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招标文件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7-31 点击:

2020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BJX-2020-SL001 招 标 人: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 期:2020 年 02 月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总则 7 2.招标文件 8 3. 投标文件 8 4. 投标 9 5.开标 10 6.评标 10 7.合同授予 1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 9.纪律和监督 11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2 第 3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3 评标办法前附表 13 1 评标方法 15 2 评审标准 15 3 评标程序 15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8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8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48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53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54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55 第6章 图纸(招标图纸)
70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71 评审因素索引表 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7 三、授权委托书 78 四、投标保证金 79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0 六、施工组织设计 81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87 八、资格审查资料 89 九、原件的复印件 94 十、其它材料 95 第 8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96 1. 一般规定 97 2. 施工临时设施 104 3. 施工安全措施 107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10 5. 土方明挖 114 6、 土石方填筑工程 117 7、 混凝土工程 123 8、 砌体工程 131 1. 招标条件  第 1 章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2020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已由 衡水市水利 局 以 衡水【2020】13 号 文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建设资金来源为 财 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及增设安全警示牌两部分,其中:
(1)
滏阳河河道清淤疏浚工程,起点为南顾城村,止于衡尚营村,全长 29.5km;

(2)
在过村、过桥段修建警示牌,共计 40 个。建设地点:冀州区南顾城村至衡尚营村;

工期:120 日历天;

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内容;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 1 个标段;

质量标准: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

(2)
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取得省级及以上水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A 类、B 类和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单位须在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网站(http://hsggzy.hengshui.gov.cn)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尚未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的投标单位,请登录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 台网站(http://hsggzy.hengshui.gov.cn),及时进行网上注册,注册信息填写完整后,按网站“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要求,持所需的各项材料到现场一次性完成注册 登记、资料验审,地点: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地投标单位可就近选择河北省内任意城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资料验审。

4.2 投标单位须在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 )完成注册。未经注册的投标单位在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 ),按照首页“客服中心”中“投标人注册指南”进行注册。

4.3 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企业 CA,未办理 CA 的投标人,需进行企业 CA 注册。CA 注册有一定周期, 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次项目。现场办理流程参照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 )首页“ 客 服 中 心 ” 栏 目 ;

在 线 办 理 地 址 为 :
http://hebcaonline.hebca.com:9001/Hebca/yizhaobiao/toyzb.action?usertype=B&bllx=0 4.4 完成注册的投标单位,请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上午 11 时 00 分时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下午 23 时 00 分(北京时间)之间任意时段登陆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修改。具体流程请登录招采进宝河北专区,在“常用文件”栏目下载操作手册。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http://hb.zcjb.com.cn)提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本次招标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上传经 CA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5.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3 月 3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 CA 为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到,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开标地点: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冀州区分中心 3 楼第 一 开标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招采进宝河北 专区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地 址:冀州区 联系人:耿科长 联系电话:0318-6178114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 281 号尚城国际 2 幢 14 层联系人:王振 联系电话:0318-211990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2020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冀州区南顾城村至衡尚营村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
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A 类、B 类和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2.2.2 投标截止日期 2020年 3 月3日 09时00分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应当从河北省区域内或者外埠企业注册所在地(设 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满足投标有效期。

4.2.1 截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截止投标时间:2020 年 3 月 3 日 09 时 00 分 地点: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冀州区分中心 3 楼第 一 开标室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电子开标,解密时间规定 为 30 分钟,投标人需使用 CA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解密,解密结束后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名;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1 人,由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4~5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 台、招采进宝河北专区发布 7.6.1 履约保证金 形式:履约保函 金额:合同价格的10% 10.1 类似工程业绩 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类似工程指河道治理工程)
10.3 最高限价 2912.54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
被责令停业的;

(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招标工程不允许分包。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投标文件格式;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页面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电子版形式提供潜在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电子版。因未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电子版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将会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澄清和补遗书等会上传至“ 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http://hb.zcjb.com.cn)”,各投标人注意查看及下载,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
施工组织设计;

(7)
项目管理机构;

(8)
资格审查资料;

(9)
原件的复印件 (10)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说明的其它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中标通知书发出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其他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详见“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第 3.5.2 项规定的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适用于纸质投标文件)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 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解密时间规定为 30 分钟,投标人需使用 CA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解密,解密结束后对开标记录进行电子签名;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由招标人通过系统抽取商务部分评分基准价系数 C(评标办法采用抽取系数为评分基准价的方法的);

(4)
投标人使用 CA 在线解密;

(5)
投标人确认开标记录(CA 电子签名);

(6)
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 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 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3)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
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最高限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

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拦标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用记录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资格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银行保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 8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32 分;
项目管理机构:6 分投标报价:60 分;
其它评分因素:2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基准价的计算:
投标人的基准价去掉规定个数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基准价。

若投标人5≤N<8家时,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8≤N<11时,基准价为去掉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 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11≤N <14时,基准价为去掉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14≤N<17时, 基准价为去掉四个最高价和四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其余有效投标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减完为止,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法 计算。

3.4.1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各单项评委的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单项得分,所有 单项得分的算术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 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 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1:
 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分说明 一 投标报价 60 1 投标总价 60 1、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60 分;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扣至 0 分为止;

2、 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3 分,扣至 0 分为止以上各种情况,不足 1%时,内插计算。报价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二 施工组织设计 32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 1、内容完整、内容编制水平高为 1.1~2 分;

2、有缺陷需补充完善的为 0~1 分。

2 施工部署 2 1、科学合理为 1.3~2 分;

2、可行有较小缺陷为 0.6~1.2 分;

3、需做大的补充完善的为 0~0.5 分。

3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9 1、科学先进为 6.1~9 分;

2、可行有较小缺陷为 4.1~6 分;

3、需做大的补充完善的为 0~4 分。

4 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5 1、满足招标文件质量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措施有力为 2.1~5 分;

2、满足招标文件质量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措施需补充 完善为 1~2 分。

5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7 1、计划科学、措施有力 4.1~7 分;

2、计划、措施需补充完善 1~4 分。

6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7 1、 措施合理、完善、可靠,职责明确,满足要求 4.1~7 分 2、 基本满足要求但需补充完善为 1~4 分。

三 项目管理机构 6 1 技术负责人 1 具有水工建筑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1分,不满足 的不得分。

2 质量管理人员 5 1. 人员配置合理, 得4.0~5分;

2. 人员配置较合理,得2.1~4 分;

3. 人员配置一般, 得 1.0~2 分。

四 其他因素 2 1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 1 个类似 工程施工经历得 1 分,最多得 2 分。投标文件中须附合同、中标通知书、网上中标公示截图。提供不全或者不一致者不得 分。



注:1、投标人应根据本表的评分项目,列出评标要素索引表。

2、以上涉及的证书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其他件不得分),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 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 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同类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 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 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 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 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 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 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 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 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 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 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 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 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 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 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 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 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 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 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 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 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 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 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 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 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 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 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 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 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 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 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 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 付款 完成工作量 付款 质量保证 金扣留 材料款 扣留 预付款 扣还 其他 应收 款 累计应 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 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 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
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 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 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 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 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 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 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 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 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 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 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 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 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 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 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 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 (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笠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 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 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一第 17.3.3 项、第 17.5 .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 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 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 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 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 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 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 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 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 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 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 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 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 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 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 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 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 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 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 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 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 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 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 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 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 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 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 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 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 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 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 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 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 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 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 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 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 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 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 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 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 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的14 天内, 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 天内, 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 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 可按本合同第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 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
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 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1.4相关内容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确定的范围。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
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
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4.1.10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应承担协调地方关系的工作,费用自理,发包人予以配合。

(2)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3)
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并在单位工程竣工后 1 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4)
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施工期间引起的任何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
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4.3 分包 4.3.2 不允许承包人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项目经理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0天,项目经理必须 保证每周按时参加招标人要求的例会。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承包人拟选择的商混搅拌站须按设计标准进行混凝土配比并在发包人进行备案。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施工道路按双方约定。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同通用合同条款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达到文明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50_mm 的雨日超过_3 天;

(2)十 级以上台风灾害超过2天;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10 天;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10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 1000 元/天,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10%。

11.6 工期提前 无提前工期奖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_/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

13.7.7 工程合格及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__执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10%,单价调整方式:只调整超过部分。本 工程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予考虑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2)本工程按进度付款,当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拨付到合同金额的30%;
当工程完成到总工程量的70%时,拨付到合同金额的50%;
工程完工后由水利局组织自验,验收合格后拨付到合同金额的80%;

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拨付到工程审计额的97%;
预留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县级自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规定质保期满后由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复验,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拨付剩余3%的质量保证金,相关其余各项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没有质量问题时如数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审计额的3%。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及县级自验参加的相关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 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 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3 竣工(完工)结算 17.3.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8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决算之前发包人提出具体要求。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 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发包人 ;
费用承担:
承包人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
1年 。

19.7 保修责任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安装工程,土建工程。

(2)
保修责任: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 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任何问题最短在 24 小时内修复、解决。保修期内非因发包人原因而出现的设备、材料损坏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包修、包换、调试、安装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 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该货物保修期也相应顺延。由于中标人货物质量问题,而给予招标人造成重大损 失,中标人应作相应的赔偿。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建安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 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发包人不负责投保,各项保险应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20.5 其它保险 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接开工通知后15天内 。保险条件:符合本合同规定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 致付款延误的(因财政集中支付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在此范围);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 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的投标, 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 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 工程项目总价表。

3.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 工程单价汇总表。

6.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0.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1. 总价项目分解表。

12. 工程单价计算表。

13.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
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 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 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 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 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 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 辅助表格填写:
(1)
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 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 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5)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
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 单价一致;

(6)
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 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7)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工 程 项 目 总 价 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组 号 项 目 分 组 名 称 金 额 ( 元 )
备 注 一 工程部分 1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2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合计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020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建筑工程 一 河道工程 1 土方开挖(外运 2.5km)
m3 2272125.5 2 警示牌 个 40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020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施工临时工程 一 施工交通工程 施工道路 km 二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仓库 ㎡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项 三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项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合计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型号 规格 计量 单位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械使 用费 合计 备注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一级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总价项目分解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说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码: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他直接费 1.5 现场经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工种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6章 图纸(招标图纸)
(招标图纸另册)
第7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20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原件的复印件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其它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4 分包 4.3 不允许 5 预付款金额 17.2 合同价格的 % 6 质量保证金金额 17.4.1 合同价格的 % 7 误期赔偿费金额 11.5 1000元/天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 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 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 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2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3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4 防汛度汛 5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6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7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8 有关施工建议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 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m³)
位置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 1、主要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2、“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A 本、身份证、职称证(如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本、身份证、职称证 (如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业绩证明及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如有)等材料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 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如有)等材料复印件。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二)近3年财务状况 (近3年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年 年 年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 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5年指2015年1月1日至今)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 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 (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2017年1月至今)
序号 诉讼或仲裁事项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缘由 结果 备注 一 诉讼事项 二 仲裁事项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九、原件的复印件 序号 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 注:附相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其它材料 第8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目 录 1、一般规定 2、施工临时设施 3、施工安全措施 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5、土方明挖 6、土石方填筑工程 7、混凝土工程 8、砌体工程 1.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工程任务:滏阳河冀州段清理整治工程的建设任务是:通过河道清淤疏浚,提高蓄水能力及地表水 下渗能力;
通过安装警示牌,保证河道 过村、过路段在河道补水期间平稳运行。通过上述工程措施实现滏阳河冀州段生态补水,增加河道蓄水量和地表水可利用量,改善河流生态。

工程规模:滏阳河冀州段清淤疏浚 29.5km,蓄水能力 285.05 万 m3。

补水规模:滏阳河冀州段河道设计指标:底宽 20m,边坡为 1:3,河道纵坡为 1/12000,补水流量按 10m3 /s,滏阳河冀州段补水规模为 559.96 万 m3。

补水范围:自冀州南顾城村至衡尚营村,长约 29.5km。

建设内容:滏阳河冀州段清理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及增设安全警示牌两部分, 其中:
(1)
滏阳河河道清淤疏浚工程,起点为南顾城村,止于衡尚营村,全长 29.5km;

(2)
在过村、过桥段修建警示牌,共计 40 个。技术要求:
(1)
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 2272125.5m3(自然方)。

(2)
警示牌:
警示牌采用立柱式结构,材质为 201 不锈钢。立柱管径材质及规格φ38mm,壁厚0.8mm;
面板上下框架为 201 不锈钢方管,尺寸 30mm*30mm,壁厚 0.8mm;
面板焊接在方管和立柱上,立柱上方顶φ38mm,壁厚 0.8mm201 不锈钢圆球。警示牌面板为 201 不锈钢板,尺寸 540mm× 824mm,厚 0.8mm 厚,警示牌牌面覆四级反光膜,文字材料取夜光材料(氖);
尺寸详见警示牌附图。警示牌在主要桥梁两侧及河道过村段布置,共计 40 个,便于起到警示作用。管底部埋设在混凝土基础内,埋设深度不少于 0.20m。混凝土基础尺寸为 0.4m(长:垂直面板方向)×0.3m(宽)×0.3m(高),混凝土标号 C20。基础埋深 0.3m,警示牌地上高度 1.0m。

警示牌内容详见图 5-1、图 5-2。具体做法参见警示牌结构图。

1.1.2 施工条件 (1)
交通条件 施工用水可到附近村庄取水。施工用电可直接从临近村内架设,同时施工单位应自备发电机组以保障电力供应。有公路可达到施工现场,交通便利,渠道单侧修临时施工道路。

(2)
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不提供 (3)
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无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滏阳河冀州段清理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及增设安全警示牌两部分,其中:
(1)
滏阳河河道清淤疏浚工程,起点为南顾城村,止于衡尚营村,全长 29.5km;

(2)
在过村、过桥段修建警示牌,共计 40 个。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无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
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项目,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3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4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 支付费用。

(2)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 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 收取费用。

1.3.2 施工图纸的修改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 图纸后的 2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
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7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
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 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3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 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2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 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 1.4.2-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 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
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
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
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
持续时间;

4)
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
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
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
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
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 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3 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 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
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 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
同意按此执行;
或 2)
按修改意见执行;
或 3)
修改后重新提交;
或 4)
不予批准。

(2)
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 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 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
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 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 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
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
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
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 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 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
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 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 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 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
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 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
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
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
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
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 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 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 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
各永久工程和临时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
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 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
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
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
其它说明.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
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
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
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周进度报告 (1)
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
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
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
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
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
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
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
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
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
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
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
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4 进度会议 (1)
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 盾。

(2)
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
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
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
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 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
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 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 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
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对完工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 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
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 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 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
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 专项工程验收。

(2)
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3 条的要求进行. 1.9.2 工程竣工验收 (1)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
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
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
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
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
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
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
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
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 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

(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1)
本合同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
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 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
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 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 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 准。

(5)
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 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
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
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 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 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
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
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
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
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 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
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2 款/第 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
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
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由承包人自付。

(2)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付。

(3)
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 节规定支付。

(4)
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 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 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2 节、第 2.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 2.4-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 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5-2.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0-2.14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历史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4.2 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4-2.15 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
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
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
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94--2006);

(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 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 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及生活用电。

2.6 施工供水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94--2006 有关的规定. (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 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
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 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 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
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 维护。

2.8 施工照明 (1)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以及相关的道路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 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3)
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 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1)
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 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 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 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 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
钢筋加工厂;

(2)
木材加工厂;

(3)
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
机械修配工厂;

(5)
汽车保养站;

(6)
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 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 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 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 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16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 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
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2)
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
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 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
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 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 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6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 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 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 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1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 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 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 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 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 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 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 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 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 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 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 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 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 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 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 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 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 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 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 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 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1条的规定。

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 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9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 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S定。承包人应对 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 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 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 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
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 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 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
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
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专职人员应定 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 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
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
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 警告标志; 3) 指令标志; 4) 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 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 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1)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 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 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 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 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 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 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 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1) 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 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 审批支付。

(2) 直接属于具体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 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 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 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 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
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 (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 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 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 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
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 措施;

3)
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
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
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
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 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
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
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
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30 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6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5749-2006);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77-2002);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 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 GB 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

尽量控制水体 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 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 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 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 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 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 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 表#3.4.2 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 SL398-2007 第 3.4.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
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
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
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 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
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 器;

6)
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
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
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 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
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 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 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 第 3.4.4 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 表 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 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 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 第 11.31 条%第 11.3.2 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 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 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 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 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
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 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 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 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 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 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 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 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 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 SL 277-2002 第 7.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 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 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4.5 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 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 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施工期水质监测、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 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其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土方明挖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 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5.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 工。

(2)
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 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 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
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3 主要提交件 (1)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 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
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 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 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5.1.4 引用标准 (1)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5.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 清理的区域地表. 5.2.1 植被清理 (1)
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 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 础外侧 3m 距离.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 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 5m 距离. (3)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
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
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
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10 款的约定办理. 5.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 4.5 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5.3 土方开挖 5.3.1 土方定义 (1)
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 程. (2)
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 SL303-2004 表 C.1.1 的规定. 5.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 SL303-2004 第 5.3 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 置. 5.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 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5.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 措施. 5.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 SL303-2004 第 4.2 节的规定. 5.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 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5.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 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4 施工期临时排水 5.4.1 排水措施 (1)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 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
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 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 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 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5.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
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0.5m 以 下. (3)
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 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4)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5.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5.5.1 料场开采 (1)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 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5.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 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
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
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
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5.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5.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
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 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 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
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 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5.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 边地区安全。

5.7 检查和验收 5.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 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
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
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 5.7.3 条第 1 款的规定;

2)
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 盖;

3)
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 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 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
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5.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8 计量和支付 (1)
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 价支付。

(3)
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 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
承包人完成本章第 5.2.1 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
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 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 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6、 土石方填筑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 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

(2)
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 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

6.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 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 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 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

(4)
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
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
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
土石方平衡计划;

5)
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
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
施工进度计划;

8)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
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
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 6.2 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 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 6.3 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
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 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6.1.4 引用标准 (1)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3)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5)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6)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

(7)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

(8)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994);

(9)
《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

(10)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01)。

6.2 料源要求 6.2.1 土料 (1)
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 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

(2)
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 DL/T 5129-2001 第 8.2.3 条的规定。

(3)
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5129-2001 第 8.2.4 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

6.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1)
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 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 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

(3)
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 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

(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 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 要求。

(5)
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 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6)
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6.2.3 过渡料 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6.2.4 堆石料 (1)
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 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
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

(3)
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 SL 49-1994 第 4.2 节的有关规定。

(4)
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6.2.5 抛投块体 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 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

6.3 填筑现场试验 6.3.1 一般要求 (1)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6.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
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 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6.3.2 土料碾压试验 (1)
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

(2)
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 量变化规律等试验。

(3)
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 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

(4)
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 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6.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 (1)
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 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 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 施工参数。

6.4 坝体填筑 6.4.1 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 (1)
一般要求:
1)
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

2)
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

3)
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

4)
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

(2)
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
1)
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 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
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 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

3)
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 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

(3)
铺盖地基处理:
1)
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 好反滤过渡层;

2)
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 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

3)
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

(4)
截水槽基础处理 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 透破坏。

6.4.2 防渗土料填筑 (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 DL/T 5129-2001 第 10.2.2-10.2.6 条的有关规定。

(2)
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 DL/T 5129-2001 第 12.1.1-12.1.10 条的有关规定。

(3)
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 DL/T 5129-2001 第 10.2.7 条的规定。

(4)
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 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

(5)
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 线方向机械压实。

(6)
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 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

(7)
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

(8)
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 SL 49-1994 第 5.2.8 条的有关规定。

6.4.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 (1)
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 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

(2)
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

6.4.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 (1)
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2)
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 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3)
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 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

(4)
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

6.4.5 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 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 DL/T5363-2006 第 8.2 节、第 9.3 节的规定。

6.4.6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 DL/T 5129-2001 第 10.5.1 条的规定。

6.4.7 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 (1)
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

(2)
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 SL 49-1994 第 5.2.4-5.2.8 条的有关规定。

(3)
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
软 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

6.4.8 护坡块石填筑 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 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 本技术条款第 16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4.9 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 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 6.4.7 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

6.4.10 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 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

(2)
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 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6.5 填筑合理用料 6.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1)
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 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2)
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 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6.5.2 合理用料 (1)
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 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 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

6.6 堤防工程施工 6.6.1 一般要求 (1)
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 SL 260-1998 第 2.2 节的规定。

(2)
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 SL 260-1998 第 2.3 节的规定。

(3)
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 SL 260-1998 第 2.4 节的规定。

(4)
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 SL 260-1998 第 3 章的规定。

6.6.2 筑堤施工 (1)
筑堤材料应遵守 SL260-1998 第 4 章的规定。

(2)
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 SL260-1998 第 5 章、第 6 章的规定。

(3)
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 SL260-1998 第 9 章的规定。

6.6.3 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 SL260-1998 第 10 章、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

6.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6.7.1 材料 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 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 SL/T225-1998 第 3.2 节的有关规定。

6.7.2 运输及储存 (1)
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 第 3.3 节的规定。

(2)
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
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 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
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6.7.3 拼接 (1)
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SL/T225-1998 第5.6.2-5.6.5 条的有关规定。

(2)
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 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
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
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 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

6.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
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 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

(2)
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 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3)
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 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4)
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 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 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 1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5)
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

2)
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
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

4)
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 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

5)
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 可设置水平槽。

(6)
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 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2)
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

3)
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 50-100cm 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

(7)
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
1)
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 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
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 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

6.7.5 保护层施工 (1)
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 工图纸的要求。

(2)
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
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 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6.8 质量检查和验收 6.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
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
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4)
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6.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 SL 49-1994 附录 A 的规定。

(2)
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 6.6.2-6.6.4 条和第 11.6.8 条的规定。

(3)
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

(4)
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
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 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5)
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 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6)
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 6.6 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7)
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

(8)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 6.6 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

6.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 SL 260-1998 第 10 章、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

6.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6.8.1 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2)
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 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1)
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 SL/T225-1998 第 5.6.9 条第 1 项、第 2 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

2)
承包人应按 SL/T225-1998 第 5.6.9 条第 3 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 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

6.8.5 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

(2)
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

(3)
现场试验成果;

(4)
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

(6)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7)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9 计量和支付 6.9.1 坝体填筑 (1)
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 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 出部分工程量。

(3)
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
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 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 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6.9.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 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9.3 堆石坝体过流保护 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堆石坝体修复、基坑排水、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7、 混凝土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应用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 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等。

(2)
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 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
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 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7.1.2 承包人责任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 存和使用。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 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 装。

(4)
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 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 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 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7.1.3 主要提交件 (1)
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 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 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
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
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
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
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
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
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 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 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7.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2)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0);

(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

(6)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

(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

(8)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1994);

(10)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

(11)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

(12)
《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

(13)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

(14)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15)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16)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17)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18)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10-1995);

(19)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7.2 混凝土生产 7.2.1 混凝土材料 (1)
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 GB 175-2007 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 10-1995 的有关规定。

(2)
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5.2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 10-1995 的有关规定。

(3)
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 JGJ 63-2006 的规定。

(4)
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5.3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 10-1995的有关规定。

(5)
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 10-1995 的有关规定。

(6)
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7.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7.2.3 混凝土拌和 (1)
混凝土拌和设备:
1)
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 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
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 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 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
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 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
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1 节的有关规定。

7.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
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11.2 节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
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11.3 节的规定。

2)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 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
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 SL 352-2006 的规定取样检测。

4)
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 SL 352-2006 的规定。

5)
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 SL 352-2006 的规定。

7.3 模板 7.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 DL/T 5110-2000 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7.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
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 DL/T 5110-2000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2)
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DL/T 5110-2000 第 7 章表 7.0.1 的有关规定。

(3)
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 DL/T 5110-2000 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

(4)
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 其允许偏差应遵守 DL/T 5110-2000 第 7.0.1 条的规定。

(5)
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 错台”。

(6)
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
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
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GB 50204-2002 第 4.2.7 条的规定, 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DL/T 5110-2000 第 8.0.9 条的规定。

7.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
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
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 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
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7.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
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 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00 第 9.0.1 条的规定。

(2)
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3.5 MPa 时,方可拆除模板。

(3)
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
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00 第 9.0.3 条的规定。

(5)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 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 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
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 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7.3.5 模板质量检查 (1)
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
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
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 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
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 人;

5)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 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7.4 钢筋 7.4.1 材料 (1)
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 DL/T 5169-2002 的规定。

(2)
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 DL/T 5169-2002 第 4.2.2 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 DL/T 5169-2002 第 4.2.3 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
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 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
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 DL/T 5169-2002 第 5.2 节、第 5.3 节的规定。

(3)
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DL/T 5169-2002 第 6 章的规 定。

(4)
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 DL/T 5169-2002 第 6.2.8 条的规定。

(5)
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 DL/T 5169-2002 第 7 章的规定。

7.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
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 DL/T 5169-2002 第 4.2.2 条的规定。

(2)
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 DL/T 5169-2002 第 6.2 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 DL/T 5169-2002 第 6.2.8 条的规定;
机械连接应遵守按 DL/T 5169-2002 第 6.2.9 条规定。

(3)
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 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 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
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 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7.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 7.2 节的规定执行。

7.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2 节的规定。

7.5.2 混凝土浇筑 (1)
浇筑前准备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3.11 条的规定。

(2)
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3 节的规定。

(3)
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3.6~7.3.8 条的有关规定。

(4)
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3.9 条的规定。

(5)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3.11 条的有关规定。

(6)
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 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 DL/T 5144-2001 表 7.3.7 的有关数据选定。

(7)
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 DL/T 5144-2001 第 7.3.14 条的规定执行。

7.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7.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
一般要求:
1)
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8 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2)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 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
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 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
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 DL/T 5144-2001 表 11.5.11 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8.2.1 条的有关规定。

(3)
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 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
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5)
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 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 DL/T 5144-2001 的有关规定。

(6)
通水冷却:
1)
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8.2.2 条 3 款的规定。

2)
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 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 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
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8.2.4 条的规定。

(8)
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 DL/T 5144-2001 条第 8.3 节的规定。

(9)
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7.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
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 SL 49-1994 第 6.1.1 条的规定. (2)
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SL 49-1994 第 6.1.2 条的规 定. (3)
趾板施工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6.2 节的有关规定. (4)
面板施工应遵守 SL 49-1994 第 6.3 节的规定施工. (5)
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 SL 49-1994 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7.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
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 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 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
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
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
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7.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
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6 章和第 7.1 节的规定. (3)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 7.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10.2 节的有关规定. 7.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
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 第 10.2.5 条的规定. (2)
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10.3 节的有关规定. (3)
金属件埋设应遵守 DL/T 5144-2001 第 10.4 节的有关规定. 7.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7.2.1 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
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7.2.3 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 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 DL/T 5144-2001 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 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 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
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1)
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 SL 49-1994 附表 A5、A6 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2)
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 49-1994 附表 A7、A8 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 SL 49-1994 附录A1.4.2 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 SL 49-1994 附录 A1.5 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 5m 检查一点。

(5)
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
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7.6 预制混凝土 7.6.1 材料 (1)
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 7.2 节、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2)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 7.3 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 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
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7.6.2 预制构件 (1)
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 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
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 DL/T 5169-2002 的有关规定。

(3)
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
92 表 6.2.37 的有关规定。

(4)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 GB50204-2002 表 9.2.5 的有关数据确定。

(5)
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 GB50204-2002 表 4.3.1 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7.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
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14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 行。

(2)
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 DL/T 5114-2001 有关规定。

(3)
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 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7.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 GB50204-2002 第 9.4 节有关规定。

7.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 7.2 节有关规定执行。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 第 9 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7.7 预应力混凝土 7.7.1 材料 (1)
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 7.2 节和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2)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 GB50204-2002 第 6.2 节的有关规定。

7.7.2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T 14370-2000,以及 GB50204-2002 第 6.2.6~6.2.8 条的有关规定。

7.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 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 GB50204-2002 第 6.3 节的有关规定。

7.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 (1)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 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2)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 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

(3)
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

(4)
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 15-20MPa 时,不得拆除模板。

7.7.5 预应力张拉 预应力张拉应符合 GB50204-2002 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

7.7.6 灌浆及封锚 灌浆及封锚应符合 GB50204-2002 第 6.5 节的有关规定。

7.7.7 运输和安装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 7.6.4 条的规定进行。

7.7.8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 7.2.1 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 7.2.4 条有关规定执行;

2)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 GB50204-2002 的有关规定;

3)
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4)
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7.11 计量和支付 7.11.1 模扳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
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 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1.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 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 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7.11.3 普通混凝土 (1)
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 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 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 0.1M3 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 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
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 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 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 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
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 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 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 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
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 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1.4 预制混凝土 (1)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 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 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1.5 预应力混凝土 (1)
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 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1.6 水下混凝土 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 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 支付。

7.11.7 碾压混凝土 (1)
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 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 支付。

8、 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 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8.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 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 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
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8.1.3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
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
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
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
施工进度计划等。

(2)
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
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
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1.4 引用标准 (1)《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3)《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00); (4)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2006); (5)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6)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 120-1984); (7)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8)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 (10)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 137-2001); (11)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8.2 石砌体工程 8.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 GB 50203-2002 第 7.1.1 条和第 7.1.2 条的规定; 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 SL 25-2006 第 3.1.1 条的规定. (2)胶凝材料:
1)
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14.2.1 条的规定;

2)
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 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 JGJ 63-2006 的有关规定。

(3)
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 使用;
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 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
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 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8.2.2 浆砌石坝砌筑 (1)
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2 章的规定。

(2)
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 章第 1 节的规定。

(3)
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2.4-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2.21!条的规定。

(4)
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5.1.3-5.1.15 条的规定。

(5)
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 GB 50203-2002 第 7.2 节和第 7.3 节的规定。

8.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1)
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 径不应大于 50 mm,含泥量应小于 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2)
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 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
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8.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1)
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 1: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
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3)
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4)
当砌体高度超过 6m 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 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 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 M10 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

8.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
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 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 8.2.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2.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4)
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
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 GB 50203-2002 第 5 章的规定. 8.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
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
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4)
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
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
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8.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 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

8.3.1 材料 (1)
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 应按 GB 13544-2000 的规定执行。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

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
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 GB 50203-2002 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8.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 GB 50203-2002 第 4.2-4.6 节和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8.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
小砌块砌筑应遵守 JGJ/T 14-2004 第 7.3 节和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2)
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 JGJ/T 14-2004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3)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 JGJ/T 14-2004 第 7.6 节的有关规定. 8.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 GB 50203-2002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 GB 50203-2002 第 6 章的规定进行. 8.3.5 完工验收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
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
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
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8.4 计量和支付 (1)
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 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 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 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推荐访问:呼和浩特市扎达盖河综合治理整治工程环境影 徐家宅河属于城市河道吗? 河道生态综合治理 泉口河综合治理工程 某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河道开挖、堤防加固 河道漂浮物清理方案 河道淤泥清理施工方案 河道清理及长效保洁 河道垃圾清理施工方案 河道景观改造规划招标文件
上一篇:XX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则
下一篇:非煤矿山(石灰石矿山)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