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培训试题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21-05-01 点击:

  新《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培训试题

 空 一、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82 分)

 1、2020 年 4 月 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 2020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3、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8、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9、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0、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11、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12、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1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和利用未报备案,新固废法处以 10-100 万元罚款。

 1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新固废法处所需处置费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

 16、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新固废法处置费用 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算。

 1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新固废法处以 5-20 万元罚款。

 1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新固废法处以 10-100 万元罚款。

 19、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新固废法处以 10-100 万元罚款。

 2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新固废法处以 10-100 万元罚款。

 2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新固废法处以 10-100 万元罚款。

 2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新固废法处以 10-100 万元罚款。

 2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新固废法处置费用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算。

 2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新固废法处以 10-100 万元罚款。

 25、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100 万的罚款。

 26、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 50%以下的罚款。

 二、简答题:(共 8 18 分)

 1、违反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具体有哪些行为?

 答:具体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推荐访问:污染环境 防治法 试题
上一篇:2021年春季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一)教学计划
下一篇:新车间安全建设活动记录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