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效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推动温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和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制定以下十二条政策。

 第一条

 降低科创型成长型企业融资成本。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市级小微成长之星企业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0%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 20万元。

 第二条

 激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市财政每年牵头相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评,在民营企业的首贷、贷款平均利率、知识产权质押、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等单项考核中业绩突出、排名前三位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排名分别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 80%、50%、20%给予财政奖励;对农民资产授托代管业绩排名首位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 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三条

 激励机构扩大融资担保增信规模。在温州市域

 内、域外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度月平均在保户数 500 户以上、且本年度月平均在保户数增幅达到 30%的,可享受当年月平均在保余额增量 0.5%的市级财政奖励,单户机构奖励不超过50 万元。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对民营高成长型、领军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按月均在保余额 0.1%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单户机构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开展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民营企业,可享受相应贷款利息 10%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评估费用享受 90%市级财政补贴。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 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 10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利息 10%的市级财政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的发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中介服务费用,享受 90%市级财政补贴。我市融资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因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业务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证券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 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 1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我市金融机构为我市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市级财政按年度

 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的 0.2%进行奖励,单家机构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多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券的,按承销比例进行奖励。我市民营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可享受债券融资相关评级费用 50%的市级财政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完善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补偿机制。市级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对我市金融机构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单笔债权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 20%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分担企业融资担保费用。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 20%的市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 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 15%的市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 15%的市级财政补助。企业首次使用融资担保的均可享受 30%市级财政补助,单笔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我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 2%的,借款人可享受实际保险费 15%的市级财政补助,其中首次参加保证保险的可享受 30%市级财政补助。企业向我市金融机构申请获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贷款,企业按承担的担保费享受全额财政补贴。

 第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激励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贷款,向我市民

 营企业新增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财政定期考核各项贷款金额,对每项考核成绩排名首位的的银行,按同期投放金额 50%给予银行一年期财政性存款定额配套。在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中,专设财政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利率、结构等内容,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平均利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增量等倾斜力度。

 第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建立 5 亿元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我市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贷款、担保等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的风险补偿。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 20%、不超过 240 万元的风险补偿;银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 10%、不超过 60 万元的风险补偿。首贷业务可享受 3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资本金补充激励机制。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月均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且月均在保户数当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月均在保余额 0.5%的资本补充激励。

  第十二条

 支持 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全力支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归集税务、电力等政府部门信息,连接各部门特色平台数据,加工整合平台数据实现“政、银、

 担、企”高效快捷的信息交互,完善线上申贷、审贷功能,实现企业贷款“一键办理”。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机构,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度申报期为 1-10 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 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 1-3 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市、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民营企业”指中国境内除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港澳台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之外的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型标准确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部门划分标准,高成长型企业、领军企业根据市经信局划分标准,市级小微成长之星企业根据市市监局划分标准。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监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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