,根据竞标结果,依法对采砂业主提出的采砂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4、开展执法巡查,会同公安、供电、有关乡镇依法查处采砂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取缔非法采砂点。

 (二)沿河各乡(镇、场)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采区附近群众思想工作,确保一方稳定。引导各采点自由组合,自行组织,参与竞标,原有采砂设备自行处置。

 2、负责协调采砂码头、砂石运输道路等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生产、运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地霸、路霸、砂霸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顺利进行。

 3、会同县安监局做好采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积极做好采区治安防控工作,协同公安部门打击采砂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

 5、负责清理河滩地原有堆积砂石。

 (三)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采砂管理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场)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监督采区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负责对参与采砂工作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采区治安形势,帮助、指导所在地乡(镇、场)制订并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依法打击幕后策划、唆使他人干扰、破坏、妨碍采砂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上访、聚众制造事端、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县法院:负责对非法采砂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依法打击涉砂的违法犯罪行为。

 4、县供电局:负责对非法采砂、违规采砂切断电源,不提供电力。

 5、县工商局:负责对采砂业主进行工商营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6、县安监局:负责对各采区砂石堆放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督促采砂业主按规定搞好安全生产,对符合要求的业主核发生产许可证;定期对采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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