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1-04-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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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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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入党申请人必须向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并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经党小组推荐,或者经过团组织“推优”(即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简称“推优”),报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报支部大会)同意,将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表》)。

  团组织“推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意见》(华南工组[XX]8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

 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情况,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定期将培养教育情况填写在《考察表》上。

  第九条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因升学或工作调动进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材料一起呈送本单位党组织,接收材料的党支部应将其纳入统一考察。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培训。没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群众座谈会的群众主要指具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与会人员要在《群众评议意见》上签名,同时,为了广泛听取意见,与会人员应达到一定数量。

  第十三条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历史情况进行了解,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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