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传统损失险条款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皇冠轿车保险专用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由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其认定经销店销售的、用途为非营运乘用的皇冠系列轿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费发票、批改申请书、批单、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保险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基本险可独立投保;投保了基本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若有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为准;特约条款若有与基本险或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特约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之事宜,以基本险、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损失险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

 火灾、自燃、爆炸;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雹灾、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受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物品意外撞击;

 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保险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当时,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外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被盗窃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四)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辆零部件及其总成本身质量缺陷;

 (六)轮胎(包括内胎、外胎及钢圈)单独损坏;玻璃(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七条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为减少第三者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的人身伤亡,以及他们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本车损失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四)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五)第三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

 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九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在车下或车体以外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

 总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承保天数。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太平洋-皇冠轿车保险专用费率规章》为准。

 免赔规则

 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约定绝对免赔额,具体免赔金额以保险单载明额度为准。

 绝对免赔额适用于基本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保险人仅对每次保险事故中超过绝对免赔额部分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仅扣减一次绝对免赔额。

 第二十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行撤离现场的,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要求的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 对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同时适用,使用顺序为先扣减绝对免赔额,再使用绝对免赔率。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原始单据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合同要求的协议或者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按照过错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若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出险地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受损,除被保险人另有要求外,保险人应送交丰田特约维修站维修。受损机动车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丰田特约维修站检验,确定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无法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 第三者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无法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双方就损失金额存在争议的,可委托公估人确定损失金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保险人均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险赔款计算

 (一)保险机动车车身损失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可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即被保险人交付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及费用后,保险人赔偿一辆与保险机动车同款的丰田皇冠新车。被保险人自负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保险人自负金额=出险时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

 保险机动车同款车停产或被保险人要求以现金赔偿时,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方式,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2、部分损失:

 保险机动车未达到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将保险机动车交由丰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自负金额后,方可至维修站提车。

 被保险人自负金额=实际修复费用-[(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 - 绝对免赔率)

 保险机动车残余部分的折价及处理方式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丰田特约维修站三方协商一致。

 被保险人自行将保险机动车交由丰田特约维修站以外的维修场所进行维修,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方式,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 =[(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 - 绝对免赔率)

 (二)新增设备损失

 保险人对保险单中列名的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在保单列明的保险金额内采用现金赔偿方式,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三)施救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若施救的财产中还有未在本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人按投保财产保险金额占施救财产总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条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款计算

 保险人按照投保人选定的并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确定方式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按照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金额后,高于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赔偿,赔款金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财产残值-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2、被保险人按照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金额后,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金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金额-第三者财产残值-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价值及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计算

 (一)对每一位受害人,当被保险人按照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1、在投保座位数与核定座位数相等的情况下: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2、投保座位数少于核定座位数的情况下: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投保座位数/核定座位数

 (二)对每一位受害人,当被保险人按照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1、投保座位数与核定座位数相等的情况下: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2、投保座位数少于核定座位数的情况下: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投保座位数/核定座位数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尤其应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交付保险机动车或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除被保险人另有要求外,保险人应将出险机动车送至丰田特约维修站维修,丰田特约维修站应保证在维修协议约定的工期内修复并保证维修质量。丰田特约维修站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维修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保险机动车返修的,保险人承诺:每延误工期一天,由丰田特约维修站按修理费用的1%或300元/日(以低者为准)赔付违约金,直至按维修协议的约定修理完毕;若丰田特约维修站不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则由保险人先行垫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机动车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使保险机动车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险机动车的维护、保养、装载、检验。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事故应当及时报案。

 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保险人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争议解决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的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进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四条 保险合同术语解释

 1、保险机动车: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皇冠轿车,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厂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新增设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3、第三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员工之外的,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4、车上人员: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位于生产厂家专门为保险机动车搭乘人员所设计的车体内的人员,但不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实际价值: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车辆的新车市场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税)减去该车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6、折旧金额: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的那部分价值。公安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不明原因火灾特约维修:一汽丰田正式认定的经销店及丰田认定的服务站)

 - 1 -

推荐访问: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全文 机动车 损失 条款
上一篇:凤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下一篇: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总结_0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