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建筑公司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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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1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陕西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2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和使用,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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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

 2.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有省级及以上经贸委颁发的定点经营证书。

 2.3 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

 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4 在陕西省境内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除应具有省经贸委颁发的定点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经营许可证外,其产品还应具有省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颁发的安全质量监督证或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

 2.5 陕西省内定点生产企业在销售本企业批准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定点经营单位在销售劳动防护用品时,都必须出具加盖“陕西省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销售专用章”或“陕西省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经营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单位应到定点经营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本规定2.1~2.5 的有关规定,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各单位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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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3.1 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2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用品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 各工点应配置、备齐本工程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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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则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彩钢瓦、阻燃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下水工作服、绝缘鞋、耐酸碱鞋、脚面防砸安全鞋、焊接炉窑目镜、防冲击目镜、复式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防火手套、防噪声耳塞、防噪声护耳器等。

  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普通劳动工作服、普通长挂工作服、胶布防水服、棉大衣、普通劳保鞋、防水靴、普通平光眼镜、光纹变色眼镜、普通口罩、医用口罩、通用白纱手套、线手套、帆布手套、橡胶工业手套、乳胶医用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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