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 1 -

 附件 1

 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对优质港澳科技企业和人才的集聚效应,提升基地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 三 条 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立,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负责运营。

 第四条 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编制基地行动方案; (二)负责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三)负责遴选基地运营机构。

 第五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

  - 2 -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基地行动方案和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运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基地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项目)考核评估办法与退出标准; (四)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商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基地及入驻企业(项目)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入驻企业(项目)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信息; (五)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巡查,并做好相关台账; (六)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 七 条 基地运营机构遴选条件:

 (一)在深圳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二)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罚款

  - 3 -

 以上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有能力提供 5 人(含)以上固定团队在基地办公,且实际办公人数能随基地面积和入驻企业(项目)数量增加而增加; (四)有能力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完善的创新创业或转移转化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有深港澳合作基地成功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优先考虑。

 第三章 基地运营机构考核 第 八 条

 基地运营机构每年底向区科创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与基地运营机构续签合作协议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年度考核材料弄虚作假; (三)基地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科创局依据考核结果,对基地运营机构予以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基地建设运营年度部门预算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 100%、90%、80%、70%的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

  - 4 -

 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 60%的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局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类方向与光明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生命科学产业及特色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 二 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基地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1.法定代表人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 30%; 2.核心成员(含技术、研发、财务等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 10%; 3.港澳(含公民、留学生)人数占比不低于 25%,港澳人员股权占比不低于 20%,且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 45 岁; 4.近两年获得港澳基金支持的港澳企业(项目); 5.近两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创业投资机构 50 强、早期投资机构 30 强投资的企业(项目),且至少有一名成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或为港澳高校毕业生。

 (三)企业(项目)须于入驻基地后 3 个月内在光明区

  - 5 -

 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或变更);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企业(项目)申请入驻基地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团队核心成员无失信行为(以企业、项目来源地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企业(项目)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发展规划,以及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六)企业(项目)法定代表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基地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七)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 三 条 入驻程序 企业(项目)向区科创中心提出入驻申请,由区科创中心按程序开展企业(项目)入驻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入驻通知书》。

 第十四条 场地配置

 区科创局结合基地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定。申请入驻面积 200 平方米(含)以下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申请入驻面积 200 平方米至 1000 平方米的,由区科创局将审议结果上报区分管领导进行复审,提出最终场地配置意见。

 根据《光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港澳科技萌芽团队(不超过 5 人)入驻基地可享受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最长两年免租优惠,港澳科技型企业入驻基地可享受面

  - 6 -

 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最长三年免租优惠,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入驻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增加办公面积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申请。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办公面积追加后总租赁面积达 6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可延长一年免租期,最长可享受三年免租优惠。

 第五章 入驻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区科创中心在免租期内对入驻企业进行三次考核,考核时间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 个月); (二)对园区环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三)未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四)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六)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区科创局依据考核结果,对入驻企业拨付一定的启动资助,资助标准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考核

  - 7 -

 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场地免租补贴。

 第六章 企业(项目)退出 第 十八 条 免租期满退出 免租期满,入驻企业须按入驻协议要求退出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 十九 条 主动申请退出 免租期内,因入驻企业(项目)内部问题需退出基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审核,终止入驻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 二十 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入驻协议的企业(项目),区科创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并受理退出事项,经区科创局审批,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 二十 二 条 入驻基地的台湾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推荐访问:光明 科技成果 征求意见
上一篇:校园艺术教育文化
下一篇:护士节致敬驰援抗击疫情医护人员演讲稿精选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