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XX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根据《劳动法》和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劳动合同的管理 1、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与劳动者签订。

 2、 劳动合同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劳动人事部需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制度,并纳入计算机规范化管理。

 3、 劳动者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经双方当事人(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定后,纳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范畴,公司法人代表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公司使用的员工,含招聘、正常调动、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复退、专业军人的接收安置,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一般为 1 年;公司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一般为 3 年;公司高、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为 5 年;需要的特殊人才可以签订5 年以上合同。

 4、 公司与新进员工原则上都应在三十日以内签订劳动合同。

 5、 签订劳动合同一律用钢笔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交个人保管。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 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2、 生产、工作任务和条件; 3、 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 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7、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自然失效,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再履行。

 2、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移交有关档案(人事档案、社保档案和终止合同通知书)等移交手续。公司按终止合同者当月的出勤情况发给当月出勤工资,个人必须办理物品移交手续(包括劳动工具、用品、营具等),未办理物品移交手续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3、 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应持终止合同手续,在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五、 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

 合同已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订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2、劳动者在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如愿续订,应在三日之内向公司提交续订合同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技能、工作态度、遵章守纪、身体条件等方面进行考核鉴定,按照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原则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意见,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查确定,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在单位有生产经营任务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应高于合同到期人数的 5%。

 3、经审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般续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对获得优秀党、团员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的员工,可续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本人意愿,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复退专业军人按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原则上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公司原因,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又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视原合同有效,其引起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六、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由于一定的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2、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而达成协议的; 4)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5)

 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5、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条件的。

 7、 不论公司方还是劳动者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该按规定程序或时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劳动者档案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者新的就业单位。

 8、 不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由责任人一方承担后果与损失赔偿。

 七、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一)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和

 条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补偿对象 1)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补偿标准 依据劳动部(1994)481 号文件规定,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1)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按 6 个月工资发给医疗补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 7 个月工资发给,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 8 个月工资发给,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 9 个月工资发给,满二十年以上的,按 10 个月发。

 3)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除在规定时间内金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4)

 以上经济补偿均为一次性支付。

 (二)经济赔偿 1、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应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个人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和服务期限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

 2、 依据劳动部发(1995)223 号文件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招收录用其所支出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起支付的培训费用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八、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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