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小学地质勘察合同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点击: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项目 名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崇文小学地质勘察

 发

 包

 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土地储备中心

 承

 包

 人:

 陕西 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五年 七月二十四日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小学地质勘察合同 发包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承包人: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小学项目地质勘察,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勘察依据 2.1 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委托书或勘察合同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

  2.4 勘察应考虑到发包人的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概况、阶段、内容

  4.1 项目概况:崇文小学位于崇文重点镇崇文一路与崇文二路西

 北角,占地约 47.1 亩。规划总建筑面积 11647 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教职工宿舍、餐厅、200 米标准运动场、乒乓球台、羽毛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

 4.2 勘察阶段:详勘 4.3 工作内容:崇文中学地质勘察及后期服务。

 4.4 勘察深度: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

 4.5 工期:共 13 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第五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有关事宜 1

  相关规划资料 1 / 2 其它勘察要求的资料 1 第六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文件、份数、地点。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有关事宜 1 勘察报告 8 / 注:以上报告均胶装装订成册,由承包人免费送达发包人工作地点。

 第七条

 费用 本工程实行单价包干,包括现场工作及室内试验所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等全部费用。项目钻孔进尺约 790 米,探井进尺约 54 米,含税包干单价均为 120 元/米。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壹仟贰佰捌拾元整,¥101280.00元。合同最终金额以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量*含税包干单价为准。

 第八条

 付款方式

 付费次序 占总勘察费(%) 付费时间、计算基数 第一次付费 80%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 80%; 第二次付费 20% 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且勘察结算办理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结算价的 100%。

 注: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

 2.结算金额大于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不予结算。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勘察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供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勘察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

 9.1.3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

 9.1.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周期。

 9.1.5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1.6 勘察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9.2 承包人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文件(出现 9.1.1、9.1.2 规定有关交付勘察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勘察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承包人对勘察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在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勘察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双方商定。

 9.2.3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勘察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二,减收总额不超过勘察费的10 %。

 9.2.4 合同生效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费用的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

 9.2.5 承包人交付勘察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勘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审查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该项目施工结束为止。

 12.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8 份,发包人 4 份,承包人 4 份。

 12.6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9 合同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12.10 合同签订时间:2015 年 7 月 24 日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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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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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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