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制裁:中国企业最擅于欺诈???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7-25 点击:

 世界银行制裁:中国企业最擅于欺诈???

  原创:

 胡瑞瑞

 前言

 2020 年 5 月 6 日世界银行宣布,对中国总部位于北京的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LEEEC)进行长达 20 个月的制裁,LEEEC 将在20 个月的禁令期内没有资格参与世行资助的项目。而且此次超过一年(12 个月)的制裁也将会引发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的联合制裁。新闻一出世界银行的制裁行为再次引起了跨国招投标界内的轰动。

 之所以说是“再次”引起轰动,因为 2019 年 11 月,一江西企业及其 14 家全资子公司才被世界银行列为被制裁公司及个人黑名单(Listing of Ineligible Firms & Individuals),等于是该黑名单一次性新增 15 家中国公司,母公司受罚,14 家子公司也受牵连难逃制裁。

  一、世界银行制裁对象的范围 江西企业被处罚,牵连其 14 家全资子公司被处罚并不是个案。世界银行的制裁通常会牵连其关联企业,并波及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投标人公司以及其代理人。

 1 1 、

 世界银行制裁的典型主体类型如下:

 1) 项目投标人及其关企业/关联方

 2) 直接采购合同和世界银行资助项目合同的供应商 3) 承包商及其代理人 4) 各分包商 5) 相关的服务提供商 6) 顾问和子顾问 7) 世界银行提供贷款收益的所有接受者以及其代表人

  2 2 、关联企业的定义

 世界银行制裁范围通常不仅仅局限于合同中牵涉的实体,从相关制裁案例中便可看出不乏直接受制裁主体的关联企业。而关于这个“关联企业”的定义,其实世界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1 2.1 中国关于关联企业的界定 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税法领域。比如 1991 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对与关联企业的界定限于以下主体(实施细则第 52 条):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案,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的关系。

 后续税法相关领域立法和规定也基本沿用了此概念。

  另外,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关联企业”下定义,但是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 2.2 世界银行对关联方的界定 在世界银行的《制裁程序》第 II(a)节中给“关联方”下的定义为“由(世界)银行确定,由被告人控制,受被告人控制或与被告人共同控制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虽是聊聊数语,但是牵扯范围也是可上可下,含概公司主体也囊括相关实际控制人——自然人。

  了解以上背景后,我们需要再次强调世行制裁的范围通常不仅限于合同中涉及的实体,还可以对被调查人控制或被控制的所有实体施加制裁(关联方),乃至被调查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而且参与世行认定的应制裁行为的相关高管个人也可能受到制裁。

 所以,企业方在参与世界银行的相关资助项目时,展现实力和业绩的同时要注意规划参与主体。不要在世界银行的制裁中力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必要的时候要为关联企业做好预防,应该使其保持其独立性,以规避不可预期的违约/规处罚。

 二、中国企业被制裁的主要原因 —— 欺 诈 前文所提的两个制裁案件,无独有偶的受制裁原因都聚焦在“欺诈行为”。LEEEC 因世行在赞比亚出资 2.1 亿美元资助的一个电力项目未能披露利益冲突,并且虚报了过去的合同经验,被世界

 银行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江西企业则在世界银行出资 4.31 亿美元的一个旨在提高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牡丹江市的部分公共交通服务项目中提交了虚假的过往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完工证书,谎称已完成了该对外承包工程,这同样属于世界银行“采购准则”下的欺诈行为。

  据世界银行官网公布的“黑名单”显示,中国企业和个人被列黑名单的数量达到了 800+(实时增长变动)。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中国企业遭受制裁的主要原因是“欺诈”,并且主要集中在“招投标程序中”为赢得投标项目而虚报过往业绩,谎报子公司的相关类似经验、人员配置和资金设备配备,或者是承诺已经获取相关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授权等虚假陈述行为。此外,也有部分案例是在“项目实施阶段”的不诚信行为,例如为提早从业主侧取得工程款,而伪造工程验收证明或者相关质量标准证明,以及伪造履约保函等。但以上行为是极可能被世界银行认定为违反其“采购准则”的欺诈行为的高风险举动。

  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就意味着被制裁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任何由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融资或资金支持的项目,并且受制裁主体的“名誉受损”是世界范围内的,其他非世界银行集团提供资金的项目招

 标方难免会参考世界银行的制裁决定,从而影响被制裁主体的其他经营行为。所以,这也提示我们中资企业“走出去”实践中,需要格外注意世界银行的制裁行为,对被制裁主体的“负面案例”需要引以为戒。

 三、世界银行制裁的“挽回” 1 1 、制裁是什么? 制裁的后果很严重是公知,那么归根到底世界银行的制裁是什么呢? 世界银行的制裁就是世界银行对参与由其出资资助的项目中从事相应的被制裁行为的实体(个人)进行正式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保护在世界银行托管的资金安全和用途正当。了解了世

 行制裁的原因、牵连范围和不良后果,那么企业肯定会疑问:作为这么一个具有权威性机构的制裁决定,除了“认怂”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和挽回的方法呢? 其实不然,因为世界银行的制裁也需要走一定的调查程序和评定程序。所以一方面,在制裁委员会发布最终的裁定之前,拟被制裁主体能在相关程序进行专业的答辩和澄清,还是有谈判余地的。另一方面,如果真是“铁证如山”,无答辩的可能,那么争取和解和争取早日解除制裁也是积极努力和止损的方向。

  2 2 、为什么被制裁? 既然如此,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中国企业能够走出去参与这些国际重大项目的主体,不是国企、央企,就是上市公司或者民营企业里面的行业佼佼者,怎么大多都是一副“乖乖认打”的局面呢?

  我们简单分析这背后的原因,就不难发现目前由于对国际市场的不了解和世界银行制裁规定的不熟悉,很多企业只能乖乖认罚、被动接受世界银行的制裁决定,以免世界银行的制裁扩大化,波及到企业的关联方。

  我们总结过往案例发现能使得世行加快解禁比较关键的条件就是:承诺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诚信合规体系。因为一旦中国企业有侥幸或者“反抗”行为,比如在世界银行的调查程序中,存在销毁相

 关文件证据或者阻碍调查的行为,将面临加重处罚的风险(可参考《因 1270 美元被世界银行制裁 3 年 7 个月》),企业相关方受到制裁的可能性也将扩大,相关个人虽出于公司利益考量违规操作,但最终也难免在外界压力下,上演现实版企业“壮士断腕”,遭到公司内部制裁和处分。

  在近期发生的 LEEEC 被制裁案中,作为与世界银行和解的一个条件,LEEEC 承认了责任并采取了自愿补救行动。公司也承诺按照世界银行的“游戏规则”致力于制定诚信合规计划,并积极配合世界银行集团廉政局的工作。而江西企业案中,作为和解的条件,江西省地质工程公司首先承认了错误,并同样承诺在公司进行相关诚信培训(道德培训)并继续与世界银行集团廉政局充分合作以实现公司合规。

  3 3 、怎么应对制裁? 综上,我们发现其实在诸多中国企业被制裁的案例中,企业也不是没有挣扎,但是挣扎过后并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所以,“认怂”配合就似乎成了唯一的出路。但是其实虽说在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潮渐起,但是中国企业能走出去并实现世界范围内的价值贡献,首先自身是需要具备必要的行业实力,其次也要有应对国际风险的能力,但事实上很多中资企业并不具有或者完全具有这样的综合实力。在遇到国际重大招标项目的“诱惑”时,

 “有条件利用条件,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信条在世界银行提供融资的项目里可以说是纷纷折戟。

  这时我们不禁要发问:

 怎么办? 在问怎么办之前,其实我们要明白所有的合规或者补救措施都是一个合规成本和违约风险的较量。

  当违约风险或者不良后果大于预期收益时,企业早做防范、合理布局合规安排以规避潜在的风险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明智之举;但当违约风险小于企业全面布局合规的成本时,企业为了抓住瞬息万变的国际商业机遇做必要的冒险也是值得的,处处苛求合规可能反而束手束脚最终错过宝贵机会。所以该成本较量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来规避世界银行的制裁或者说对世界银行的制裁进行挽救。

  中资企业为例,本身企业“走出去”就要经历过层层把关和道道审批备案,外汇管制也时刻压在头顶。比如依照《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法律规定来规范自身外,还有精力去研究世界银行乃至其他国际机构的游戏规则,如《世界银行采购准则》和《世界银行集团的诚信合规指南》等世界合

 规准则的毕竟是少数,况且对世界游戏规则的制定我们根本没有发言权。所以中资企业在海外屡屡吃亏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疲于境内外合规的背景之下,自然而然的催生出企业因为短期的能力有限,遭到世界银行的制裁时,应该采取何种可补救之合规方案的问题。而结合上文的案例和介绍可知,其实补救的方向集中指向了《世界银行的诚信合规指南》,尤其是针对欺诈的制裁行为。

  (面对世界银行的制裁,企业自救措施)

  既然诸多因素和被制裁案例将可补救之合规箭头指向了《世界银行集团的诚信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那世界银行的《合规指南》究竟有何玄妙?其实分析后我们发现其实该指南全文主要围绕 11 项原则展开,简单归纳如下图:

 综上 11 个原则方向上能做到落实,世界银行为主导的世界银行体系的合规建设基本已经能得到实现,海内外的合规也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但至于如何取搭建国内合规和世行合规双向匹配的制度实践,囿于篇幅所限,欢迎联系我们另行探讨。

  五、兰迪小结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承揽海外工程的机会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如要加强自身合规体系建设,一方面需要从根本上防控合规风险,以避免遭受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被冠以欺诈的恶名;另一方面需要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风险评测和事后合规补救。在进行合规建设的时候要分清事前必备合规和事后可补救之合规的细化,运用成本经济原理进行合规建设的取舍,从而做到进退有度,远离世界银行制裁亦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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