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金华市区建设工程规划 批后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一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应当按本规定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规划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金华市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相关职能处室和分局按照市局与分局的职责分工权限实施规划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并根据工程建设时序,适时提醒建设单位或个人注意有关事项,提升规划服务水平。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建设工程开工至规划竣工核实确认合格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展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及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放线、基础±0.000 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 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报告,并提供合格的放线成果资料。
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验线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意见》。验线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验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外形尺寸(建筑外围中轴线位置)等。
第十条
住宅、商业、商务等经营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至基础±0.000 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基础±0.000 测量成果资料。
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复核,基础
±0.000 复核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基础±0.000 复核合格意见》;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同时函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基础±0.000 复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和±0.000 标高等。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检查记录表》。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外立面形式、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等。
跟踪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函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部门在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完毕后方可核实。
规划部门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合格后,应将竣工规划核实有关成果资料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五 条
规划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2.《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3.《建设工程验线合格意见》 4、《建设工程基础±0.000 复核合格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检查记录表》
附件 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你单位(个人)申报的建设项目已得到我局许可,许可证号
。为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根据《金华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对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请你单位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附图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2、设立“规划公布牌”。建设项目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制作公布牌,并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入口处明显位置,以适当形式公开展示规划许可证的证号、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内容和总平面图,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你单位(个人)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基础±0.000 测量。
4、规划验线。住宅、商业、商务等经营性项目建筑工程实行验线和基础±0.000 复核,其它项目实行建筑工程验线。建筑工程开工前,需经规划部门对测绘放线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基础±0.000 复核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000 时进行。
5、施工现场规划检查。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需备齐建筑工程验线合格证明、规划
许可证复印件、总平面图复印件和建筑施工图等资料,便于检查。同时,规划部门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检查记录表》。
6、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验线合格意见》、《建设工程基础±0.000复核合格意见》和竣工测绘成果资料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7、希望你单位(个人)积极配合做好以上工作,并请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工作联系。不明事宜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
你单位在
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不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请
年
月
日之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
整改内容: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建设工程 验线 合格 意见
:
你单位(或个人)申报的
项目验线事项,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经验线,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建设工程基础0 ±0.000 复核合格意见
:
你单位(或个人)申报的
项目基础±0.000复核事项,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经复核,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行政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 检查记录 表
建设 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名称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 位置
开工日期
建设 规模
批
后
管
理
施工
现场
规划
检查
情况
检验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检验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检验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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