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不合规就得多交税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税务研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不合规就得多交税 大咖实务财税点点通 2020-11-13 00:00:00 核心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时常会招用一些临时工、实习生等,在给这些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还是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制作内部凭证,存在比较多的困惑,现就这些问题作出具体的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当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对现行税法的解读,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能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

 第三、根据现行税法,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额 5000-20000 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或每日销售额 300-500 元。

 二、对现行税法的解读。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招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务报酬支付时,有两种方式。

 第一、只要每日或每次金额在 300-500 元之间,便可让劳务者去税务机关代开免税的发票,办理结算。当然按月结算的,只要累计应税劳务在 5000-20000 间,仍可免增值税,但涉及到个税的问题。

 第二、如果没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要支付金额符合增值税起征税的规定,付款凭证中载明了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依然可以作为有效的凭证。

 三、支付临时用工的个税问题 第一,按现行税法,支付劳动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特许使用权所得,稿酬所提属综合所得按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专项扣除额减除 6 万为应纳税所额适用七档 3-45%的个人所得税率。

 第二,目前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报酬所得,在起征点以上一般按 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同时交纳附加税费,个税按 1.5%的未税金额减除附加税费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交。

 第三,如纳税人没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则企业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则企业适用税率只能按劳务报酬的个税率代扣代缴,具体如下:

 1、按次结算的,在收入不超过 4000 元内,则可扣除 800 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个税税率,这就是 800 无不交个税的来源。

 2、超过 4000 的减除费用为 20%为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所得额在 2 万元以内,适用 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 0。

 4、应纳税所得额在 2-5 万间,税率为 30%,速算扣除数为 2000 元 5、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5 万以上的部分,适用 4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 7000元 四、研究的结论:

 第一,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可以不交增值税,附加税,可以去税局代开发票,也可以以收款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标准。但按月结算的则个税存在大问题,那就是税负非常高。

 第二,个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虽可以按月结算,给 2 万的报酬,无需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个税的比例很高达到 3200 元,对于临时用工来说不合适。所以在实务中应就低不就高来筹划税收,所以按次支付的定为 800 元是不可行的,是需要全额交纳增值税的,而增值税与其他税有本质的不同,偷逃它那可是重罪,所以千万不要触碰。所以 500 元才是上限。

 第三,对于按月结算的,800 元是上限,因为其在增值税的起征点以下,也可无需交纳个税,这也是很多企业实习生的工资不高于 800 元的重要原因,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均根据这点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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