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监理推行30年总结活动表彰对象及条件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交通建设监理推行 30 年总结活动表彰对象及条件

 一、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30 年的监理工程师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会员单位推荐,名额不限:

 1.年龄≤65 周岁(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2.职业资格:现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且完成岗位登记。

 3.监理经历:曾在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监理制度试点项目(1989 年 12月 31 日前)中从业,且至今仍坚守监理岗位。

 4.信用评价:2011~2016 年每年公布的个人全国信用评价“三年累计扣分”均小于 12 分。

 二、交通建设监理领军人物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会员单位或评委会推荐,名额≤10 人:

 1.职业资格:现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

 2.监理业绩:目前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从事现场监理或企业管理工作,且具有以下任一项业绩:

 (1)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工程项目(特殊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担任总(副总)监、高级(副高级)驻地职务。

 (2)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重大工艺创新中贡献突出的。

 (3)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重大科技攻关中表现突出的。

 (4)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发展中有较大影响的。

 三、交通建设监理优秀人物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每个会员单位可推荐 1 人,名额≤100 人:

 1.年龄≤65 周岁(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2.职业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包括试验检测)并进行岗位登记,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监理业绩:从业时间满 20 年,至今(2017 年 12 月)仍在监理企业从事管理或工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曾以项目监理部总监、副总监、驻地、副驻地身份,主持过一类监理业务中3 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工作,且工程项目获得过省级优质工程奖及以上奖项。

 (2)在工程监理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参与编写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 3 的发明人)。

 4.信用评价:2011~2016 年每年公布的个人全国信用评价“三年累计扣分”均小于 12 分。

 四、交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贡献企业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名额不限:

 1.资质要求:1997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获取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且至 2017 年 12 月资质仍在有效期内。

 2.经营状况良好,历次资质复查中无被注销资质、降级或被要求整改的记录。

 3.信用评价:2009~2016 年公布的全国信用评价等级为 AA 级或 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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