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马鞍山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安全整治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生产和使用硝酸铵从事化工生产以及硝化棉、氰化钠(钾)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销售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氰化钠(钾)购买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运输环节和港口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各县区、开发园区、马钢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相关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安全管理。

 各县区、各开发园区、马钢公司和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严格管控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格氰化钠(钾)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钾)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质监部门要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县区、开发园区、马钢公司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安全管控措施。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县区、各开发园区、马钢公司以及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县区、开发园区、马钢公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二是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三是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全市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马安办〔2015〕60号)要求,安全监管、住建、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各县区、开发园区、马钢公司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五是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六是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3〕70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马安监〔2015〕100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质监、工商、卫计、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涉及危险品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危险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公安机关等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到10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各县区、各开发园区、马钢公司、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并开展组织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至9月底)。相关企业和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落实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7月至10月中旬)。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马钢公司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全覆盖大检查,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单位)进行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下旬)。各县区、开发园区、马钢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查找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马钢公司、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和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加强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强化管控、治理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严防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四)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五)要强化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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