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模版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

 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以下简称“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资金头寸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 2014〕46 号),以及《银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办法》(*银发[2014]689 号)、《银行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办法》(*银发[2012]2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自贸区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第三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办理系统内及跨系统人民币清算业务产生的资金头寸,除在监管规定及本行限额内可保留在总行外,其他应由上海分行提出交易指令,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总行金融同业部在当日划付至区内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存放。

 第四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吸收的自由贸易账户外币资金余额,除因清算需要必须存放境内金融机构的,不得存放境内金融机构。如因清算需要存放境内金融机构的,纳入该清算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金头寸管理的指导、检查工作,包括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存放总行清算账户资金的关键时点监测以及限额管理;负责境内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金交易申请的审批,并根据审批通过的资金交易单向总行金融同业部发送资金头寸交易指令等。

 第六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审批的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交易申请单,在符合条件的资金交易市场进行日常资金交易,平衡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日终头寸;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总行流动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要求,通过行内划拨的形式进行流动性支持。

 第七条 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金渠道的建设以及境外清算类账户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上海分行负责分账核算单元每日头寸的预报、统计、匡算以及辖内头寸的实时监测;负责根据头寸匡算结果,

 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资金交易申请;负责督促应收资金的及时到账;负责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金交易的清算、结算以及核对;负责其他与头寸相关的报备、授权、监测、通知的工作。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评估、分账核算业务正式开展后的过渡期内,暂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头寸的实时监测 。

 第三章

 本外币资金头寸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用于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系统内及跨系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指导下,在自贸区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清算账户。

 第十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清算账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

 清算账户日末余额≤该日清算收支净收额的10%*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二)

 清算账户月内日终累计净额≤10 亿元人民币;

 (三)

 清算账户按月的日余额累计≤0。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并根据资金流动及风险审慎管理需要调整。本行通过限额管理清算账户日终头寸,由上海分行专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管理岗(以下简称“专职流动性管理岗”)监测限额指标的预警值和阈值:

 1.清算账户日末余额限额的预警值为该日清算收支净收额的 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限额阈值为该日清算收支净收额的 10%*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清算账户月内日终累计净额限额的预警值为 8 亿元人民币,限额阈值为 10 亿元人民币;

 3.清算账户按月的日余额累计限额的预警值和阈值均为 0。

 第十一条 为保证支付,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各清算账户中的本外币收付款实行大额预报制度,大额资金的收付须说明资金用途或来源。

 (一)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营业网点应于每日上午 9:30 以前,通过 OA 系统和头寸管理系统进行大额(50 万元,含)人民币资金头寸的预报。工作日下午 3:00 后发生的大额(30 万元,含)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需逐笔向专职流动性管理岗进行预报。

 (二)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营业网点所有付汇或扣款业务,须通过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系统实时预报当日起息的付汇头寸(日元、澳元付汇业务当日预报 T+1 起息的头寸)。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营业网点通过境外账户行退款,或者已向账户行发送付款指令但付款未成功,账户行将自动延期付款时,需于退款日或延期付款日在外币资金头寸预报系统再次报送头寸,对于大额外币资金头寸的延期付款,须于第一时间提前书面传真通知总行金融同业部。

 第十二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资金头寸的调拨是指根据当日清算资金头寸情况,通过支付渠道将清算资金头寸按照需要进行划转的行为。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资金头寸的调拨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

 人民币资金头寸的调拨。当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资金头寸预期在日终将超过总行规定的限额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头寸调拨至开立在自贸区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的同业账户。

 (二)

 外币资金头寸调拨。

 1.外币收、付款头寸管理。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外币收付款头寸需在外币资金头寸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具体按照《银行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办

 法》(*银发〔2012〕260 号)执行。

 2.境内清算账户资金调拨管理。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根据清算需要并在符合外债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将存放在境内金融机构清算账户的多余外币头寸,调拨至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开立在境外的同业账户中。

 第十三条 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应在工作日 15:00,查明申报资金的到账情况,及时通知未到账资金的申报机构,进行核实和催收。

 第十四条 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应在工作日 15:30,根据当日上午的大额资金预报情况和当日资金的进出情况,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当日日终的资金头寸进行预测,预计流动性不足时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 工作日 16:00 前,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对分账核算单元当日日终头寸进行匡算,仍有大额资金未到账或者清算账户资金超过限额预警值时,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应在 16:10 前,分币种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汇报应收仍未收、应付仍未付的资金情况,并提出头寸调拨或者平衡的申请,待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总行金融同业部进行头寸的调拨或平衡。

 第十六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金头寸发生缺口,且通过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也不能满足时,

 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则需在 16:20 前上报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总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上海分行申请,总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由总行金融同业部通过下拨资金的形式满足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需求,上海分行应于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第十七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在 16:30 以后发生大额资金进账,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应立即上报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同时上报大额资金进账后清算账户资金头寸情况。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立即联系总行金融同业部迅速寻找交易对手,将多余资金头寸划拨至自贸区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同业交易对手。同时,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还应将相关情况上报总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按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第十八条 对于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营业网点发生的新业务、新模式、新汇路,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头寸管理员需填制《资金清算流程报备单》(见附件)向专职流动性管理岗进行申报,并及时向上海分行营运管理部说明该类业务的清算模式、清算时间对资金头寸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 对于 16:30 以后未预报的收付款业务,上海分行应围绕分账核算业务的特点,提前做好客户沟通和解释工作,对客户充分解释分账核算单元人民币清算账户三项公式的管理要求,告知客户办理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时,准确头寸预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

 奖惩及附则

 第二十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金头寸管理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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