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司法局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65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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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编 号:

 5113252018000320

 西充县司法局指挥中心设备 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判 文 文 件 件

  中国·四川( 西充 )

 )

 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充县司法局 共同编制 2 2 018 年 1 12 2 月 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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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审方法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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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西充县司法局(采购人)委托,拟对西充县司法局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13252018000320 。

 2.采购项目名称:西充县司法局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人:西充县司法局。

 4.采购代理机构: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上级专款 29.7541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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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的要求,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 地点:

 谈判文件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西路 57 号获取。

 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9 年 1 月 2 日 15: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

 十、谈判 地点:

 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西充县司法局

 通讯地址:西充县晋城镇 邮

 编:637200 联 系 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17313732137 采购代理机构: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西路 57 号

 邮

 编:63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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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817-425812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第1包采购预算:297541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第1包最高限价:297541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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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6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谈判保证金 金

 额:5000元。

 交款方式:通过供应商的账户缴纳或退还。

 收款单位: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南支行。

 银行账号:53890120000003596。

 行号:314674200014。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0日(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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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通过供应商的账户缴纳或退还。

 收款单位: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南支行。

 银行账号:53890120000003596。

 行号:314674200014。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9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17313732137

  10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817-4258123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7-4258123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17313732137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 系 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17313732137 联系地址:西充县晋城镇 邮政编码:637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西充县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17-6863878 联系地址:西充县晋城镇 邮政编码:637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西充县财政局备案。

 16 招标代理服务费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人民币 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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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西充县司法局。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4 .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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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综合管理一体机、32 路 NVR、人脸识别摄像机、400 万智能枪型红外摄像机、400 万智能半球红外摄像机、16 路 NVR。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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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 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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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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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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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性文件。分别单独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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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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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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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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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南充佳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95%,服务期满后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扣减相应服务费用。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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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 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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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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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 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2、投标人提供没有失信行为记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诚信档案的承诺函原件。

 注:1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 2 万元。

 2 2 、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 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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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须同时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授权其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事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7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投标人提供设备介绍、图片及《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或投标人提供履行合同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5、投标人提供 2017 年起任意三个月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复印件(或提供具有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 6、投标人提供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7、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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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所有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适用); 9、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10、投标人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1、投标人提供没有失信行为记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诚信档案的承诺函原件;

  注:1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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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参数

 序号 货物名称/服务名称 参数要求/服务要求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1 ★综合管理一体机 平台软件应采用面向服务的 SOA 架构的思想方法,符合国家电子政务系统的体系结构标准要求。

 能够与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平台对接,并最高 200 路监控接入授权。

 应采用国际标准 IP 传输协议和 SIP 信令协议,可为今后开发多种业务应用服务器提供通用接口。

 平台需同时兼容 ORACLE 与 MYSQL 数据库。

 平台同时支持 C/S 客户端和 B/S 客户端架构,支持 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支持多系统一体化管理,包含视频、报警、门禁、可视对讲、停车场、访客、巡查、考勤、梯控、消费、动环、运维等多个子系统。

 具有实时预览、多画面分割、云镜控制、全屏显示、电子放大、抓拍抓录、分组轮巡、视频参数调节等功能。

 具有录像检索、录像回放、录像备份等功能,可进行拖动、快进、慢进、单帧播放、抓图、剪辑、标签等操作。

 具有视频切换、回放上墙、云镜控制、报警图像上墙、视频轮巡等功能。支持电视墙布局在软件上复现,直观明了; 支持大屏拼接、漫游、开窗等控制。具有报警事件显示、视频显示、报警联动、地图定位、报警处理、布防撤防、报警查询、报警设置等功能。支持通过平台流媒体服务器实现数据转发。

 支持角色功能访问权限、角色资源访问权限、角色组织划分,角色类型设置。

 支持监控点在离线状态检测。

 支持HTTPS安全加密访问认证。支持通过国标28181协议进行平台级联。能和省司法厅平台互联互通。

 平台硬件配置不低于:E5-2620 V4(8 核 2.1GHz)×1/16GB DDR4 /300G SAS×2/SAS_HBA/DVD/1GbE×4/冗电/2U(Win 2008 R2 简中标准版)

 套 1 2 服务器 E5-2620 V4(8 核 2.1GHz)×1/16GB DDR4/1TB SATA×2/SAS_HBA/DVD/1GbE×4/冗电/2U/Win 2008 R2 简中标准版

 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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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磁盘阵列 完全自主产品,采用 linux 存储专用操作系统,不接受 OEM 或联合品牌产品; 控制器架构,单控制器应配置 64 位多核处理器,8GB 内存,并可扩展至 32GB,应标配≥3 个兆网口,可接入≥16 块硬盘,支持双系统; 应支持 IPSAN、NAS 存储功能; 可接入 2T/3T/4T/6T/8T/10TSATA 磁盘,支持磁盘交错启动和漫游,并支持在线热插拔; 应能支持对希捷、西数、东芝等不同品牌的 SATASAS 硬盘混插,≥12级扩展柜级联扩展; 应能提供 RAID0、1、3、5、6、10、50,60、JBOD 模式,支持全局、局部等多种热备选择,支持坏盘自动重构; ▲ 应能对视音频、图片、智能分析录像的混合直存,无需存储服务器和图片服务器参与; (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应能接入并存储 640Mbps 视频图像,同时转发不低于 320Mbps,回放不低于 64Mbps; 应能支持不低于 500MBps 的图片并发输入,同时不低于 500MBps 图片并发输出; 应能支持 RAID 误操作恢复,当 RAID 组中某块硬盘被误拔掉之后,35秒钟内再插回,该硬盘能恢复到原 RAID 组中,并进行增量数据恢复;

 应能在 RAID 内丢失 2 块(含)以上硬盘时,无需等待丢失盘恢复,保留盘数据可正常读取,新数据可正常写入; 可根据数据对象的重要性、访问频率等属性对数据进行自动分层存储;▲ 在不增加任何外围服务器硬件的情况下可由存储设备直接进行虚拟化系统部署(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应能支持报警预录功能,可预录报警触发前 10 分钟视频; 断网情况下,前端编码设备存储视频,待网络恢复后,前端编码设备将存储视频直接回传至磁盘阵列,支持手动和自动回传两种;

 ▲ 可将接入的鱼眼摄像机、双目摄像机和全景自拼接摄像机的图像以多画面分割方式显示。

 (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应能支持 MPEG4、H.264、H.265、SVAC、4K 编码格式的前端设备接入并存储录像; 台 1 4 企业级监控硬盘 4TB/128MB(6Gb/秒 NCQ)/7200RPM/SATA3 台 12 5 ★32 路NVR 可支持最大接入总带宽 640Mbps 的 32 路视频图像。

 可接入 H.265、H.264、MPEG4、SVAC 视频编码格式的 IPC。

 ▲ 支持人脸评分机制,支持设置人脸比对失败和陌生人报警提示语,支持报警布防和联动,支持推送报警信息至客户端。(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 支持按姓名检索人脸抓拍图片,人脸检索结果支持导出电子表格。(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 支持缩略图,拖动回放时间进度条,在回放控制条上显示当前拖动时间点的缩略图。(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支持接入 ONVIF 协议、RTSP 协议、GB/T28181 协议的设备,可一键激活并添加局域网内 IPC。

 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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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多屏输出,可设置 2 组 4 屏显示输出,每组包含 HDMI 和 VGA 接口各一个,同一组内为同源输出,两组之间可以异源输出视频图像。

 支持 36/32/25/16/9/8/6/4/1 分屏预览。

 支持 1/8、1/4、1/2、1、2、4、8、16、32、64、128、256 等倍速回放录像,支持录像文件剪辑和回放截图功能。

 支持即时存储和回放功能,可存储和回放设备断电、断网前一秒的录像 支持将 2 个网口设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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