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梯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120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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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 编号:

 HLCG2018 8 - A164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梯竞争性磋商采购

 招

 标 标 文 文 件 件

  中国· 四川( 会理县)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 2018 8 年 12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3

 第二章

 响应人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4

 第四章

 响应人和响应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

  求

 ……………………………………………………………………2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30

 第七章

 评标办法……………………………………………………49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58

 3

  第一章

 磋商 公告

  凉山州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会理县采购管理办批准下达 HLCG 2018-A164号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受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对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梯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公开采购,兹邀请有意向的供应商报名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一、 文件 编号:

 HLCG 2018 8 - A164

 二、磋商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经会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就以下所述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 1 个包,为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电梯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上网公告后如有调整,请以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供应商自行上网查询更正内容,采购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三、 磋 商项目资金来源:预算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预算控制价为600000.00 元。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响应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本次采购各响应供应商所有项目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全部内容,不得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8、如果本次采购的项目国家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则响应人须提供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资格审查:本项目各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由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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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加盖单位鲜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不实或不合格,将导致其响应或成交资格被取消。我中心在报名环节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资格和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为准。供应商务必严格按本公告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采购代理机 构 ( 会 理 县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磋商 文件 获取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会理县汇元大厦三楼)报名免费获取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ccgp-sichuan.gov.cn/view)上“附件”栏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资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磋商文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ccgp-sichuan.gov.cn/view)上“附件”栏免费下载的,必须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7: 30 点前现场到采购中心报名登记。

 八 、 响应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8 8 年 年 2 12 月

 1 21 日 日 10 :

 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

 九 、 开标地点:会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招响应综合厅(汇元大厦三楼)。

 十 、本响应邀请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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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881481565 地址: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汇元大厦三楼(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

  邮

 编:615100 联 系 人:

  李建梅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传

 真:0834-5699102

  2018 年 12 月

  第二章

 响应人须知 一、响应人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项目名称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梯竞争性磋商采购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4.

 采购人 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5.

 采购编号 HLCG2018-A164 6.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600000.00 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7.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600000.00 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8.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9.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标过程中,响应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响应人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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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 视 同 小 微 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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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10.

 磋商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报价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881481565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建梅。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13.

 磋商保证金 金

 额:本次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需缴纳响应保证金壹万元整;(或提供投标人开户银行保函原件)

 交款方式:响应保证金必须从参选单位账户转出,本地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外地采取电汇或转帐凭证形式。(并提供响应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实。)不接受现金或现金存行方式。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滨河支行 帐号:22639301040001639 单位名称: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交款截止时间:2018 年 12 月 17 日 17: 30(响应保证金的交纳以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备注中注明交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梯竞争性磋商 HLCG2018-A164 号采购响应保证金。本项目接收银行或担保机构保函 14.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成交后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交款方式:响应保证金必须从参选单位账户转出,本地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外地采取电汇或转帐凭证形式。(并提供响应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实。)不接受现金或现金存行方式。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5.

 投标有效期

  180

  日历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16.

 响应文件份数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17.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建梅。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汇元大厦三楼)。

 18.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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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中心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3881481565 地址: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邮编:615100。

 19.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均由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杨先生

  联系电话:13881481565 地址: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邮编:6151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0.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会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4-5699200。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 244 号(汇元大厦六楼)。

 邮编:615100。

 21.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2.

 磋商文件编制说明 本磋商文件由格式文本和实体(采购项目内容、技术要求、特定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内容等)组成,由采购人和磋商人(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并经采购人审定签署发布意见后交由采购中心挂网公告。

 本磋商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技术要求(含参数)、售后服务、付款方式、评标办法(含细则)等均由采购人设置和拟定,并委托采购中心代笔写入磋商文件格式文本中。供应商如果对这些内容质疑(或询问)的,应当直接向采购人依法提出,并由采购人依法受理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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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编制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政策文件制度进行。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人是会理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简称“磋商人”)。

 2.3 “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响应人”系指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报名登记并按要求缴纳了响应保证金,拟参加响应和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5 本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响应人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6 本磋商采购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

 2.7 本次采购活动中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响应资料上(含供应商响应签到表)的签字(或盖章)应当前后一致、同一单位的同一种用途的盖章印鉴应当前后一致(不能代签、冒签、伪造等);如果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根据具体情况和对磋商文件响应度来判定其响应响应文件无效(涉及评分事项的,影响得分),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2.8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2.9 合格的响应人

  合格的响应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磋商文件“响应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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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报名登记备案,并按要求缴纳了响应保证金。

 (4)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3.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3.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3.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响应。

 3.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3.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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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9 3.9 根据川财采〔2015〕33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之相关规定,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认为自己属于上述关系限制响应人的,应当自动回避,自觉不再参加本项目的响应活动。如果隐瞒上述情况而参加了本次采购响应的,一旦有人举报或质疑投诉,并且经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响应及成交资格(如果成交的话)、依法严肃处理。

 4 4 . 响应费用

 响应人参加响应的有关费用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5.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 磋商 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6.1 响应人响应时,必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从响应单位银行帐户以人民币提交规定数额的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如果以非响应人名义代理转账交款的,响应无效。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装订响应保证金转账交款凭证供评审委审查,否则评标委有权判定其响应无效,后果自负。

 6.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6.3 响应人所交纳的响应保证金不计利息。

 6.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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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6.5 成交人的响应保证金,在按磋商要求将履约保证金缴入采购人指定帐户后办理响应保证金退还事宜(成交人在办理退还响应保证金时需具备采购人出具的同意退还保证金证明、响应人开具收款收据(收据应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签字,原件),正确写好收款单位和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资料。可用快递或上门递交方式办理退还响应保证金手续))。

 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响应人交纳的响应保证金:

 (1)报名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响应或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7)响应有效期内,响应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报价有效期内,响应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恶意诋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响应人,影响和干扰正常政府采购秩序的。

 6.7 采购中心与银行对账时,如果发现响应人提交虚假交款凭证骗取响应或成交的、或者银行账户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报名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收到其转账保证金的,我中心都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果成交),报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通报。

 7. 响应 文件有效期

 7.1 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为响应截止时间届满后 180 天。响应人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响应人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人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响应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响应人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响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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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人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响应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响应人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8 8 .磋商文件的构成

 8.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响应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8.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响应人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人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9 9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磋商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9.2 磋商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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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9. .3 响应人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天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9.4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磋商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 日前,将变更时间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9.5 磋商采购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采购文件中磋商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必要时,磋商人可以报请财政监督部门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10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0.1 除非有特殊要求,本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所采购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交通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 供应商根据本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0.3 本采购项目不组织答疑会。

 四、 响应 文件

 11.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2 .响应文件的语言

 12.1 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人与磋商采购单位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响应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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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错误翻译,否则,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3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4. 响应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5 15 响应文件格式

 15.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6 16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6.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6.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两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6.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6.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6.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6.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6.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6.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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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7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人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响应资料(含自证材料、各项声明、签字、盖章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否则,一经查证属实则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其响应和成交资格都将被依法取消,并视具体情节报政府采购监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列入黑名单。响应人在响应活动中只要实施了采购法第 77 条所禁止的行为,其响应(或成交资格)都将被依法取消。响应人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交由他人完成。不得转包、分包。

 响应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当提供的响应人和报价服务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响应人具备本次采购经营范围,合格有效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备查;授权代表要提供跟投标企业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及 2018 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

 (3)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及供应商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用以核实保证金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

 (4)提供供应商完整的 2017 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2018 年以来响应供应商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必须是投标企业缴纳,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2018 年以来响应供应商任意三个月纳税证明材料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承诺函。

 (6)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7)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承诺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或声明原件。

 (8)响应供应商提供未挂靠、未借用资质进行响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原件。

 (9)充分公平竞争承诺原件。

 (10)投标人必须对自己的诚信情况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原件。

 备注:1. 以上资料如果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响应单位鲜章.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7.2 报价部分。响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一览表”。

 本次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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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价要求:

 (1)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是响应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响应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响应供应商每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报价处理。

 (3)响应供应商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有)

 (4)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均以供应商最终报价为准。

 1 17 7. .3 3 技术部分。本次采购项目的设备、服务、技术要求等均以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磋商项目技术及其他要求”所列为准。响应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响应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数据; (2)商务应答表。

 (3)投标人对项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组织及实施方案等;包括现场执业人员情况,时间要求和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等; (4)服务和产品(如涉及)工作环境条件; (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 17 7. .4 4 商务部分。响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响应函。

 (2)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主要执业业绩等。

 (3)证明响应供应商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从事同类项目过往业绩介绍及自我评价等。

 (4)响应供应商承诺给予磋商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响应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响应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5)其他响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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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7. .5 5 其他部分。响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 17 7. .6 6 备注:

 (1)响应文件资料需按采购文件规定正确地签字、盖响应人鲜章。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资料内容不必每页再盖响应单位鲜章,但是应在首页或侧页骑缝盖鲜章),当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一律以正本为准;当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前后矛盾时或响应资料内容信息(包括法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盖章等信息)前后不吻合时,评标委可以作出不利于响应人的评判(即可以根据具体响应情况如果涉及资格性审查事项的,作无效标评判;如果涉及评分事项的,作相应的扣分处理。)。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磋商人年度要求的,响应人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3)若因年审或处于换、发证期间暂无法提供有效证照件的,应提供发证部门出据的证明资料。

 (4)只要国家相关行政许可法规明确规定了应取得前置许可资格证或资质证书或其他特许证照后方可从业或生产经营的,无论本采购文件是否作明确约定,供应商都应按法规要求提供,否则评标可以根据具体的响应情况综合判定其响应无效。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 响应人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上注明响应人名称、磋商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年月日。

 8.2 资格性响应文件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服务性及其他响应文件正、副本可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也可将正本、副本单独封装;用于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根据密封袋内响应文件类别分别标注“资格性响应文件”、“服务性及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报价一览表”字样,并注明竞标人名称、磋商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包号。年月日、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盖章)。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响应人印章)。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响应人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响应须知第 18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9.2 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19.3 对于磋商文件中要求另带原件备查(或必查)的资料,原件资料可由响应人自行保管,也可以在响应时一并递交给采购方统一保管。无论是否递交给采购方保管,当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核实其原件资料时,响应人应当及时当场提交给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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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核实,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响应人的评判(涉及资格性、强制性审查的响应无效,涉及打分事项的,按评分标准给予扣分)。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响应人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前送到指定的地点。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后,响应人不得对其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或撤回其响应。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价格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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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 不存在行贿犯罪纪录承诺或声明

 23.1 候选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书面声明或承诺。

 23.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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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28.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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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 XXXX 到 XXXX 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由采购人直接支付方式。

  八 、 磋商 纪律要求 3 36 6 . 响应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响应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响应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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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和投诉 37.1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37.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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