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障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审机构的责任。

 第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

 交职能性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行政性审计报告。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职业标准,规范审计行为。

  第九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依据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内审机构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职业要求。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通过适当程序任免,其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做到正直坦诚、廉洁自律、诚实服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业务能力和

 工作经验,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交往技能,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按照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合理性与运行的有效性,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测试、审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负责人、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投、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履行监察职能,合理关注并预防、检查和报告公司的违纪违规及舞弊行为;

 (七)对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八)评价外部审计质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与审计、财务、内控、治理等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采取临时制止措施并及时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

 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的目标和内部审计制度,适时组织做好本部门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预算、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变更等工作,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内审人员的聘用、培训、工作任务安排、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及其他有关事项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应用审计操作和管理系统,使其成为公司信息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并保障审计信息化工作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为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审机构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参与内部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外部专家可由内审机构从单位外部聘请,也可在公司内部指派。

 第二十六条

 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应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评价和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计划与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年度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第三十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选派内审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并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内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了解、调查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分析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计组应当通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经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就本次审计的目标、程序及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做必要的解释说明,并听取情况介绍,以增进对被审计事项的了解,保证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第三十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以个人为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要求被审计人员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内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以协助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降低公司风险。

  第三十九条

 内审人员应当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

  第四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经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出具中期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内审机构实施的非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或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内部

 管理的需要,可以出具简易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审机构审定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正式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项目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后,由内审机构的业务主管(或指定专、兼职复核员)和内审机构负责人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的分工,由内审机构自行决定。

  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复核、修改后,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内审部门可以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发送范围主要限于公司内部,通常可根据公司的一般要求和审计活动本身的性质来确定发送对象。

  需要对外提供内部审计报告时,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的批准。

  第五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根据有关保密性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报告传递方式的恰当性,一般采取派专人送达或其他传递方式。

  第五十一条

 内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涉嫌舞弊等重大问题,可以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利用与后续审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充分重视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审计发现以及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建立健全有关审计结果利用的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发挥内部审计对公司整体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结果利用的具体工作职责。保障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的典型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审计提出的表彰与奖励建议得到及时采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在审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

 落实措施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内部审计结果。

  第五十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保证审计的效果。

 第五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及被审计单位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统计工作,并确保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交接

 第五十八条

 内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岗)应当将本人所经管的内部审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岗)。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接到任免(或调离)文件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十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移交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持有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清单;

  (二)单位印章及相关印鉴;

  (三)审计档案移交材料;

 (四)尚未完结的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有关电子审计数据(含备份)材料,利用审计信息系统辅助开展审计工作的,还应当移交审计软件及密码、审计软件数据盘等有关资料和实物;

  (六)其他材料。

  第六十条

 移交人员应当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 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内审机构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均应当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存在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

  第六十三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内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和移交工作。

  第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项目审计组负责制,谁审计谁立卷,在项目审计方案中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并及时收集内部审计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妥善保管,审结卷成。

 第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电子数据审计档案应当刻录光盘和硬盘备份存档;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应当逐件登记单位、时间、内容、数量、制作者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整理后的内部审计立卷材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查,再交由内审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凡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由立卷人进行补救或返工。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立成后,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经内审机构档案管理员验收,按照规定标注保管年限和密级,登记后专柜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外部借(查)阅内部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内部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当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的批准。

  公司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当经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的批准。

  办理借(查)阅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借(查)阅档案者应当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六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向公司档案室(馆)移交内部审计档案,办理移交工作时应当填写内部审计档案移交清单。

  内部审计档案到期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九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建立涵盖部门质量控制与项目质量控制两方面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十一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负总体责任。

 第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

  第七十三条

 内审机构实行项目审计组成员、主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等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十四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内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所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十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内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第七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内部或外部评估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并切实执行,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七十七条

 内审机构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

 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可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八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按《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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