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商业样本)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租

 赁

 合

 同(商业样本)

 (参考范本,如有变动以最终修改版本为准)

 合同编号:

 房源编号:

  甲方(出租人):

 佛山市顺德区城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其他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91440606586369867K

  联系电话:

 0757-26610981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新西路 20 号之五

 乙方(承租人):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其他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租赁物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 情况 、 用途 及 租赁要求

 (一)租赁物情况:甲方同意将其享有合法管理经营权的租赁物按现状租赁给乙方使用,该租赁物坐落于佛山市

  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详见宗地平面图)。租赁物交付时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等情况详见附件《移交确认书》。该租赁物【 】有抵押【 】无抵押;【 】有查封【 】无查封;【 】有权属争议【 】无权属争议。

 (二)租赁物用途:乙方租赁该租赁物作

 用途,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乙方已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权属、面积(含实用面积)、现状、用途、规划、位置、相关行政部门的使用要求、所处环境、所处气候等,乙方接受前述租赁物的条件,没有任何异议,愿意按现状承租该租赁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免租期、履约 保证 金、租金

  (一)租赁期限为

 年,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计算,租赁物交付使用时间

 以《移交确认书》为准,若甲方移交顺延,起始时间顺延,租赁期顺延。

 (二)租赁期第一个月为免租期,如遇节假日不顺延,免租期内乙方不需要支付租金。续租者(原租户)则无免租期。本合同的其他约定适用于免租期。

 (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00 元),履约保证金按

  个月租金计算,以甲方开具的收据为准。

 (四)乙方必须在租赁期内保持上述履约保证金之金额不变。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需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款项者,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补充缴付扣除之费用。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将租赁物返还甲方之日起 30 天内,若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违法情形及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纠纷的,履约保证金原数(无息)退回给乙方。若乙方尚有未缴清的费用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优先清偿该费用、违约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甲方对乙方未缴清的费用享有追索权。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征收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不受租约期限制,履约保证金原数(无息)退回给乙方。

 (六)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

 .00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之后乙方必须于每月十五号前缴付当月租金给甲方,支付方式为银行代扣,拖欠租金不得用履约保证金抵扣。

 (七)租金每 3 年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 10%,以此类推,至租赁期满。

 即: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第四年至第六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第七年至第九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第十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八)收付/退款账号:

 甲方收退款账户为:

 10618800174456

  开户行: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户名:

 佛山市顺德区城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收付款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第三条

 租赁物的 交付、返还:

 (一)甲、乙双方经现场交验,在《移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并移交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5 日内,甲、乙双方应对租赁物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乙方应按约定和《移交确认书》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房门钥匙等,并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

 (二)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按时交付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租赁

 物的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一)租赁物的水、电开通(含开表)办理及安装的手续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实行各付各税原则。土地使用税、租赁税由甲方支付,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本身及乙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费、维修费等)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成交方式

 本租赁物租赁通过下列方式成交:

 【 】经公开交易平台(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公开竞投/招标成交; 【 】甲乙双方自行协议成交; 【 】其他

 。

  第六条

 转租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租,私自转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出转租时,乙方应当将转租情况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二)若乙方把租赁物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第三方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的租金,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有效期,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由此引起的各方面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若乙方转租租赁物,乙方保证次承租人需承担本合同乙方的合同义务。次承租人违反本合同承租方的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 七 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物给乙方。

 2、甲方按合同约定收取乙方的租金。

 3、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物的情况进行监督。甲方有权随时可对租赁物进行安全检查、荷载检查等保持租赁物良好状况的活动,有权制止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租赁物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租赁物主体结构维修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在租赁物内开办企业或其他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行政经营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在行政经营许可核准登记范围内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有关经营所需办理的资质、许可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付税费、款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物的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物内的一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或犯罪被有关部门追究或被债权人追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4、租赁物只许由乙方经营使用,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擅自转借、抵押给他人。如乙方将租赁物交给第三方使用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乙方应履行所签订《容桂街道公有物业消防、生产安全及环保管理责任书》的约定。

 6、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居住和明火烹煮。乙方须做好租赁物的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排污设备设施。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甲方及相关行政管理单位在安全经营、防火、环保等方面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保证甲方的租赁物完好。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为公司企业,乙方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防火直接责任人,直接承担乙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等责任。

 7、乙方应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租赁物内的财产安全和人员人身安全。保险金额不少于

 万元。乙方需在签订合同 10 天内完成投保手续。

 8、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存放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具腐蚀及国家规定的一切违禁品),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的供水、供电设施。凡涉及有关租赁物内的机电改动和增设设备,如消防、中央空调、水电供应等工程,乙方事先应书面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进行电器安装须聘请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安装队伍进行施工,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违法或违约施工安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至原状。如属乙方人为破坏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租赁物的电力设备,由乙方负责一切赔偿。

 10、因公共设施建设,如水、电、气管、线路等施工造成乙方损失时,由乙方自行与建设单位协商赔偿,与甲方无关。

 11、乙方使用租赁物时需符合地方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乙方保证使用租赁物时不影响邻居的工作生活。若遇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租赁物存在环境污染(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气体、污水、光污染)或消防、安全等问题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12、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承担维修、日常维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装修、监控设施、电梯、下水道、化粪池、厕所、其他设备设施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维修维护问题发生之日或甲方通知处理之日处理。乙方怠于承担维修、维护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维修延误或维修、装修,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

 责任。

 13、乙方或第三方对租赁物及配套设施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租赁期内,涉及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因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合伙人或任何相关人士之行为或疏忽,而造成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15、乙方必须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累计达 1 个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尽快补发,超过 2 个月仍不改正的,视为乙方违约。

 16、如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租赁物抵押融资时,乙方需无条件同意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名、出具相关证明等)。

 17、若租赁物上存在被非法占用现象的,甲方按现状移交租赁物给乙方,收回租赁物的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纠纷的工作、处理纠纷的费用)。

 18、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债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租赁物的日常维修保养费、工人工资、工伤、劳保、福利、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使用期间产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有关事故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9、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租赁物主体结构及设施,不得增加外墙荷载,不得超载使用,不得擅自装修。若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扩建、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报批手续且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且相关费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在装修期间对其他租户产生影响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租赁物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并经甲方认可后归还甲方。乙方违法或违约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增加设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原状。

 20、若乙方在租赁物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的,如:室外悬挂、安装招牌、摆放横幅、广告等,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需自行到相关行政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广告宣传的,甲方有权拆除该广告宣传物品,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1、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办妥有关租赁物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水表、电表以及其他登记、行政许可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按甲方要求按时办理退租租赁物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确认书、结清所拖欠租金或费用、归还租赁物)。

 22、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退还租赁物、相关设施设备及结清一切款项,并将存放在租赁物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可移动物品搬走。逾期之日起,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23、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装修、水电设施、固定设施等)不得拆除或损坏,租赁物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备除外),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若存在乙方投资加盖建筑物的情形的,乙方投资加盖的建筑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24、租赁期内如政府征用,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租赁物,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5、为保证物业安全,需安装安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盗报警、监控设备、门禁、交通安全),施工安装前方案需上报我司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进行施工安装。消防等设备应依法依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乙方保证,安装安防设备,在签订合同

 天内完成。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有关费用,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1、停水、停电或停业整顿; 2、每逾期 1 日须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和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3、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标准为增加履约保证金的一倍),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甲方有权在增加的保证金中直接抵扣损失;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保证金(包含履约保证金和增加的保证金),租赁物投入、装修、固定设施设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备除外)。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1、停水、停电或停业整顿; 2、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标准为增加履约保证金的一倍),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甲方有权在增加的保证金中直接抵扣损失; 3、对乙方的违法行为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所产生的损失或处罚由乙方承担; 4、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5、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保证金(包含履约保证金和增加的保证金),租赁物投入、装修、固定设施设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备除外); 6、要求乙方承担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乙方需赔偿甲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30%作为违约金,租赁物投入、装修、固定设施设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备除外)。

 (四)若乙方擅自变动、损坏、拆除水表或电表,乙方应按变动、损坏、拆除水表或电表前三个月水费或电费总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租赁期届满,乙方逾期交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 3 倍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退还的租赁物有损毁,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还原该租赁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仍视为乙方逾期退还租赁物。如租赁物在客观上不能还原,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乙方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安全隐患的,乙方应承担修缮义务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若乙方为企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对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八)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一倍)。

 (九)乙方使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范围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大于 60 万元,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1、停业整改; 2、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标准为增加履约保证金的一倍),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甲方有权在增加的保证金中直接抵扣损失:

 3、对乙方的违法行为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所产生的损失或处罚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保证金(包含履约保证金和增加的保证金),租赁物投入、装修、固定设施设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备除外); 5、要求乙方承担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责任,若损失无法计算,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3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甲方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第九条

 合同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3、租赁期限内,因拆迁、征用、城市规划改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于前述原因发生之日起或政府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租赁物给甲方,双方互不负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投入的装修及其他费用损失,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只退回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二)合同租赁期届满或依约解除的,乙方应在期满或解除之日结清租金及有关费用,乙方应在期满或解除之日无条件向甲方归还租赁物,并办妥有关租赁物的行政许可变更或注销手续。否则,甲方可视为乙方一直占用租赁物,并依照

 本合同的 3 倍租金标准向乙方计收租金等费用,且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造成下一任使用者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扣押、变卖、拍卖乙方的资产或设备作为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赔偿。

 (三)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正当原因确需收回租赁物时,甲方需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并按照实际租赁期收取租金,甲方无需作出任何补偿。

 (四)租赁期间,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必须于前述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其中一款或多款中的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不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撤离租赁物。

 (五)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租赁物的,按有关公有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争 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 (一)签订本合同时,若合同涉及的租赁物状态为原租户

  在其租赁合同到期后仍没有退回给甲方,而甲方已向原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退回租赁物给甲方,若原租户

  违约不退回租赁物给甲方,甲方将循合法途径处理以达到尽快将租赁物交给乙方,这一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而要求赔偿或补偿。

 (二)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按有关公有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将该租赁物的使用权继续进行公开交易。如乙方在竞投中未能投得该租赁物使用权,需在合同期满之日将有关的设备、物资搬离租赁物,将租赁物交还甲方验收,逾期归还租赁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下一任使用者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在租赁物交付之后 10 日不进入租赁物经营、生产,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另作出租。

 (四)乙方对租赁物没有优先购买权。

 (五)若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复印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交甲方存档;若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复印身份证交甲方存档。

 (六)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乙方所签订的关于《容桂街道公有物业消防、生产安全及环保管理责任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订立文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一切文书的有效送达方式:

 1、邮寄到本合同约定的住所地址(若地址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寄出文件视为送达)。地址有变动时,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地址的一方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在租赁物上公示文书。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租赁期内,如甲方转让租赁物的(包括但不限于以拍卖的方式),乙方同意甲方在报刊 或其他大众传播媒体 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佛山市顺德区

 附件一:

 移交确认书

  移交确认书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城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按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使用。该租赁物位于

 ,内部物品、设备及装修情况详见《租赁物设备清单》。

 自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视为乙方已正式使用租赁物,租赁期自签订本确认书之日开始计算。双方相关的权责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城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201 年

 月

 日

 租赁物 设备清单

 设备、物品名称

 品牌、 型号/ / 规格

 数量

 备注

 装修说明:

 其他相关费用明细表

 项

 目

 单价(元)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水

 表

  电

 表

  燃气表

  其

 他

  甲、乙双方确认无异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件 二 :《 宗地 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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