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黑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病”项目宣传资料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55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三病”项目宣传资料

  项目编号:

 详见竞争性磋商邀请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 · 四川

 采

 购

 人 :

 黑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

 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0 2020 年 年 9 09 月

 廉洁自律书 为进一步规范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招标 事务过程中郑重承诺: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行为,努力提高专业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员工遵纪守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员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采购工作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四、公司员工不得与供应商存在任何商业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在供应商单位兼职和任职,不得泄漏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机密。

 五、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全体员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请各位政府采购参与者充分了解并自觉践行本准则,共同营造廉洁诚信的政采环境,共同推动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

 举报电话: 0837-6721156 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政采贷”业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 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 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 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 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 [2018]123 号文”)。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 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11.成都银行

 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16.雅安市商业银行

 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18.乐山市商业银行

 9.四川天府银行

 19.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20.绵阳市商业银行

 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2 2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 .........

 5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 23 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27

 第六章

 采购项目 实质性要求

 ................................ ....

 2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 30 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3 31 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

 58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 草案) )

 ................................ ....

 7 74 4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黑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采购人)的委托,拟对““三病”项目宣传资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2282020000719 2.采购项目名称:“三病”项目宣传资料 3.采购人:黑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12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具体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

  3 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0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1 日每天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发售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中国西部珠宝交易中心四栋 2111 号(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报名方式一:现场报名。

 投标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现场缴纳标书购买款。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

 报名方式二:网上报名。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界面自行下载并按规定填写好《报名登记表》、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原件),并缴纳购买投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须于 2020 年 09 月 21 日 17:00 前将上述所有材料扫描件及报名费缴纳凭证发送至邮箱(263729583@qq.com)(逾期未发送则不具备投标资格,网上报名详询:万老师;联系电话:028-64372077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报名登记表所登记邮箱向供应商发送《竞争性磋商文件》,因信息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报名费转账至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达支行;银行账号:119915257961)逾期不售。

 4、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09 月 28 日 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西部珠宝交易中心 4 栋 2111 号。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磋商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西部珠宝交易中心 4 栋 2111 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黑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4 地

 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长征路98号附6;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0837-8820883。

 采购代理机构: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中国西部珠宝交易中心四栋 2111 号 联 系 人:万老师 联系电话:028-64372077 传 真:028-64372077

 2020 年 09 月 16 日

  5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 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人 黑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 采购代理机构 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采购项目名称 “三病”项目宣传资料 5 磋商文件编号 5132282020000719 6 磋商文件编制 由采购人和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7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12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12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8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9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0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1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文件规定,对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注:(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能

  6 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 2019 年 6 月 1日。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以“★”标注的为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品目内的产品,必须提供认证证书。

 (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12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实质性要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扣除惩戒后报价低于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格式详见第三章)。

 五、无线局域网产品(若有)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六、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13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14 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15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16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严格按国家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17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 磋商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19 报价方式 总价报价及分项明细报价。

 20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交货时间: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交货地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1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2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3 签字盖章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24 响应文件的装订 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分别装订。

 25 响应文件封面的标注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 月 日;包号(如有);并分别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26 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 月 日、包号(如有)。

 27 参与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8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约定。

 29 磋商文件、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万先生 联系电话:028-64372077 30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万先生 联系电话:028-64372077 31 供应商询问、质疑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应当直接向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并由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理和回复。

 联系人:万先生 联系电话:028-64372077 3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联系电话:0837-6721156 地址:黑水县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3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评审(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面截图。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8 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通知规定,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

 35 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竞争,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总则

  1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项目的服务采购要求。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黑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系指四腾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 服务的供应商。

 2.4“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供应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1 具备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3.2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4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3.6【《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9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报价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0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二)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1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7.3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4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12 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磋商须知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五)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六)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七)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八)响应文件格式 (九)评审方法 (十)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十一)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参考格式)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本项目法定发布媒体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磋商文件的

  13 澄清与磋商文件有矛盾,以日期在后的为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若采纳,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1.4 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回复后,应立即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上述文件。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组织答疑会。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 、 其他响应文件 及最终报价函三 部分,分册装订 。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磋商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 18.1 报价部分

 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最终报价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2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资格性响应文件:

 (1)声明函、承诺函; (2)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3)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4)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8.3 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表; (3)分项报价明细表(如需); (4)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响应偏离表;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15 (7)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项目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如适用)

 (8)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后续服务保障措施;(如适用)

 (9)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 18.4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9.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 , 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9.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9.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

 19.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9.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9.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9.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本项目设计方案可由 A3 幅面纸印制)。

 20.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20.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封装,也可以密封于一件包装内。每件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包号(如有)。

  16 20.2 密封后的封口上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前不得启封。

 20.3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0 2020 年* * 月 ** 日 **:** (北京时间 )( 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0.4 供应商应将磋商后的最终报价单独封装在信封内,在最终报价时递交磋商小组。

 20.5 如果未按前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20.6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20.7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1. 磋商截止时间

 21.1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规定地点。

 21.2 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递交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3 采购代理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1.4 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一份加盖鲜章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以便尽快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仅作为退还保证金使用)

 22. 响应文件的递交

 22.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2.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2.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3.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 规定处理)

 2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

  17 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3.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3.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3.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价要求

 24. 报价

 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最终报价函的要求进行报价。

 25. 项目承包

 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由供应商参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除合同条款中确定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问题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总报价应包括承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26. 报价要求

 26.1 供应商应以磋商文件内容作为报价基础,同时可结合自身实力,考虑项目实施因素及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不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自主确定报价。

 26.2 本次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6.3 供应商须提交项目总报价及报价说明。

 26.4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所有费用均应计入总报价。

  18 27 .报价货币

 报价函、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最终报价函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六、磋商与最终报 价

 28. 磋商

 28.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8.2 磋商开始前将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

 28.3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响应文件未密封;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盖供应商公章; (3)未缴纳保证金; (4)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5)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28.5 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已按规定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就本项目的技术、商务及售后服务等内容,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与之磋商。

 29 .最终报价

 29.1 磋商后,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该报价须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有效。

 七、评审

 30.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八、成交事项

 31.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

  19 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1.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3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2.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3. 成交结果

 33.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33.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34. 成交通知书

 34.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4.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合同事项

 35. 签订合同

  20 3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5.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35.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5.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35.6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尽快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以便尽快退还保证金。签订的合同编号按照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上的编号执行。

 36.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7.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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