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与思考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17 点击:

  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与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是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扎实推进分不开的。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治安治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安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治安大局安定和谐是全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战略方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来的。中共中央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199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获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现实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加强社会治理治理的重要论述,既是当前我国政法综治工作的新要求和新目标,更是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是我国法治理论的新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2、实现社会治理转型和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现代社会,政府、市场、社会扮演不同角色。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传统政府单一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群众权益保障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和社会治理的复杂多变。因此,需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要实现由传统的命令型、控制型社会治理方式向联动融合、开放共治转变,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既善于运用市场思维、市场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善于运用利益引导、商业运作推进开放共治,善于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保险等方式化解矛盾、防控风险,实现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又要善于积极推动治理方式从命令向协商、从单向向合作、从强制向引导、从单一向多元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水平。 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创新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适时提出“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科学回答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等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又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强调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法治意识,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是保证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规范科学和平安有序之要义。这就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伴随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社会流动人口的持续增长,信息化条件下的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从客观看,当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质量越来越高,人人平安的意愿更加强烈,但社会整体刑事案件发案仍处于高位运行,一些突出方面性案件还未得到根本遏制,同时社会发展中,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给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压力,一些普通的利益诉求甚至演变成为极少数人仇视报复社会的极端案事件。从主观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还不够细化明确,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联动机制还不完善,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整体工作合力还未真正形成,一定程度上也给了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了影响,社会治安治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形势稳定而又严峻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黄金发展期”、改革“深水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升级将进一步加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将进一步突出,尤其是在公民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在信息时代和自媒体新空间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一是反恐和维稳保安压力日益增大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大挑战。反恐防暴形势严峻,2017年以来,俄罗斯、泰国、印尼、巴基斯坦、阿富汗、菲律宾、英国、法国等国家不断发生恐怖袭击事件,致大量人员伤亡。当前,我国经济形势稳中向好,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持续深化,经济金融领域风险累积叠加,因利益结构深度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非法集资、涉军、涉企、矿产开发、环境保护、房地产、涉法涉诉、医患纠纷等问题突出,一些地方、一些群体、一些领域规模性集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信访维稳压力巨大。二是高科技新型犯罪给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了新的考验。近年来,随着移动科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正逐步向科技化、智能化犯罪方向发展,过去以“消灾祈福”、“丢包调包”诈骗为代表的传统犯罪手段逐步减少,以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为代表的远程非接触性新型犯罪、以智能开锁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日益增多。目前,在预防、打击网络犯罪、高科技犯罪方面还存在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不高、工作方式方法单一等问题,加之部分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存在“贪小便宜”的思想,易被蛊惑和蒙骗,犯罪分子作案后容易得手,如何深度应用信息化侦查手段,更快、更有效地锁定嫌疑人、固定犯罪证据、侦破案件,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思维、增强本领、总结经验、以精对专。三是城市人口的增长和频繁流动给社会治安治理提出了新的难题。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来到城市读书、就业、定居生活,城市实有人口基数的快速增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复杂,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同时,部分流动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些人为了维持生计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在人口的频繁流入、流出中,一些犯罪分子“甲地居住、乙地作案、丙地销赃”,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多人抱团、精心策划、统一行动”,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给社会治安打防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研究一套切实有效的治理办法是我们现阶段需要思考解决的重要问题。四是社会基础防范建设不均衡是社会治安治理的薄弱环节。随着城市提质扩容、人财物大流动、互联网物联网快速发展,交通、消防、危爆物品安全风险隐患增多,治理难度加大。社会各单位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参差不齐,新建的商业住宅小区“三防”设施相对较为完善,治安秩序较好,但是 “三无”小区、开放式小区、集中安置房和一部分缺乏管理的物业小区基础防范建设落后,还有些老旧的居民院落“先天不足”,规划不合理,治安秩序相对较差。

 (二)任务多元而又繁重 在党情、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下,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时代赋予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多的期待和使命,要求这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社会工程必须主动适应社会变化,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任务:一是紧紧围绕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着力在服务大局上争主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二是紧紧围绕社会矛盾的新特点,着力在化解社会矛盾上求实效。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紧紧围绕社会治安的新挑战,着力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上下功夫。要认真研究社会治安的新形势、新特点、新变化,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构建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阶段性突出犯罪集中打、多发性犯罪经常打的长效机制,始终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将群防群治落到实处。四是紧紧围绕社会转型的新变化,着力在社会管理模式求突破。要大力创新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问题。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和日常帮教机制,帮助刑释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努力减少社会消极因素。五是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着力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上出实招。要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通过完善考评机制,增强一票否决制的可操作性。同时,要落实立体化防控体系,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不断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新的成效。 四、对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也是理性和务实的时代判断。进入“新时代”,追求更加美好的新生活,也就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社会其他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形势下,我们就是要着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治理整体性和协同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既是新形势下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又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的社会治理“四化”,这正是当前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实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的突破口与发力点。 1、社会治理系统化要求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形成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社会治理格局。 工业时代的奥秘是分工,流水线的诞生极大地提升了生产效率;互联网时代的奥秘则是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方法叠加等多元组合优化往往产生“1+1>2”的效应。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各类风险跨界性、关联性增强,没有哪类风险不需要综合施策,没有哪个地方和部门不需要协调配合,没有哪种办法能够百试不爽。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现实,却是社会治理实践中条块分割、上下错位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比较突出,不仅有限的社会治理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难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且使得党委政府在面对群众日益复杂多样的诉求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有时无能为力,旧有的僵化治理手段、方式和思路早已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各方面各环节,只有紧密配合、有效互动,才能形成合力。一是坚持全局视野,摒弃本位主义,改变“各扫门前雪”的传统观念,优化整合相对分散的社会资源,实现治理资源由“单一分散”向“多元整合”转变。二是整合条块资源,健全区域联动、部门协作的机制,不仅充分调动政法机关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且充分整合公安、计生、民政、社保等多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用共享,建立起基础信息库,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各种资源、力量、手段统筹起来,激活各个“末梢神经”,建设好守护平安的天罗地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三是整合服务团队资源,普遍建立由政法干警、综治干部等专业力量与志愿者、民间组织等公益力量共同组成的“扁平化、开放式”管理服务团队,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帮助破解一个又一个社会治理的难题,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2、社会治理科学化要求社会治理遵循社会运行规律,遵循科学理念方法,增强社会治理的专业性、精准性,努力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最优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为汇聚力量,合为发挥合力,要求运用好政府之手与社会之手两手力量,把治安问题视为社会病症,分清症候、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政府之手,着重在关键部位、重点问题,要起到引导协调作用,主要特征是“硬”,需要约束和规范;社会之手,着重在覆盖全面和影响深远,要产生传动承托效应,主要特征是“软”,需要指导和管理。两只“手”,着力领域不同,运用手段不同,追求目标不同,关注重点不同,必须实现合理部署、科学布局、软硬结合,实现协同的最佳效应。 面临当今中国社会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发现,过去政府“管”多了,“做加法”多了,“硬”的行政方式多了,现在要适度“做减法”,采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措施,鼓励社会参与,注重法治转型,既要防止“父爱主义”的政府一味托底现象,又要避免“软的过软,硬的过硬”的无力局面,更要避免没有“减压阀”的高压锅效应。小政府大社会是现代社会建设的方向,但从解决最根本的民生,即解决平安问题出发,大社会固然代表强化社会力量一方,小政府却决不能演变为弱政府。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党和政府保持领导力和控制力是防止改革方向发生颠覆性变化的前提。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更好运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两只手,政府通过指导组织志愿力量、购买社会服务深入动员,社会通过自愿参加和互助协作参与治理,“两轮驱动”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安多元共治格局。 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体的力量。一个良性的社会,每一个人都是平安建设的主体,身边的平安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努力。社会治理不能光靠党委政府单打独斗,这是亿万人民的事业。只有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才能源源不断地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引导社会成员增强主人翁精神,激发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让大众的问题由大众来解决,持续释放平安红利,实现平安建设人人参与、人人共享,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社会治理智能化要求社会治理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力量,实现社会治理预见性、精准性和高效性。 大数据无疑是这个时代各领域、各行业的“宠儿”,在完善社会治理方面,也同样如此。大数据在给各领域、各行业带来颠覆性变化的同时,也成为促进国家治理变革的基础性力量,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将极大地提高社会治理的可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大数据不仅成为我们打击防范犯罪的手段,也汇聚成化解行业风险、推动业态升级和破解治理难题的革命性力量。但从目前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来看,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条块分割现象突出,信息孤岛大量存在,各级党政机关正在运行的党建、综治、民生和财政等网络系统平台数不胜数,且大都要求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办理、上报,既加大了人力和运行成本,也不能在各系统之间快捷有效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影响了数据网络平台作用的发挥。 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走出传统的思维方式,把它放到大数据云计算的基础之上。原来我们用道德的手段、法律的手段、行政的手段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在云时代都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解决。将政法综治专业数据、政府部门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集成,运用大数据,实时关联、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从中找到犯罪规律或趋势,推动由事后追溯向事前预警预防转变。大数据应用与社会治理创新深度融合,能够有效推进职能优化、机制变革,提升社会治理的层次和水平。一是坚持用未来的眼光、创新的思维,进一步找准科技手段服务平安建设的切入点。利用云计算开展从无到有的数据挖掘、从点到面的研判分析,打破地区、部门、警种界限,促进条块深度融合,为社会治理插上腾飞的翅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信息资源的汇聚,可以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弯道超车,让社会治安防控更精确、处置更有效。二是统筹有关地方、部门和互联网企业资源力量,推动数据资源从人工采集为主向机器采集为主转变,从无偿提供向平等交换交易转变,尽快建立科学的数据标准体系,努力实现政法综治专业数据与各类公共数据的集成应用。例如我市开展的“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工作和市网格化管理中心、市综治(信息)中心、市公安局基础防控中心一体化建设工作即是推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的有效手段。 4、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以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德法相辅,以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实现社会治理,形成良法善治的局面,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 法治是规则之治。只有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因为法治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合法性来源,也是增强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障。从实践来看,简单的治安问题,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去做应对;综合的治理难题,也需要运转正常的法治秩序来化解。现今,为什么群众非正常上访问题相对突出,其根源就在于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没有信心,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个是因为“不会用”而“不想用”,另一个是担心“不管用”而“不想用”。法治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最优模式,应该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构建社会行为有预期、管理过程公开、责任界定明晰的社会治理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把社会治理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问题加以解决。一是推进社会治理的立法工作。没有法治,平安只会是“空中楼阁”。只有及时把平安建设中的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立法或制度规范,才能为巩固平安创建成果,夯实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促进社会治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这个决策非常必要,也适逢其时,必须针对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加快社会治理的立法进程,将社会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社会治理真正有法可依。二是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合理用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法律都是社会良知和秩序的底线,但绝不是高线,调节社会关系还离不开需要政策、道德、习惯等其他方式作补充。在具体工作中,的确存在群众利益确实受损但缺少法律支撑,导致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政府要在这种时候发挥主导作用,站在“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角度,认真研究解决这种缺少法律支撑却合情合理的群众诉求。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以典型个案依法处理为突破口,扭转“司法腐败、很难胜诉”,“程序复杂、执行难”,“效率不高、找领导更管用”等负面信息盛行的局面,为社会确立是非对错标准、划出法律底线,努力使循法而行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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