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职级并行细则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湖南职级并行细则

 湖南职级并行细则

 2XXX年12月2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文件旨在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晋升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

 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任职年限”: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补充相关资料

 名为并行,实为分离

 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

 职务是公务员的职位要素,职级是职位要素与品位要素的统一。

 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

 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

 及职业尊严的满足。

 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

 两道阶梯分别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不同价值追求。

 但现实中,职务与职级的联系过于紧密,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

 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

 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

 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职级功能弱化导致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最大的激励,职务晋升也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

 据山东省济南市委组织部近年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近81%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有效的激励,其中领导职务的晋升比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更具吸引力。

 这给当前公务员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公务员谋求职务不是为了承担责任,而仅是为了获取权力。

 再比如,公务员不晋升职务就无法提高待遇,但职务毕竟有

 限,靠职务晋升提高待遇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适度分离职务与职级过于紧密的联系,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

 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当然,作为职位的共同构成要素,二者的分离是适度分离,相对独立。

 职级与待遇挂钩是实现并行的前提

 公务员待遇一般分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经济待遇三种类型。

 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参加会议、看文件等。

 工作待遇主要包括办公条件、交通补助和职务消费等。

 经济待遇主要包括工资、住房、医疗、养老金等。

 一般认为,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由职务来决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经济待遇也由职务决定则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的分配,体现的是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越重,相应的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就应该越大。

 经济待遇的分配,则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越强、工作时间越长、工作业绩越突出,

 相应的获得的经济报酬就应该越多。

 如果仅仅是因为属于同一职务层级,就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则明显不合理。

 比如,一个县长和一个国家机关的处长,二者职务相同,但从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异很大,不应该享受相同的经济待遇。

 在国外的公务员分类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这两个职位划为同一职级。

 因此,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应该主要由职务来决定。

 单纯以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则完全混淆了责权利对等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

 只有让职级与待遇挂钩,使职级对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职级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在职业发展中取得进步的标志,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的努力得到合理回报的标志,公务员才会从内心将职级作为职业发展的阶梯,职务与职级的并行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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