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

 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总体要求,特制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的调查、监测,涉及大数据分析及时空尺度的产排污量测算,为确保普查各项技术要求、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落到实处,组织实施“全流程、全要素、可追溯”的质量控制,有利于全面提升普查数据质量,保障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合理、真实可靠。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产生量和利用量的调查、监测、数据汇总及结果测算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参与普查的各级人员和机构的质量管理。

 三、基本原则 全流程: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方案制定、参与机构登记确认、人员培训和考核、现场调查、原位

 监测、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报告编制等全过程,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内容、关键节点、数据质量严格把关,识别并消除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类因素,保证普查工作全程可控。

 全要素: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是质量控制的主体,通过构建参与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普查环节-普查数据-普查结果的多元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与合作,切实将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每一个机构和人员。

 可追溯:建立“国家—省—实施机构—实施人员”四级联动的质控工作机制和“质控工作组—质控专家组—质控实验室”三位一体的质控管理体系,对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机构实现从管理环节到技术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全覆盖,保证工作质量全程痕迹化管理,数据质量全程可追溯。

 四、组织分工 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推进工作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组建质控专家组,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负责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本方案编制辖区内质量控制方案,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组建质控队伍,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普查数据核查

 和质量评估。

 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组织架构如图 1 所示。

  图 1 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结构图

 (一)国家质控工作组

 国家质控工作组全面负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普查质控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定,参与各专题普查方案的编制,组织质控的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组织国家质控专家组成员审核现场调查、原位监测数据和普查报告,指导各省普查质控工作。

 (二)国家质控专家组

 按照国家质控工作组的要求,国家质控专家组主要负责指导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工作,审查相关技术文件,解答地方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质控技术问题,参与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普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国家质控实验室

 按照国家质控工作组的要求,国家质控实验室负责制定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样品采集、制备、流转和分析检测等质控技术要求,负责监控样品的研制与发放,组织检测机构能力考核,组织样品复检。

 (四)省级质控工作组

 各省指定专人担任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及秸秆五个专题质量负责人,组成省级质控工作组,各专题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对本省相应专题的普查工作质量负总责。

 (五)省级质控实验室

 各省设立省级质控实验室,负责本区域内样品采集制备和分析检测等工作的质量控制与指导。

 (六)普查参与机构

 按照省级质控工作组的要求,普查参与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所承担普查任务的内部质量控制工作,自觉接受国家及省级质量管理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交本单位质控工作自评估报告。

 五、任务措施 (一 )质控准备阶段

 1 1 . 制定统一的农业污染源普查质控技术规范文件

 按照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总体要求,国家质控工作组编制普查质量控制所需的各项技术规定和管理规范;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各专题实施方案、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的制定;地方质控工作组按照本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质控工作方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2 . 机构登记确认和人员选聘

 参照《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普办〔2017〕11 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普办〔2017〕10 号),结合实际情况,各省组织普查参与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初步筛选,上报国家质控工作组登记备案。各普查工作实

 施单位需按照普查质控工作组要求,配备相应质控人员。

 3 3 . 技术培训

 国家质控工作组组织专家编写质控培训教材,开展国家级质控人员相关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省级质控工作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参与机构的质控技术培训及考核。国家质控工作组对各省培训质量进行监督。

 4 4 . 基础数据收集

 以涉农县(市、区、旗)、农场为统计单元,获取历年农业基本情况,以及 2017 年度农业生产活动水平基础数据,为后期普查数据横向、纵向比对,时空比对提供数据支持。

 (1)历年农业生产基本情况 以统计数据为基础,获取县域范围内耕地面积、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灌溉面积等农业生产情况;化肥、农药、有机肥、农膜(地膜、棚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情况;温度、降水等气象资料;颁布实施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政策措施和项目等情况。

 (2)2017 年度农业生产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种植业:我国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作物主产区的种植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畜禽养殖业 :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的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利用情况。

 ——水产养殖业: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的养殖

 模式、面积、产量,以及用水和换水情况。

 ——地膜: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秸秆: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秸秆“五料化”(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情况。

 (二)现场调查阶段质控

 1 1 . 基本质量要求

 调查机构需明确以下内容: (1)调查前工作计划是否编制,登记任务是否及时部署,阶段性宣传动员工作是否开展;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配备、培训是否到位,普查责任区是否明确; (3)普查对象是否按属地原则进行地毯式核实; (4)各类调查表的填写、回收流程是否正确和及时; (5)调查工作进展是否满足进度要求。

 2 2 . 调查表填报质量控制

 调查人员需保证调查表各项数据符合填报规范,符合基本常识,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科学合理。

 (1)线上填报质量控制 现场调查人员通过手机 App 终端、Pad 终端、电脑终端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要求严格遵循填报规则。现场调查要

 求采用双人同步填报模式,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客观如实地问询、记录调查表相关内容,并对双人填写的数据进行双向比较,数据一致后签名上报,打印存档。

 (2)线下填报质量控制 调查人员现场填写纸质调查表,要求形式规范、字迹清楚、语言准确。现场调查完毕后,调查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调查表交叉检查,经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双人录入调查数据,经录入系统自动比对,确认无误后进入数据库。并对调查表进行拍照或扫描,与调查数据一并上报,并将原始表格存档。

 3 3 . 调查表审核和上报

 质控人员对调查表的填报进行审核,主要包括:(1)检查上述各类调查表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填报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指标解释;(2)检查表内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清查表、数据采集表和正式普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3)根据已掌握的相关资料,检查数据的来源和依据,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调查过程中调查表需经过县级-市级-省级-国家四级审核,发现异常后能够做到第一时间反馈,问题调查表逐级退回重报。调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并自觉接受上一级质控组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数据审核评估报告。

 (三)原位监测阶段质控

 1 1 . 监测点质量保证

 查阅原位监测点设计方案和点位登记档案,随机抽取点位进行实地勘察,验证实际点位是否和登记档案一致、点位是否具备代表性、是否满足正常采样条件、是否遭受外界干扰或污染、基础设施是否完备等。

 2 2 . 采样制样质量控制

 各单位的采样、制样和样品流转需按各专题规定的标准方法或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工作。采样、制样器具需采用制式工具或设备,样品流转需采用标准化包装,避免样品遭受二次污染或变质。

 质控工作组不定期组织开展采样、制样和流转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制样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规定,相关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样品流转及保存是否规范,样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某批样品存在问题,要求该批样品当场作废,重新采样。

 3 3 .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质控人员对检测实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分析测试方法、试剂等要素进行检查。统一派发密码平行样,主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质量监控。统一派发盲样,要求检测机构对盲样与该批次送检样品同时分析测试,且每个盲样只允许进行单次分析。组织开展实验室交叉比对,查找

 各检测机构可能存在的系统误差,提高各检测机构分析测试结果的一致性。

 4 4 . 留存样品抽检

 国家质控工作组采用层次抽样方法,按照总监测点的10%、每个监测点留存样品的 5%进行抽查复检;计算样品复检合格率,将结果反馈到相应的检测机构,如复检样品不合格要求相应检测机构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检测。

 5 5 . 远程质量监控

 国家质控工作组组织专门人员在普查数据管理中心远程调阅采样单位、制样单位和检测机构实时工作数据,检查数据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协助检测机构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四)数据汇总阶段质控

 1 1 . 数据录入与上报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完善普查表交接验收制度、录入的工作制度和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设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岗位。录入和复核人员需仔细核对每个数据,对于不符合基本常识、不符合生产实际的数据,应做到及时甄别、拒绝录入,并做好登记和反馈。录入与上报工作质量责任到人,专岗专责。

 数据上报时需进行总体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提交数据是否符合普查方案要求,不发生误查、错查、漏查现象;

 上报数据是否齐全,不发生漏填、漏报现象;各专题质量负责人是否牵头对相应专题的普查数据组织过复核审查;是否提供了普查质量控制工作报告、实验室质量评估总结报告等。

 2 2 . 区域性数据审核

 国家质控工作组提取整县、整市、整省的总量数据,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各地统计年鉴及相关统计或科研资料进行时间和空间尺度比对,对于生产方式、规模和条件相近且地域相邻的县市,或同一县市在时间尺度上总量数据出现显著差异的现象,要求相关区域的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负责人给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解释不合理,责成当地查明原因、重新上报。

 3 3 . 区域性结果验证

 选取 5 个典型县市开展普查结果验证。在验证区开展调查监测,将五个专题的实际调查监测结果与普查结果进行比对,验证普查结果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现状。

 (五)质量检查评估与验收

 1 1 . 普查质量检查评估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普查工作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或监督检查,需对普查参与机构、人员及各工作环节实现全覆盖,重点针对质控机构与人员、质控文件与档案、质控措施与环节、普查进度与数据开展检查。质量检查工作

 需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提前规划检查内容和路线,事后形成检查评估报告,给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2 2 . 普查验收

 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的验收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普查工作的质量验收工作,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普查工作的质量验收工作,国家普查机构组织对省级普查工作的质量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包括普查工作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普查参与机构资格、人员能力、普查表填报及录入质量、综合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也纳入普查质量验收内容。

 六、进度安排 2018 年 1-4 月,启动质控准备阶段。围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五项专题,编制完成抽样调查的质控技术规范、原位监测质控技术方案、数据处理与分析方法的质控技术方案等。

 2018 年 4-6 月,开展各专题推荐单位代表人员的质量控制相关培训,并抽查人员进行能力考核,完成基础数据库的收集汇总。

 2018 年 6-9 月,启动现场调查质控阶段。开展入户调查和抽样调查的质量控制。

 2018 年 9-11 月,启动原位监测的质控和阶段性数据录入的核查工作,开展部分监测点抽样监测样品的互检复检工作,完成 5-10 次飞行检查。初步设计普查数据质控技术模块的针对性模型。

 2018 年 11-12 月,编写阶段性农业污染源普查质控总结报告和评估报告。

 2019 年 1 月-3 月 启动数据汇总阶段 ,质控技术模块开发及运行,普查数据初步处理。

 2019 年 3 月-4 月 组织质量评估与验收。

 2019 年 4 月-6 月 普查数据总体比对核查,编写普查质控整体总结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与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普查参与机构,完善相关人员配备,配置必要的工作条件。基于总质控方案,制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及秸秆各专题质控方案,要求各省参照总方案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完善相应的技术规范,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包括普查参与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手册、数据填报和录入规范等。加强普查过程的督导检查,落实普查进度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纠偏制度

 当普查参与机构对质控数据判断有异议时,应向省级质

 控工作组提出申诉,同时提交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省级质控工作组组织专家对原始记录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后,将最终判定结果回复相应机构。如果参与机构仍有异议,可将原始记录复印件与原样品上交国家质控工作组进行仲裁分析。

 (三)加强保密

 各级普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全国污染源普查保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质量管理措施。

 (四)经费保障

 各普查单位根据申请的普查经费,合理安排各项经费使用,保证质控经费满足质控工作顺利开展,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控经费执行时间节点,全力推进普查工作。

 (五)质控 培训

 各地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质控工作的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和特点,组织开展质控相关培训,明确质控各项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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