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4.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 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一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颁布,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3 年颁布农业部第 318 号公告)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注册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需经专家评审的产品的所有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及其相

 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类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收费标准:8300 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 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流

 程

 图

 二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颁布,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3 年颁布农业部第 318 号公告)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许可证的复印件 3.产品的质量标准材料 4.产品的最新说明书 5.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7.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的

 质量复核检验。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收费标准:4150 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 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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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变更事项是否属于变更登记允许的范围 2.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登记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颁布,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

 3.农业部第 318 号公告(2003 年颁布)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许可证正本

  3.生产厂家出具的变更说明 4.生产国(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机构允许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经公证)

 5.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正本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

 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4150 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 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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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项目名称: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7 号颁布,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

 3.农业部第 318 号公告(2003 年颁布)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须提供一份正本原件)和产品样品:

 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2.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的说明 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4.产品概述 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

 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7. 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编制说明、检验方法和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的说明 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10.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告 11.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菌种鉴定)报告 12.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3.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说明 14.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15.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

 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的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收费标准:2000 元/产品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452 号)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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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 年农业部令第 24 号颁布,2003 年农业部令第 26 号和 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1.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2.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 g.环保证明 h.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 i.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证明 k.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l.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2)新办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产厂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 h.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i.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j.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3)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h.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按规定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不超过 2 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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