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项目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奖惩原则 (一)对重视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并保持记录和台帐。

 (二)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和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保持记录。

 第六十八条 安全奖励 (一)在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5 千元,(其中包含奖励获奖单位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 10%;安全负责人或安监站站长10%); (二)凡有下列立功行为之一的个人,分别给予 500—5000 元奖励; 1、被评为部、省、市、集团公司安全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2、在各种安全技术创新活动和创造发明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成效显著的“四部一室二站”负责人; 4、为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5、在组织抢救过程中,由于措施得当避免事故后果扩大或蔓延的有功人员。

 第六十九条 安全处罚 (一)对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评比为不合格(少于 70 分)的单位罚款 1 万元。

 (二)虽未发生事故,但因安全问题被政府主管部门勒令停工整顿、停止招投标或被驱逐工地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 2 万元。

 (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细则见附录 B。

 (四)因违章冒险作业或管理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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