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三支一扶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XX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 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有序推进我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为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全区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敬老院按照公建民营的方式进行管理。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尊老、敬老、爱老、热情、周到、服务”为宗旨,紧紧围绕“资源合理配置、老人老有所养”的任务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我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激发社会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以适应我区养老服务发展需求,解决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高,资源浪费严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乡镇养老机构,提升乡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改革原则 (一)保持公益性原则。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开放。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区民政局要对乡镇敬老院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清查范围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服务原则。乡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四)强化监管原则。运营方要明确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建立退出、续约、风险防控等机制。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作用。

三、改革主体 此次纳入改革范围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XX镇敬老院、XX镇敬老院、XX镇敬老院、XX镇XX敬老院、XX镇XX敬老院,共5个乡镇敬老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以上养老机构统一转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实行公建民营的管理模式。

四、改革政策 按照《XX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合同期一般不超过15年,我区此次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合同期限为15年,为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行,妥善安置原机构管理人员,托管期间免收养老设施使用费,托管经营前10年,原5所敬老院共6名管理员参照我区聘用人员标准由区财政全额补贴给运营方,从第11年起,区财政不再进行补贴。运营期间需要增加管理员的,费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

五、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0年6月底前)。民政部门草拟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涉及到此次公建民营改革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区民政局对敬老院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二阶段:招标阶段(2020年7月底前)。依据区人民政府文件,与代理机构蹉商,草拟招标文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公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按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企业(自然人),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阶段:资产交接与法人登记阶段(2020年8月底前)。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好编内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乡镇敬老院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与中标方进行资产交接。资产交接清楚后需3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法人登记。

第四阶段:实施运营阶段(2020年9月初)。运营方按合同约定对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建设,需要改扩建或实施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事项,必须征得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在达到运营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后,运营方自行开展经营活动。区民政局对敬老院日常管理、服务情况、国有资产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指导,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终止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并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各司其责 (一)运营方职责 运营方作为敬老院的承包主体,必须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承包的养老机构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运营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方负责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的完好,及时修缮,加强管护,并自行承担修缮、管护费用。运营方应落实政府兜底保障责任,改革后运营方应保留各敬老院总床位数的70%作为公益性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人群。当公益性床位闲置时可用于接收社会老年人,其收益管理由双方约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乡镇养老机构的监管主体,应履行主体责任。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负主体监管责任,负责对运营方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在民政局的指导下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区民政局职责 区民政局作为本次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卫建、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指导帮助运营方申请国家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XX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审计局、市场监管、投资促进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XX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工作合力。区直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既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沟通协调力度,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确保乡镇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区民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考核督查。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和考核组,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运营方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检查组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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