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 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 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 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 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名。

 (三) 近五年至少获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 建设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 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 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 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并按批复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制定可行方案,任务落实到人,以确保建设目标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按照学科发展目标进行建设。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的制度,以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预定计划进行,并能根据情况变化在必要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对于建设成效突出的学科,学校将继续予以资助;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在建设终期进行验收,依据项目组立项时的建设计划书,考察其完成情况。对于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控制、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各学院应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二)学科交流与宣传所需的差旅费用(一般不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30%)。

 (三)组织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所需费用。

 (四)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

 (五)购置学科建设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把关,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参照校级重点学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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