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权益转让合同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点击:

 企业国有 权益 转让合同

 出让方:

 深圳市宝安粮食有限公司

  受让方:

 标的企业:

 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企业国有权益转让合同》 (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签署。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宝安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鸿雁

  职务:

 董事长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4 4 区龙井二路 5 85 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址 :

 标的企业:

 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宗舜

  职务:

  董事长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73 区 C4 、C6、C7、 C8、 C9、 C10、C11 厂房(在宝安区 74 区怡园路 5185 号厂房 A3 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鉴于:

 一、标的企业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24 日获准登记成立,是中外合作企业,工商注册投资比例为甲方 0%,FSP INTERNATIONAL INC.100%。甲方提供的厂房不作价投资,本次标的权益转让后由甲方收回;FSP INTERNATIONAL INC.向标的企业提供现金、技术投资及实物投资。2007 年 11 月 13 日,甲方和 FSP INTERNATIONAL INC.签订《合作经营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补充合同》约定:在延长合作期间(2008 年 3 月 25 日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由 FSP INTERNATIONAL INC.投资的设备归 FSP INTERNATIONAL INC.所有,而在 2008 年 3 月 25 日之前购入的设备归甲方所有。经几次延长合作期,现双方在标的企业的合作期至 2017 年 3 月 24日到期。

 二、2016 年 7 月,甲方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对甲方在标的企业的国有权益进行界定。根据《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国有权益界定清算审计报告》,甲方在标的企业的国有权益为二部分:一是合作经营期间分配的利润和租金收入,该部分已经结清,甲方对标的企业不存在应收而未收的利润及租金;二是 2008 年 3 月 24 日归属于甲方的标的企业设备,共计 671 项。该部分设备一直由标的企业使用,至本次甲方国有权益转让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属甲方的上述设备尚存 77 项,另外 594 项设备已经灭失。

 三、2016 年 7 月,甲方委托深圳市广衡兴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在 2008 年 3 月 25 日之前购入的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2008 年 3月 24 日上述 671 项设备评估值为 4,218,132.00 元,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77 项设备评估值为 106,876.00 元。

 四、甲方挂牌转让标的权益的要求已获得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涉及本合同权益转让的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并成功竞得标的权益。现甲方于合作延期期间,同意将标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在标的企业的合作权益转让给乙方的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1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1.2 转让方:指 深圳市宝安粮食有限公司 。

 1.3 受让方:指 1.4 标的企业:指 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

 1.5 标的权益:指甲方在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合作权益。

 1.6 权益过户:指标的权益在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权益过户日,指权益过户行为完成日期。

 1.7 资产评估报告:指深圳市广衡兴粤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广衡兴粤评报字(2016)第 44-1 号及广衡兴粤评字(2016)第 44-2 号评估报告。

 1.8 期后:指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标的权益过户之日。

 1.9 元:指人民币元。

 1.10 其他需要释义的术语: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引用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标题的使用仅为参考方便,不影响本合同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

 第二条

 转让的标的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权益,该标的权益为甲方在标的企业的合作权益。

 2.2 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权益。

 第三条

 权益转让方式

 标的权益已于

 年

 月

 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 / 或:

 标的权益已于

  年

 月

 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拍卖方式/ / 或网络竞价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四条

 价格及支付

 4.1 价格 本次标的权益挂牌的底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壹万捌仟壹佰叁拾贰元(小写:¥4,218,132 元)。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标的权益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元】转让给乙方。

 关于挂牌底价的说明:此次公开挂牌转让的标的权益体现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评估价值为 106,876 元的 77 项设

 备类资产所形成的权益,另一部分为 2008 年 3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期间的已灭失 594 项设备的价值及尚存 77 件设备的损耗所形成的权益4,111,256.00 元,两部分合计为 4,218,132 元,即为本次转让标的权益的挂牌底价。

 4.2 支付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4.3 支付时间及比例:

 4.3.1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同意将其支付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 元)保证金转为本合同的首期标的权益转让价款,同时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3.2

 乙方应将第 4.1 条所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扣除 首期标的权益转让价款后的余款,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五条

 声明、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5.1.1 甲方合法持有标的权益。甲方具有转让标的权益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1.2 甲方合法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标的权益,并对该权益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5.1.3

 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权益转让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转让的必要审批手续,经签署后,本合同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1.5 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

 5.1.6 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积极协同乙方办理标的权益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5.1.7 甲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

 5.1.8 甲方自标的权益过户之日起,对转让标的企业不再享有标的企业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标的企业任何义务。

 5.1.9 标的权益过户须经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批准,相关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1.10 需要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其他事项。

 5.2 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5.2.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具有以自身名义受让标的权益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5.2.2 乙方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转让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5.2.3 乙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5.2.4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没有违背乙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乙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5.2.5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任何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

 5.2.6 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

 5.2.7 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协同甲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自取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标的权益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5.2.8

 乙方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承担标的企业的全部责任,并不因归属于甲方的设备的灭失而追究甲方的责任; 5.2.9

 乙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

 5.2.10

 需要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债权、债务处理

 6.1

 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随同标的权益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转让标的企业权益的相关事宜

 7.1 甲方和乙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转让标的企业章程,对章程中关于股东名称,甲方董事、监事人员等内容作出修订。

 7.2 本次标的权益转让后转让方将收回作为合作条件的物业(含土地)的使用权。该物业(含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转让方,本次转让方所转让的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国有权益不包含上述物业(含土地)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第八条

 期后安排

 8.1 自本合同签订后至标的权益过户完毕之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用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担保借款和进行重大资产交易,也不得用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方式变相融资,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2 自本合同签订后至标的权益过户完毕之日,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履行义务,保证转让标的企业正常经营。

 第九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因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支出的一切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鉴证费、标的权益过户费、印花税)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3)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计算,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或未办理标的权益的过户手续,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任何一方都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2.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2.3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遇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及战争等。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限制和条件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中止,本合同可作相应变更: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依法应当中止转让其他情形的。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终止,本合同应当解除: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甲方对标的权益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2)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转让情形的。

 13.3 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清算、补偿、违约、索赔等条款的效力。

 1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2)甲方不具备出让资格或乙方不具备受让资格的;

 (3)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出售价格的; (4)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

 第 十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各方所发送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件邮寄方式送达其他方。

 15.2 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挂号信件邮寄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 7 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一方对因本次标的权益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

 17.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生效后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7.3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7.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 本合同一式柒 份,每方各执 贰

 份,其他报送有关单位备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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