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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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 1 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行方案》的通知 ?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增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气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落实我区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为了进 1 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进1 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履行,做好相干工作。

 2007 年 9 月 310 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进 1 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行方案 ?

 最近几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就军队退役人员在转岗就业、优抚安置、社会保障、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等方面出台了 1 系列政策措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69 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作出了重要决定,这对充分调动军队退役人员建设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激起全社会爱国拥军的热忱,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 10 分重要的作用。为进 1 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先提出以下实行方案:

 1、指点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3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决策部署,彻彻底底地把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着力解决部份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措施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

 2、主要任务 ?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有 4 项:1 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且有就业欲望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要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增强部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2 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确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含视同缴费的军龄)到达 15 年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3 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将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帮助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4 是继续依照劳动保障部等 7 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 号)、《关于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 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

 3、工作措施 ?

 (1)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 ?

 1.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失业且有就业欲望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可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使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及时享遭到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指点、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务院关

 于进 1 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部份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失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及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支援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优先安排上岗,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把失业且有就业欲望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纳入整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通过定单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实行就业再就业。对有创业欲望和能力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通过进行创业培训和相应的后续服务,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3.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部份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享受免费、免税政策咨询和展开指点服务。对自筹资金不足的,指点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为其创业提供资金帮助。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属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及时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

 4.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军队退役人员。对吸纳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提高企业吸纳军队退役人员的积极性。

 (2)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方面 ?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 1 步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范围包括:1 是安置在企业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2 是安置在企业后

 又失业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3 是依照现行制度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4 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认真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

 2007 年 8 月 1 往后,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切实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 15 年的,按桂政发[2006]54 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 15 年的,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待遇,应参保未参保的年度不视为中断缴费年限;为增加缴费年限,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述人员可以依照桂政发[2006]54 号文件相应规定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此缴费年限与原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部份退役人员和军队

 复员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 1 次性补请,以确保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后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研究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不了,按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必须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照桂政发[2006]54 号文件规定精神,催促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参保缴费,并补缴应保未保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份由单位负责补缴,个人缴费部份由个人补缴。

 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 15 年的,可根据桂政发[2006]54 号文件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可以依照桂政发[2006]54 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加缴费年限。

 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与企业消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没有实现自谋职业的,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同级财政按其缴费的 50%给予补助;没有实现自谋职业的,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以补缴满 15 年,其所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实现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催促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关闭破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所在企业仍无力缴费的,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份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份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参保企业退休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解决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方面 ?

 各地要进 1 步统 1 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困难,加强部门调和,落实工作责任,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原则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展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监察,对有缴费能力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各地必须根据适应经济所有制情势变化的需要,制定更具包容性的政策和更具灵活性的管理服务方式,对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在政策上顺应变化,管理上合适特点,各兼顾地区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和个人账户(简称“统账结合”)、兼顾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个参保平台,以适应不同人群基本医疗的需求。对只有部份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可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允许

 困难的用人单位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份军队退役人员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依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份军队退役人员产生的医疗费,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

 (4)解决失业保险问题方面 ?

 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中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兑现相干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经营困难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后,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提供相干服务。企业关闭破产时,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没法完全清偿欠缴的,经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5)解决工伤保险问题方面 ?

 7 级至 10 级残废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4、工作要求 ?

 (1)切实加强劳动,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牢固建立“稳定压倒 1 切”的思想,提高对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积极努力和富有成效地展开工作。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1 把手是本

 部门进 1 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解决其劳动保障问题的第 1 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办事机构的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加大工作力度,弄好摸底调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部份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的工作力度,组织和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和调和,共同完成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基本情况调查。

 (3)制定配套措施,将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原则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办法和具体措施。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展开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监察,对有缴费能力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各地必须根据适应经济所有制情势变化的需要,制定更具包容性的政策和更具灵活性的管理服务方式,对办法军队退役人员在政策上顺应变化,管理上合适特点,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4)明确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对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原则上在今年年底之前要落实到位。各地要列出工作时间表,设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步骤,倒排工作进度,把工作做深、做细,确保部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人。对影响工作进度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门“1 把手”要亲身过问、调和解决,决不能因劳动保障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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