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演出合同 甲方:长沙辛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市鼓楼区青青戏曲团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演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演出时间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每天 9:00--21:00 二、演出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牛首山景区金陵小镇 三、演出内容 昆曲演唱表演 四、演员安排 男(田晓辉)女(胡盈玥)各一人 五、甲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安排演出场地、灯光、音响设备等演出设施,以保证演出顺利进行; 2、甲方负责申报与演出相关的一切合法手续,并负责演出现场的治安及秩序维护; 3、甲方承诺不要求演员于表演期间做出任何危险性演出; 4、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演员演出日的工作午餐晚餐,并根据演员需求提供免费宿舍; 5、乙方承诺演员不会做出任何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公序良俗、政治敏感及有损甲方形象的演出;

 6、乙方负责演员的交通、服装、化妆、伴奏音乐等演出必备道具; 六、演出费用及付款 1、演出费用:两位演员每日演出费合计贰仟肆佰元(2400 元),本合同演出期间演出费合计:贰万壹仟陆百元(21600 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于 2020 年 10 月 2 日上午支付 2020 年 10 月 1日的演出费用 2400 元(贰千肆佰元整,即演出当天上午支付前一天的演出费用)。

 3、乙方应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前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演出费发票。

 4、乙方因个人原因耽误或不参加演出,按合同总金额的两倍赔偿甲方。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演出全部结束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演出管理制度 1、演员排练制度标准 演员必须支持导演工作,服从编导安排与舞台监督督导。

 演员不得擅自修改排练内容。

 严禁演员无故不参加排练。

 演员不得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练习危险动作。

 演员严禁在排练场地嬉笑打闹等行为。

 演员严禁在排练场地饮食、吸烟、口角冲突、打架等行为。

 演员必须珍惜排练所需的相关物品,禁止破坏或带离排练场地。

  2、演出前准备制度标准 演员须于演出前 60 分钟到达表演场,由舞台监督负责点名,记录演员出勤情况,并进行演出讲评和安排。

 演出前 30 分钟,检查演出相关服装、道具,如有损坏,立即向舞台监督汇报,舞台监督联系舞美人员进行维修。

 演员到达演出现场,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向舞台监督汇报。

 演员到达演出现场,严禁私自玩耍舞美道具、台景、特效、烟火等相关物品。

 演员须于演出前 15 分钟化好妆、着装和领取道具于后台准备。化好妆后不得进入观众区,不得走出规定区域,不得在后台探头观看观众区域。

 演员于着装完成后,严禁穿着演出服装饮食、吸烟等。

 演员须于观众入场前,离开前台场地至后场准备。

 演出开演前 5 分钟全面静场,严禁嬉笑打闹等行为。

 未经允许,禁止演员私自携带无关人员及物品进入演出区域和后台区域。

 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前,演员禁止接受媒体采访或拍摄。

 男女演员不得私自乱串化妆间。

 3、演出过程制度标准 演员须服从演出安排,并依照演出要求充分与其他演员配合协作。

 演员不得在表演途中做与演出内容无关的事情。

 演员必须保持精神饱满状态,工作时间内禁止饮用含酒精饮料。

 演出过程中严禁饮食、带手机等行为。

 演出过程中保持后台和工作场所秩序,严禁嬉笑打闹等行为。

 演出过程互动环节严禁与游客发生口角与肢体冲突及不正常肢体接触。

 演出过程中演员必须走专用通道进行穿场。

 演出过程中禁止演员佩带与演出无关的配饰。

 演出过程中演员须投入角色,严禁笑场、场上闲聊、表演状态松懈。

 演出过程中杜绝演员动作、队形走位、服饰、道具等出错行为。

 禁止演员私改和增减演出动作及私自调换演出角色。

 演员于演出过程如有受伤或不适,须立即通知舞台监督协助,按照舞台监督指示进行下一步解决方案。

 4、演出结束收尾工作制度标准 服装、道具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演员发现服装道具损坏,需及时上报维修,确保下一场的演出。

 演员将需清洗的服装放置洗衣筐内,不能乱扔乱丢,未按规定放置衣物的,不予清洗,因演员原因导致服装未清洗而影响演出的,由演员自行负责。

 演员表演结束后,严禁衣衫不整或带妆走出规定区域。

 男女演员严禁私自乱串化妆间。

 未经允许在非演出时间私自在表演场下水游泳。

 不得私自参与非公司行为演出活动。

 5、演出讲评制度标准 演出结束后,通过舞台监督进行演出总结,指出演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演员按要求配合进行排练整改。

 讲评会所有演职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取消讲评会议。

 6、安全制度标准 演员应有一定的安全意识,配合安检人员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演职人员使用的具有危险隐患的物品物料,须及时按指定位置存放,由专人保管。

 演员须按公司或部门规定参加各项安全培训和演出中、消防、天灾等相关应急演练。

 所有演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表演场地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7、演员对服装、道具的保护制度标准

 使用服装、头饰、道具期间,不得挤、压、拖、摔、扔。

 穿上演出服后不得随便坐卧、拉扯,以防变形和损坏。

 穿上演出服后禁止吸烟、饮食。

 保持所领用的服装、头饰、道具的清洁,禁止将油质品、腐蚀品、化妆品及食物弄脏服装道具。

 严禁利用道具嬉戏、打闹。

 必须保护好与演出有关的所有物品,避免丢失或损坏。

 配合服装和道具管理人员做好服装和道具管理工作。

 排练与演出相关处罚制度标准 8.1 迟到:五分钟内乙方任意一演员未按甲方通知时间到达现场为迟到。

 第一次为口头警告,并作相应记录。

 第二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0.5%/人。

 第三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1%/人。

 第四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更换演员并承担违约责任。

 8.2 旷演: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任意一演员未参加甲方演出的情况 1)半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2%/人。

 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3%/人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演员并承担违约责任。

 3)二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5%/人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 违反《演员现场管理制度》的其他约定:

 1)第一次口头纠正警告,并作相应记录。

 2)第二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0.5%/人。

 第三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1%/人 同一名演员出现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累计达 3 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更换演员并承担违约责任。

 9、化妆间管理制度

 为确保演员化妆间干净、整洁、安全,做出如下规定:

 演员化妆间内禁止吸烟、吃饭、喝饮料,违者处以 100 元的罚款。

 演员不可穿着演出服装抽烟、吃饭、喝饮料,以及做与演出无关的事,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者 100-200 元的罚款。如因不爱惜服装导致损坏,则照价赔偿。

 演员化妆间内所有化妆台,椅子,需摆放统一、整齐,违者处以 30 元的罚款。

 演员的演出服装必须分类摆放,摆放一致、整齐,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者 30-50 元罚款。如因摆放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则照价赔偿。

 演员化妆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严格按照值日表分工进行卫生打扫,违者处罚 30 元。

 为确保无安全隐患,当日的责任人需严格按照规定检查各项,如门、窗、电灯、电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

 演员应爱惜化妆间所有公共设施,故意损坏者处以 100 元的罚款,并照价赔偿。

 10、演出服装管理制度 为确保演员服装、道具、化妆有效管理,部门作出如下规定:

 1、演员领取或归还服装需检查好演出服装、演出道具、演出鞋以及所有服装配饰,领取或归还必须在服装管理人员处签字,如没有检查服装、道具、鞋及服装配饰,或没有在服装管理人员处签字,出现丢失,违者按照服装照价赔偿。

 2、演出服装、演出道具、演出鞋以及服装配饰出现破损情况,演员要及时上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上报经理,并及时送修,如因演员发现破损,不及时上报、送修,导致服装、道具、鞋及服装配饰无法使用,由违者个人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3、演员要爱惜服装、道具、演出鞋以及服装配件,不得穿着演出服吸烟、吃饭、睡觉、吃零食以及非演出时间着装在景区行走、违者按情节轻重处以100—200 元的罚款。如因不爱惜服装导致损坏,则照价赔偿。

 4、演员穿着演出服不得将演出服装随意拖地,不得坐、躺在地上,违者处以 50 元的罚款。

 5、演员不得穿着演出服装做演出以外的事情、不得私自将演出服装带出园区,违者处以 50 元的罚款。

 6、演员需按照演出要求化妆、如不按照要求化妆者,舞台监督可按情节轻重下罚单,对违者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11、演员管理制度 所有参加演出的演员需按照规定时间到场点名。

 参加演出的演员需提前候场,误场者处以 100 元罚款。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角色,违者处以 100 元罚款。

 参加演出的演员需严格按照要求化妆、着装。违者处以 50 元罚款。

 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不得佩戴与演出无关的饰品,包括耳环、项链、戒指、脚 链、手镯等。违者处以 50 元罚款。

  不得私自修改服装、道具,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按照原价赔偿。

 演员在演出过程中需全情投入角色,精神饱满。演出不认真,缺乏热情影响 演出质量。讲评者有权给予 50—100 元罚款。

 演出过程中出现错动作、不投入、笑场、掉头饰、掉配饰、掉道具,视情节 轻重处以 50—100 元罚款。

 对于不服从角色安排或拒绝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200 元罚款。

 演员在演出过程中须服从舞台监督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对不服从管理 者,视情节轻重处以 200—500 元罚款。

 11.演出结束后,须及时将服装、道具摆放至规定位置。违者处以 20—50元罚款。若因摆放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违者照价赔偿。

 甲方:长沙辛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市鼓楼区青青戏曲团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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