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例分析:无证经营食品多年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

  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及违反《**省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9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市政巷买的包子里面混有异物。接到举报后大队安排我队赶到举报地点,经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县市政巷**县张记南方包子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包子等食品制售活动,且加工包子的操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混设在一起,生活用品和食品原料混放,在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未按要求查验食品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要求存放,加工场所“三防”设施不完善。 根据《**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无台账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证,经询问当事人每天生产包子数量不定。经执法人员合议,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后定为违法所得3000元,当场给该店下达了立即停止加工经营食品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的责令整改。该店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投书举报照片证明相互印证,互为补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从开始经营时已办理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营业执照》,并提交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资料,由于缺少食品药品检验单(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已由**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县莲花市场监管所未受理。当事人自述去了检验中心多次问询,回答是结果未检验出来,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及时停止食品加工经营积极整改,社会危害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及《**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案审合议后决定作出没收该店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店在法定限期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食品是现做现卖食品,且数量每日加工量不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按《**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但对于小作坊当事人没有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记录,而现场调查中无法查证其违法所得,想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特别是小作坊、小餐饮没有正规的会计台账记录,对于相对管理人的违法所得很难取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处罚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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