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7-27 点击:

 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共 共 8 8 篇) )

 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共 8 篇)

 篇一:不良资产转让合同范本

 个人不良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

 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

 1

 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2

 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8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

 3

 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4

 (8)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诉讼时效完成的两年内未予行使的;

 (9)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10)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资产嗣后因违章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拆除;

 (12)资产嗣后被有关部门拆迁;

 (13)资产不能办理有效权属证明或证书、凭证或过户手续;

 (14)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嗣后被有权机关或部门撤销或变更;

 (15)资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16)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7)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资产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

 (18)资产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人某种费用之可能;

 (19)资产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20)资产有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已毁损、灭失之可能;

 5

 篇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06 年 9 月 19 日在辽宁省沈阳签署:

 甲方:赵晶玉。女,系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山弯乡,七一组,身份证号:22040219770311642,

 委托代理人:苑庆伟,男,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三合小区,身份证号:

 乙方:江女,现住辽宁省沈阳,身份证号:

 一, 甲方是通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依法专门收购中

 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于 2006 年 8 月 7 日上午,委托公开拍卖所收购。

 二, 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似就其收

 购的不良贷款债权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 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甲乙方均具有本合同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三, 不良贷款:在本合同中是指甲方在拍卖会直接收购的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依法专门收购中国建设银行辽宁本溪分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甲方转让乙方的债权,乙方对债权享有并依法转让的权利。

 四, 甲方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乙方受让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

 不确定性,乙方对受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但乙方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五, 甲方在转让债权时金额必须是在拍卖会上收购金额相附。

 六, 转让标的:甲方向乙方出让对(本溪市房屋修缮公司)等三户

 债权共计三笔不良贷款债权,帐面金额为人民币(柒佰玖拾叁万元)小写(7.930.000.00)具体详见本合同咐件。

 七, 前款不良贷款债权帐面金额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原合同本金,

 截至转让基准日按原合同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

 八, 前款不良贷款债权帐面金额是以合同附件二所列债权证明文件

 并仅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

 九, 转让价格:甲方将第 6 条转让的整体作价以人民币为 20%(壹百

 伍拾捌万元)(小写 1.580.000.00)转让给乙方。

 十,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日内,乙方应将第九条所载价款一次

 性全数额汇到指定的如下帐户,甲方并同时一次性将债权证明等相关文件交付乙方。

 十一, 证明文件包括:(1)最初建设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的凭

 证。

 (2)资产信达对资产处置项目审批单。审核委员会项目表决表。

 (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决算单》

 (4)担保合同。

 (5)放款凭证。

 (6)催收通知书。

 (7)买受人与信达签定的转让合同。

 十二,债权转让通知:

 甲方或其受方的代理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

 十三,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作为债权的享有者。作为转让标的的不

 良贷款债权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十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债权的担保权,债权的抵押合同权利 ,质押的合同权利)等,同时由甲方转 移至乙方。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同时通知上述担保抵押权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的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1) 甲方陈述。

 甲方是经信达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合法收购的不良贷款,有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就本合同向下的债权出让适宜取得相应权利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2) 甲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任何文件或信息都是真实的,不能有故意隐瞒和欺骗的行为。

 十六,乙方陈述与保证。

 (1)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中国

 自然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

 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合同约束。

 (2)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

 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十七,税费负担。

 本次转让发生的税赋依法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十八,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

 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合同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的 10%。

 (2)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

 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乙方因本合同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的10%。

 十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诉讼到合同签订地和债务履行地法院裁决。

 二十,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

 附件一: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清单。

 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盖章)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

 篇三: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

 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 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 义。

 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

 篇四: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 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

 义。

 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 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8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 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8)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诉讼时效完成的两年内未予行使的;

 (9)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10)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资产嗣后因违章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拆除;

 (12)资产嗣后被有关部门拆迁;

 (13)资产不能办理有效权属证明或证书、凭证或过户手续;

 (14)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嗣后被有权机关或部门撤销或变更;

 (15)资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16)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

 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7)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资产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

 (18)资产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人某种费用之可能;

 (19)资产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20)资产有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已毁损、灭失之可能;

 (21)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本协议 3(6 条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并与甲方、丁方签署本协议。

 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贷款剥离银行投资或自办实体的项目放弃对贷款剥离银行(及/或)其投资或自办实体的追溯权。

 2(7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中国各级政府担保的项目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并应要求其后续受让人不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该类项目。

 2(8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包含的以下三类债权(及/或)该等债权形成或转化的资产(及/或)权利放弃追索权,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中对国家机关的债权(及/或)其他权利;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

 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案例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9 对于最初由贷款剥离银行签署,后随资产由甲方承继的, 或由甲方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本协议生效,其将继承甲方

 自转让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10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所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

 3(1 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系本协议 1(5 条所表述的作为总称的资产,经过一定时期的回收和处置,其表现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贷款等债权形态,部分资产表现形式可能为其它债权形态,也可能为物权形态,还可能为物上请求权或其它权利、权益形态。

 3(2 为便于说明,对于转让标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丁方在报纸或网站上所登《竞价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贷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形式表述,不论其表述形式、用语及方式如何,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或权利种类(或性质)均依其客观状态所唯一确定。

 3(3 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3(4 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3(5 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 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资产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关利益目的而致资产现状之任何变化,乙方均认可资产现状未改变。

 篇五:商业银行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27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0]26 号 【实施日期】2000.05.27

 【唯一标志】16795010

 (二十五)鼓励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的,,,以上的,当年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

 ,、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年。在经营期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6.17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 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 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此复。

 【发文字号】[2004]民二他字第 25 号 【实施日期】2005.06.17

 【唯一标志】78231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3.17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政部令第 54 号 【实施日期】2009.05.01

 【唯一标志】114559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第五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72 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银行综合规定

 【实施日期】2005.11.18

 【唯一标志】105554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11.10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专业公

 【唯一标志】34755

 司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 297 号

 【实施日期】2000.11.10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

 和产品升级。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

 和产品升级。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 篇)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 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 1 篇 相关论文 1 篇)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 篇)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

 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07.30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上海银发【2001】124 号)收悉。现批 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

 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发文字号】银办函[2001]648 号

 【实施日期】2001.07.30

 【唯一标志】110718

 二 00 一年七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日期】2005.03.21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中评协[2005]37 号 【实施日期】2005.07.01

 【唯一标志】57512

 第十七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

 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实施必要 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物抵贷资产、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

 物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权益,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收益凭证等其他相关资产。债权资产主要包括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不良贷款和不良债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3.30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发文字号】法发[2009]19 号 【实施日期】2009.03.30

 【唯一标志】116008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 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

 篇六: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3 篇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3 篇

 不良资产对银行内外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现阶段我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是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这一作法符合国际通行作法,但转让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出现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 篇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范本一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 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8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

 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篇七:不良资产委托收购协议

 不良资产委托收购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银行剥离资产包,甲方与乙方委托收购不良资产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以自身的名义,代甲方对银行不良资产包进行竞价收购,本协议收购的不良资产包详见协议附件,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与乙方委托收购不良资产包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甲乙方在不良资产包收购前应当以会议形式协商并确定拟收购资产包的收购款竞价价格。该价格为双方商业机密,任一方不得对外进行透露,且乙方不得同时接受第三方的委托或以其他方式引入第三方参与竞价导致甲方收购价格增高或收购失败。

 2、甲方应在乙方进行不良资产包竞价报价的当天以前将上条确定的收购款或保证金汇入乙方的对公账户。

 3、如竞价成功,乙方应在竞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资产包及其收益转让协议,将资产包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确认归甲方所有。如竞价未成功,乙方应在竞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支付的收购款或保证金全额退回甲方指定账户。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逾期金额的 5%/天向甲方支付利息。

 4、竞价成功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通道费,通道费为不良资产

 包收购金额的%,在乙方与甲方签订资产包及其收益转让协议,并将资产包全部移交给甲方的当日,由甲方支付至乙方的对公账户。

 5、不良资产包竞价收购成功后,由甲方选择按下述任一方式进行处置:

 (1)由乙方代持不良资产包,但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进行处置,乙方应委派专人无条件提供协助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资质文件,在各类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上签字盖章,协助办理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一切手续)。同时,因处置不良资产包所获得的回款资金,乙方需在回款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回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逾期金额的5%/天向甲方支付利息。

 (2)乙方将本协议所指不良资产包在金交所挂牌,乙方须确保甲方能够以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摘牌,并应当在摘牌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手续,乙方应将不良资产包全部移交给甲方。

 三、双方均应切实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各方不得以领导调动为由,拖延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守约方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四、本协议中有关简称、术语、名词指下述含义:

 1、通道费:

 2、金交所:

 3、挂牌:

 4、摘牌:

 5、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行:。

 6、乙方的对公账户,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行:。

 五、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篇八:不良资产 5 大转让模式

 一、不良资产定义

 首先要区分不良资产和呆账;前者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金融机 构自身为管理贷款根据内部评级划分贷款质量的结果。《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 号);

 后者则是财务会计的概念,是从会计准则上允许进行核销的定义。依据是财政部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附件 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不良资产和呆账并没有实质性对应关系。但如果银行希望降低不良资产率,缓解拨备覆盖率压力,则需要通过不良贷款中的呆账进行核销或者进行不良资产转让。而不良资产转让如果是折价转让,折让的部分同样需要核销。

 二、监管对银行不良资产的苛刻约束

 1.不良资产中抵押资产处置周期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驶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处分。

 超过 2 年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2 的规定,股权资产也是需要在两年内处置,否则将面临惩罚性的资本计提,从资本金中扣除。两年期间的风险资本为 400%。

 同样不动产在行使抵押权处置期内(两年)风险权重为 100%,但超过处置期则按照“其他非自用不动产”处理,风险权重为 1250%。

 2.不良资产转让或剥离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和监管指标影响分析

 这里影响的主要指标有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存 贷比;先大概介绍一下这四项指标。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 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 150%。这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从上述两项比率公式可以看出,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 不良率;其实为方便理解,应该将上述公式重新调整为:贷款拨备率/不良率= 拨备覆盖率

 贷款拨备率对一家银行的风险识别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只是巴塞尔委员会为应付贷款分类的周期性,引入的一个没有风险敏感性的指标。贷款拨备率有别于其他几项贷款损失监管指标,因为分母为各项贷款余额(包括正常类贷款),所以理论上在不良率低于 1.667%(2.5%/150%)情况下可以把贷款拨备率看做一个常量(截止2016 年底达标 2.5%),当然不排除部分银行因为谨慎起见维持较高的贷款拨备率;一旦不良率高于 1.667%,为维持拨备覆盖率的 150%水平,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拨备率。

 存贷比 = 各项贷款/一般存款(去年 6 月份银监会做了一些调整,但不影响本文的不良贷款转让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再来看贷款核销和转让对上述指标的影响;

 通过不良资产处置改善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主要就两种途径,一是核销,二是转让。

 如果是核销,则可以降低不良率和拨备覆盖 率,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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