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团干部管理制度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20-08-08 点击:

 XXX 集团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XXX 集团(包括江苏 XXX 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干部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干部包括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事业部经理、部门经理等干部,具体人员以每年集团公司干部聘任的决定和子公司干部聘任情况的通报为准。

 第四条 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管理按照国机集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等干部,由集团党委和集团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管理,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各子公司的事业部经理、部门经理等干部,由各子公司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管理,职能部门为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情况须及时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选任

 第六条 干部选任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遵纪守法、廉洁秉公、有事业心、有责任心、善于学习、思维敏捷,勇于开拓创新; 三、符合公司企业文化要求,坚持企业核心价值观,秉承企业文化各项理念; 四、工作出色,业绩突出,具有团队精神,有一定群众基础;

 五、具备所在岗位要求的政治理论知识、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协调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相关业务或专业知识; 六、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按公司培训体系规定完成相关任职培训; 七、身体健康。

 第七条 干部选任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市场化竞聘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严格遵行程序的原则; 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原则。

 第八条 干部选任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

 二、市场选聘。

 三、竞聘上岗。

 四、引进与交流等方式。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各级干部所在的公司都必须高度重视干部的培养和提升,在各级干部的管理班子决策、指导下,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培养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

 第十条 干部的培养包括内部培训、外出培训、外部交流考察、学历教育、交流、岗位轮换等方式。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分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干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考核方案,经集团总裁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各子公司的事业部经理、部门经理等干部由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考核方案,经各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的时间。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各级干部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的方式。考核主要通过听取述职报告、360 度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其中集团公司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总经理调整岗位或离职时须先进行离职审计。

 一、述职报告为被考核干部对一定时间内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提出取得的成果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 二、360 度测评为从被考核干部的上级、同级和下级等多个维度进行考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测评问卷的设计和测评的组织。测评的内容应该包括企业文化、个人素质、工作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力求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被考核对象;

 三、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包括被考核干部的上级和工作联系紧密的人员等。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保密仅对被考核对象本人及其直接上级公布。各子公司的事业部经理、部门经理等干部的考核结果须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考核结果应用于干部的岗位调整、薪酬调整以及培养规划等方面。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 XXX 集团干部梯队建设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梯队,建立后备干部的培养制度,并把后备干部纳入考核的范围。

 第六章 免职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申请脱产学习或者病休,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免去或建议免去职务。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任职期间不符合所在岗位要求,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经考察属实后,各级管理部门提出或建议,相关领导批准后,可免去职务。

 第十八条 受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判刑或者受公司行政处分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九条 各级干部辞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须提前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参照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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