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点击: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健全反违章工作机制,防止违章导致的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指企业在预防违章、查处违章、整治违章等过程中,在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现场管理、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级生产性企业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产业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级生产性企业指公司系统各级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集体企业和省公司控股、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四条  公司反违章工作贯彻“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查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工作机制,发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共同作用,持续深入地开展反违章。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违章按照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三类。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营销服务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各类违章示例见《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附件1),包括但不限于此100条。

 第七条 按照违章性质、情节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级进行管控。

 严重违章是指可能直接造成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或虽不直接对人身、电网、设备造成危害,但性质恶劣的违章现象。

 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且达不到严重违章标准的违章现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目标、重点措施、奖惩办法和考核规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

 第九条  各级领导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反违章,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督促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是本单位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规划、设计、物资、运检、农电、基建、营销、调控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二条  分部(工地、分场、工区、运维站、中心、室、处、队等)、班组、供电所等应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十三条  公司每位作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深刻认识到“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积极主动参与反违章,建立反违章工作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生产实践发展、电网技术进步、管理方式变化、反事故措施等,及时修订补充安全规程规定等规章制度,从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上预防违章。

 第十五条 健全安全培训机制。分层级、分专业、分工种开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能知识、安全监督管理等培训,从安全素质和技能培训上提高各级人员辩识违章、纠正违章和防止违章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开展违章自查自纠。充分调动基层班组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紧密结合生产实际,鼓励员工自主发现违章,自觉纠正违章,相互监督整改违章。

 第十七条  执行违章“说清楚”。对查出的每起违章,应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措施到位。在分析违章直接原因的同时,还应深入查找其背后的管理原因,着力做好违章问题的根治。对性质特别恶劣的违章、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违章,以及引发安全事件的违章,责任单位要到上级单位“说清楚”。

 第十八条  建立违章曝光制度。在网站、公示栏等内部媒体上开辟反违章工作专栏,对事故监察、安全检查、专项监督、违章纠察(稽查)等查出的违章现象,予以曝光,形成反违章舆论监督氛围。

 第十九条 

  开展违章人员教育。对严重违章的人员,应进行教育培训;对多次发生严重违章或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进行待岗教育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推行违章记分管理。根据违章种类和违章性质等因素,分级制定违章减分和反违章加分规则,并将违章记分纳入个人和单位安全考核以及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开展违章统计分析。以月、季、年为周期,统计违章现象,分析违章规律,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在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上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总结反违章活动工作经验,根据国家及公司安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无违章企业”、“无违章分部”、“无违章班组”、“无违章员工”等创建活动,大力宣传遵章守纪典型,广泛交流反违章工作经验,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氛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反违章工作监督检查,建立上级对下级检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督促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反违章监督检查应通过事故监察、安全检查、专项监督、违章纠察(稽查)等形式,采取计划安排、临时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应安排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具有反违章工作经验且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反违章监督检查专职或兼职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规范监督检查流程,建立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化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配足反违章监督检查必备的设备(如录音、照像、摄像器材,望远镜等),保证交通工具使用,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章现象,应立即加以制止、纠正,说明违章判定依据,做好违章记录,必要时由上级单位下达违章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现场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提前公示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主动接受反违章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反违章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建立完善反违章工作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效显著或及时发现纠正违章现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分部、班组和员工,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等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因违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分部、班组和员工,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等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章考核实行“自查、自纠、自处”的原则,本级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不再进行考核。班组自查自纠、作业现场工作班成员间及时发现并纠正的违章行为可不记分,但应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产业公司、专业公司应将所属单位、分部反违章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网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2. 违章整改通知书(样例)

  

  

  

  

  

  

  

  

  

  

 附件1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一)管理违章(23条)

 1.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2.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3. 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5.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6. 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7.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8.未按规定严格审核现场运行主接线图,不与现场设备一次接线认真核实。

 9.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10.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11. 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12.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3. 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14.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15. 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16. 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17. 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18. 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正常操作。

 19. 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20. 客户受电工程接电条件审核完成前安排接电。

 21.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22. 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23. 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二)行为违章(58条)

 24.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5.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26.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7.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8.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29. 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30. 约时停、送电。

 31.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32.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33. 不按调度命令执行现场操作。

 34.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35. 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36. 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37. 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序装拆接地线。

 38.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39.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40.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近电作业未设专责监护人员,盲目开工。

 41.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42.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43.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44.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45.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46. 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47. 检修完毕或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48.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49. 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50. 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51. 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52.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53.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54.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55. 进行高压试验时不按规定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56. 在电容器检修前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后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57. 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58. 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59. 跨越运转中输煤机、绞磨、卷扬机等牵引用的钢丝绳。

 60. 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61.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62.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63. **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64.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65.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66.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67. 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

 68.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69.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70.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71. 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72.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73. 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74. 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75.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76.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77.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8.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79.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0.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81. 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三)装置违章(19条)

 82. 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83.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84. 金属封闭式开关设备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压力释放通道。

 85.备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86.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87.变电站无安全防护措施。

 88.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89. 设备一次安装接线与技术协议和设计图纸不一致。

 90. 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

 91.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92.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93.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94. 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95. 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96. 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97.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9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99.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100.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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